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法第二十条怎样理解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任。

(1)法人股22扩展阅读: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❷ 个体营业执照上面22位数字是什么

营业执照右上角的号码为营业执照注册号。我国现行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都是15位的,从07年开始国家进行了全面的注册号升级就全部都是15位的了。
代码结构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一、前六位代表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二、顺序码是7-14位,顺序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8位顺序码中的第1位(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
1、个体工商户:
第七位数(顺序码第一位,依此类推,下同)全省先统一使用“6”,即6XXXXXXX。7、8、9三个数字根据发展变化由省局决定启用时间。剩余号码由县级局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的细化号码分配,确保辖区内号码的唯一性。
2、内资企业:
第七位数为“0”表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1”表示国有独资、法人独资、国有控股、法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表示自然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表示其他非公司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位数为“1”表示具有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表示营业单位或分支机构(分公司)。
第九位数到第十四位数用顺序号表示。
明细为:“01XXXXXX”表示内资企业法人,
“02XXXXXX” 表示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事业法人所办的营业单位,
“11XXXXXX” 表示内资有限公司,
“12XXXXXX” 表示内资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21XXXXXX” 表示私营有限公司,
“22XXXXXX” 表示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31XXXXXX” 表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2XXXXXX” 表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3、外资企业:第七位数全省先统一使用“5”,“4”待企业发展,各被授权局用满第十位至第十四位顺序号后再行使用。
第八位数“1”表示外国投资企业,
“2”表示台/港/澳投资企业,
“3”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4”表示常驻代表机构,
“5”表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位数“0”表示有限公司,
“1”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2” 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
第十位数至第十四位数各被授权局用顺序号表示。
三、校验码是最后一位,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顺序码是系统根据企业性质情况自动生成的。第十五位为校验码(根据前十四位数自动生成)。
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及使用工商注册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唯一性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2、无含义性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
3、 终身不变性工商注号应在市场主体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包括: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工商注册号不变,新的登记机 关不应为该市场主体重新赋予注册号,而应使用原工商注册号;企业类型在内资和外资之间发生转换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
4、其他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5、行政区划代码的变化如果某一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该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按照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生成注册号,但已分配出去的工商注册号中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无须改变。

❸ 我们公司由三个股东组成,法人48%股份,另外是30%,22%,法人提出购买我们手上各1.5%的股份,答应吗

你的股权,你做主.公司章程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你可以不转让给他.

其你公司的专法人也没必要这么做.因为现属在他本人就是最大的股东,他可能是担心另两股合一起大于他.但事实是,股权转让,你们三个股东是可以互相制约的.
意思即另两方之间转让,第三方可以站出来否决,或第三方也可以要求购买.

财务部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应该给每个股东各一份.为防止做假账,股东可以安排一个人去财务部做会计,做出纳,做财务负责人等.多少都知道财务部有没有做假账.

❹ 我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股东占22%.2011年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同意了我辞去法人代表,但是公司始

问:我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股东占22%.2011年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同意了我辞去法人代表,但是公司始终没有办理变更手续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同时公司法人的变更会影响公司的一些证件的重办,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等。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除证件需要重办外,公司法人变更后也应当去工商局及时做法人变更登记。二、公司法人变更后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解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结合上述规定,表明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三、公司法人变更后不去工商局登记有何法律后果?在企业法人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变更情况后,由于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公司法人变更后,如果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文件,比如合同、协议等,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责任。

❺ 公司买的法人股

锦江

方案详细说明
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1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3049.16万股股票。[原方案为每10股流通A股获得2.8股]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一).酒店集团承诺
1.酒店集团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但锦江酒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酒店集团增持的锦江酒店A股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酒店集团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3.酒店集团在锦江酒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将择机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增持锦江酒店A股股份。在增持锦江酒店A股股份计划实施期间,以及在该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06年3月23日公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14770003股,投入资金总额为100048400万元人民币。至此,酒店集团已履行了关于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承诺。截至2006年3月23日,酒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总计为301930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
(二).参与对价支付的募集法人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对价支付的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参加对价支付的股东为酒店集团及10家募集法人股股东,酒店集团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2.32%,10家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31%。酒店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收购11 家募集法人股股东所持6115.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10.1372%。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完成,则酒店集团向锦江酒店A 股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东的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完成,则由酒店集团对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至股改方案公布时,有12家募集法人股股东对是否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未明确表示意见,有2家募集法人股股东表示不同意参加对价支付,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共计1850.1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69%。公司控股股东酒店集团同意对上述募集法人股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至股改方案公布时,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其中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对是否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未明确表示意见,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参与对价支付,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对价支付。上海浦东商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对价股份由酒店集团先行代为垫付。如在股改方案实施前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能解除冻结,其应支付的对价由酒店集团先行代为垫付。上述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酒店集团的同意,并由锦江酒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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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马上也要完成股改了:

方案详细说明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10:2.07124;名力集团、爱建基金会、上海工商联同意以各自持有的原发起人股份应得转增股份合计22,471,313股赠与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实际获得约2.8股的转增股份,该对价水平相当于在总股本不变的前提下,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604股的对价。本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原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除得到本身应有的转增股份外,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既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原方案: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0.5股]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法定承诺事项
名力集团在受让爱建基金会持有的部分股份后和爱建基金会、上海工商联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法定承诺事项。
2、补充特别承诺事项:
①名力集团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名力集团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的原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的第25个月至第48个月内,若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1.70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除权处理)。
②爱建基金会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爱建基金会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爱建基金会目前所持有的569,902股募集法人股及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应得的118,040股)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且该部分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的第25个月至第48个月内,若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11.70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除权处理)。

❻ 22.6%的高换手率说明什么

一般情况,大多股票每日换手率在1%——2.5%(不包括初上市的股票)。70%的股票的换手率基本在3%以下,3%就成为一种分界。那么大于3%又意味着什么?当一支股票的换手率在3%——7%之间时,该股进入相对活跃状态。7%——10%之间时,则为强势股的出现,股价处于高度活跃当中。
10%——15%,大庄密切操作。超过15%换手率,持续多日的话,此股也许成为最大黑马。

“换手率”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
换言之,换手率就是当天的成交股数与流通股总数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

周转率(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x100%

例如,某只股票在一个月内成交了2000万股,而该股票的总股本为 l亿股,则该股票在这个月的换手率为20%。在我国,股票分为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和不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两个部分,一般只对可流通部分的股票计算换手率,以更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出股票的流通性。按这种计算方式,上例中那只股票的流通股本如果为200O万,则其换手率高达100%。在国外,通常是用某一段时期的成交金额与某一时点上的市值之间的比值来计算周转率。

换手率太低,说明成交不活跃,如果是庄股,则说明筹码已基本集中到主力手中,浮筹不多。

换手率高,说明交投涌跃,反映主力大量吸货,有较大的活跃度,今后拉高可能性大。

另外,将换手率与股价走势相结合,可以对未来的股价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判断。某只股票的换手率突然上升,成交量放大,可能意味着有投资者在大量买进,股价可能会随之上扬。如果某只股票持续上涨了一个时期后,换手率又迅速上升,则可能意味着一些获利者要套现,股价可能会下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换手率较高的股票,往往也是短线资金追逐的对象,投机性较强,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

一般来讲,一只股若想有较好的上涨行情,必须保持相对较高的换手率,●一个上升波段的较好的换手率标准在5%左右●,小于这个数,说明交投不够活跃,太大则有主力出货嫌疑,若日换手率超过10%,就要格外小心,主力出货迹象已相当明显了。

❼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经济股的区别

三者的区别在于投资主体的不同。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而成的股份。 国有股指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是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也叫国有法人股,另外法人股还可分为境内发起人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的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都不能上市流通。
目前最为敏感的话题是国有股减持,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拿出一部分国有股在市场上变现,从而被变现的部分成为流通股。减持的目的据说是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减持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缺口。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3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我国国有股和法入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截至1997年底,在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股、B股股票共821只,上市总股本为1771.22忆股。其中可以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为567.64亿股,占总股本比例的32%

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需要 怎么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需要明确的是,机关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作为采购人,不允许以投标人身份参与;事业单位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那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呢?这取决于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仅规定"供应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投标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都可以来。”
企业又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如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公司能不能投标呢?“如果规定分支机构不能投标,那很多项目都没办法做。”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放心保)、金融、电力等,在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专家建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达到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第二要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公司关系,他们各自都是独立法人,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能否在同一项目里同时投标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按照这一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但需要明确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因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王周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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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提交你的营业执照就可以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