行政执法人数
❶ 全国行政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有多少人
在问这个复问题时你要知道制,全国有多少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每个行政机关按一个人说,你自己算一下吧,,,,,你应该知道有多少人, 皇帝问阿凡提说,阿凡提,你说这一条河里有多少桶水??阿凡提回答,假如这个桶与这条河一样大,那么就有一桶水,假如这个桶是这条河的一半,那么就有两桶水
❷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必须是公务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这项法律来执行。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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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1、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2、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督办:十五级至十级。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参考资料:网络-公务员
❸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就你所说情况而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调查取证等,都必须要二人以上,才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效率的证据。不然,就是违法证据,不知是否明白和满意。
❹ 行政执法主体的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从我国现阶段看,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然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中的人员;另一种是因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执法权的组织中的人员。委托执法人员与当然的执法人员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某些区别。
和其他工作人员相比,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指当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在于: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接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行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同时兼任其他执法机关的职务并行使其职权。
(2)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构成要素,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以机关的名义行使机关享有的职权,对相对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分工所决定,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行使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那部分,而不能行使该执法机关的全部职权,否则,就是越权。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因此,无论其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后果。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向相对人赔偿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是执法者本人。 (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力。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决定权或执行决定权。即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如果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决定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服从命令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首长或在行政首长主持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不做本机关禁止行为,等等。
❺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数量
至少二名执法人员。
❻ 执法人员是什么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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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
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❼ 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一些
行政执法人员很多啊,像城管,市场监管,食品监管这些都是行政执法人员。
❽ 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一般是两个人
❾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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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❿ 行政执法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是否有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