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应具备什么条件

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Ⅱ 关于法院参与分配制度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
由上述可知,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六个条件,你的问题表述的法律事实不够完整(债权人是否为自然人,是否具有执行依据——未过申请执行期间的生效判决书等,是否属于金钱债务),所以你的问题无法回答。
如果满足参与分配六个条件,“如果今后被执行人还有财产供执行,但其中一位债权人并不知情”是可以参与分配的,并且可以在以后执行中多次参与分配的(但必须每次都要主动申请)。

Ⅲ 被执行为法人时不能申请参与分配吗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不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回向法院提出破产申答请,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会按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Ⅳ 法人跟股东如何合理分配公司事物

法人和股东是公司治理的2个层面的问题。
就你这件事,先弄清楚:
1、公司注册的股东都有谁? 各占股份多少?
按你说的,各自出资平等,应该是你和他2个人是公司股东,股份各占50%。
如果不是,说明有问题,必须立即更正(变更注册登记)。
2、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会、董事会的成员、议事规则、公司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法(谁决定--一般最重大的事项是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层组成和执行股东会决定)
就你的情况,法人及其任职和管理须纳入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和管理范围。
公司管理分工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执行并聘任相应管理人员。在此,你们应合理分工关键职位,如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核价、行政后勤、市场等,如果只有2人,那么2人分工。一般要形成彼此制约,比如,他当经理(法人),那么你管财务;他负责采购,你负责核价;他负责市场,你负责后勤行政等等。
3、 法人和股东之间可以签订协议。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指定,因此,协议内容是全部股东签字委托他出任法人,并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履行法人的工作任务,和接受股东、董事会的监督
4、按新公司法,公司法人只是代表性质,不是公司所有人。

Ⅳ 公司法人可以分红吗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公司法人可以分红吗?那是当然了,公司的法人是完全可以分红利的。

Ⅵ 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1、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二、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向全部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首封法院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将优先受偿。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而不论作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余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当其财产被分配完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非企业法人既不能适用破产制度,也不能适用公民、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形下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我们认为,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即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则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Ⅶ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能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是法来人的,不申源请参与分配。
如果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会按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Ⅷ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能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可以,参与分配制度是指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如被执行人是法人,版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权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并对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