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要限制,监管股东减持

因为大股东的成本远远低于市场价,一只股票上市50元,大股东成本才一两元,他们要是卖的话股价会直接崩溃对整个市场影响恶劣

㈡ 上市公司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㈢ 请问国有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和监管部门都是国资委吗

不一定,不能全部包括,视情况而定。

㈣ 请问股份公司里,大股东如何监督公司管理者对公司的管理行为,派驻财务总监还是定期查账。。。。等

方法太多了,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小公司就请你简单介绍一下情况。我先抛砖引玉:
派驻财务总监,对派驻人员轮岗制+离任审计;
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重大事项独立评估;
董事会中大股东指定董事超过半数,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议决定,总经理执行;
签订服务协议,指定经营成果,要求公司实际管理者对结果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境外主体,境内再投资到目标主体,将境外主体的收益的一部分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作为激励机制提供给选定的小股东或职业经理人;

为小股东提出基于净资产或者未来的现金流现值的股权收购预期,通过特定的退出机制消除捞一笔就跑的动机;
为经理人提供远期的、限期占比小的、分阶段实践的股权或者股息。

大小企业其实都一样,不叫董事会就叫总经办,不叫股权option就叫以后可以买干股。当然大公司玩法更多,还可以画更漂亮的饼,并且玩境外机构的时候管理成本也小些。

㈤ 关于大股东如何监管上市公司

通过建立集团内部统一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报送各类相关报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过在下属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来掌握情况。

㈥ 股东之间互相监管的方式是什么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 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民营企业依照公司制度设立,其中有很多企业受股东之间不和谐关系的困扰,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言,毕竟上市公司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监管力度也比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则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 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会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当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规定还比较原则、粗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近阶段,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为公司完善章程、为股东行使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保障、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公司法案件确立可以操作的准绳。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退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