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法律

公司章程上有相关的转让条款,没有转让条款按公司法
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回公司的股权转答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司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回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答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仍然适用。但是该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如果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主张购买,或在变更登记一年内购买(如果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原受让股东可以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未完全否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且规定了原受让人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此处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违约责任,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关于强制性的规定(若有其他无效情况自不待言)。故,应当认为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股权变动被撤销,系优先购买权的自然“优先”效力,不影响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 侵害优先购买权是否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保护其自身利回益的有力手段答,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让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被告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安徽某饲料有限公司股定的名义将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李某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时明知股东徐某中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徐某中事前不知道股权转让、事后也没有追认,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因此该转让协议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5. 向公司制律师咨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侵犯优先购买权,能申请撤销吗

你好,能够申请撤销,但要申请的及时,不要超过撤销权的期限。

6.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如何的

实践中,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认为,这些做法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不能有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如果要求其他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他们以评估价受让,其他股东就不具有优先权了。
其次,有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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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仅需要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转让股东未将转让事项或者转让价格通报其他股东,从而导致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当股东转让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转让股东未就转让条件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实际转让价格低于告知的价格条件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对于股权转让而言,并非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了,转让股东就可以任意转让股权而不受任何限制,而是要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可能性,如告知转让条件,给予必要的合理考虑期限等。如果转让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事实上被架空,就会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此时其他股东应当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股权转让合同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请求撤销的股东应当以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进行购买。2、如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转让股权时。虽然《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法律同时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所侵犯的仍然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同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合同,同时请求撤销之股东也应当收购该转让的股权,但收购价格并非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而应当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者根据最近的资产负责表或者评估确定价格。3、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如果已经依据转让合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有关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该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变更的基础关系是股权转让,既然股权转让不能成立,变更登记也就失去了基础,应予恢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工商登记的撤销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依赖工商登记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应当得到保护。4、受让方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转让股权虽然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当受让人为善意时,受让人即应受到保护。这个善意就要进行分析。

8. 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能。不过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在实践里,需要先提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因为善意取得已经不能实现优先购买,其权利才可能被认定为受到侵害,此时才能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基本就这些。

9.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内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容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