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增资
㈠ 公司增资有几种方式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1)控股股东增资扩展阅读:
公司增资的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4、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5、让企业获得更高的利益。
㈡ 32号文指的原股东增资是否指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2号令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本人作为从事国资国企改革法律服务的律师,对32号令的亮点和突破解读。
一、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交易了!
32号令发布之前,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明确规定,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资产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地方国资委也规定不一,有点甚至没有规定。32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相比,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且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也应进场交易。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如何把握?
32号令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产权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批准?
32号令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对于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啥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号令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设置受让条件不得任性,受让条件问题也终有解决办法咯!
32号令规定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分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是有代价滴!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2号令喊你公告产权交易结果!
32号令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是有限制滴!
产权转让以公开进行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限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哪些情况适合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呀?
32号令除对企业增资的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方遴选、交易结果公示以及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等作出了与产权转让相同或类似规定外,对企业自行决策的非公开增资情形进行了限定,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三种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五、企业资产转让仍得按章行事!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批,批!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确定,得注意啥?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忒严了吧!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机构的活不好干了!
产权交易除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考核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交易机构将很难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区的产权交易业务,竞争态势加剧。活不好干了!
七、专业事还得交给专业人办,法律意见书仍是必需滴!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时,再次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㈢ 如何避免大股东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
、第一道防线:重大事项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意味着只要持有1/3以上表决权,就能从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资行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小股东权益的任意践踏。当然,在公司成立时如约定重大事项表决须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决权通过的话,则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更加有利。
2、第二道防线:优先认购权(按比例优先认购和超比例优先认购)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或小股东本身也同意增资时,依法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按比例增资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发生,使增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增资前保持一致。
3、第三道防线:评估以重新确定出资比例
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最后一道防线即是在新的股本金进入之前必须对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因为,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处于盈利状态,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因而,净资产可已能远远高于公司原始资本。相反,如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经营积累,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其资本,甚至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基于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地评估,以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自然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同时,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或者老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利益。因此,评估以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是小股东在前面两道防线均告失守的情况下的最后的抵抗阵地。
㈣ 增资扩股如何计算
融资之后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确定,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大家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
学校初创时期是风险最大的时期,而正在发展阶段,也就是说风险最大的时候已经过去,现在再参股,不可能按照初始的份额投入,肯定要投入多于份额的资金,这样才算公平,因为后来的股东和初始股东承担的风险都不一样,怎么可能用同样的对价享受同样的收益。
至于溢价怎么定,得看你们那边的具体经济情况,比如你们的收入情况,经营风险情况,财务状况等等,至于投入多少,对你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他就是越少越好,这个要具体协商,不了解具体行情这个不好说,但是肯定要高于份额的资金是肯定没错的。
(4)控股股东增资扩展阅读: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2、由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六、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 169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换言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法定公积金提超过25万的话,那么公司可以将法定公积金中超过25万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㈤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需要哪些程序
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增资啊!
公司增资流程
(一)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㈥ 控股股东能直接增资吗控股股东要给拟发行人增资,二股东没钱,但也不愿股份被稀释。
个人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是无法增资的。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是回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答的,但公司法进一步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即是动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增资事宜,但对于该等增资额度,其他股东还是有权按其持股比例认缴的,除非全部股东签署协议约定仅有某一股东认缴。在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该股东不同意签署增资协议怎么办?认缴增资权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其行使是否有一定的时间界限,在法律上对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其他股东既不签署协议,又不行使认缴权的情况下,大股东能强行增资吗?若其强行增资,增资是否有效呢?个人建议,从最高院的判决上看,增资权应该属于形成权,其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行使的,因此,若该股东确是不配合,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当然此时股东就反目成仇了。。。。。内斗就上演了。。。。。。综上,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还是一团和气为上。。。。
㈦ 大股东增资,上市公司是否需披露
年度报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含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季度报告需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季度报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㈧ 新股东以增资方式控股的条件下,原有股东还需按比例出资吗
是否需要出资,取决于原股东是否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是否届回满。
对于老股东来说,在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有权按照原实缴比例优先认购。即《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果老股东放弃认购的情况下,才有新进股东认购。
另外,即便老股东有认购的情况下,要看本次增资计划所确定的出资期限是到何时,如果出资期限没到的话,也不需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