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或个人如何成立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非公法人数据库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贰』 怎么证明是非公有制企业

可以来看营业执照

能够直接判断的源非公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企业营业执照”,是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一般是公有制。

只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非公有制,需要看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查看控股股东是否为私人或私企,如果是即为非公有制企业;反之则不是。

『叁』 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双百”覆盖指的是什么

若手机提示应用来程自序已停止,可能是应用程序出现问题,建议:

1.退出应用程序重新进入。

2.重启手机。

3.设定-(一般/更多)-应用程序管理器-全部-菜单键-重置应用程序偏好。

4.清除应用程序缓存:设定-(一般/更多)-应用程序管理器-全部-查找该应用程序-清除数据(注:清除数据后该应用程序的全部数据将永久性删除,包括全部文件、设置、账户、数据库等)。

5.若是下载的应用程序提示已停止无法使用,建议将该软件卸载删除,重新下载尝试。

6.若无效,请备份重要数据(联系人、照片、备忘录等),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

7.若有更新可用,更新一下系统固件。

『肆』 ‘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兼职非公法人吗

问题描述有点不对劲吧。既然是国有,那么法人就是国家(集体),不会是某个人。只有私企才有法人。
估计应该是国企领导,兼职法人就是自己办企业,这事恐怕不行!

『伍』 非公职人员受贿但免于刑事处罚,可以当企业法人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两个层次的问题:
1、“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2、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其外,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陆』 非公企业“双强六好”是指

"双强六好"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双强:发展强、党建强;六好: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

详细介绍如下:
开展创建“双强六好”党组织活动,要围绕“党建强、发展强”的目标,争当“六好”党组织这个要求来进行。“六好”党组织的目标要求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科学。注重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和生产投入逐年增加,企业综合排名在本地区本行业相对靠前,近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企业文化好。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企业价值目标明确,企业精神具有时代特征,企业凝聚力强,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学习培训,职工精神风貌好,职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3.劳动关系好。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工会组织健全,企业用工合法,职工薪酬得到落实,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得到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关心关爱职工,职工收入稳步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近年来企业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4.党组织班子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运行规范,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参与或影响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引导企业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妥善协调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善做群众工作,在企业中有较高威信。
5.党员队伍好。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切实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带头学习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熟悉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主动提合理化建议,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80%以上的党员是生产技术能手和经营管理骨干。积极参加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帮助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党员队伍自豪感、荣誉感较强,没有违纪违法等行为发生。党员队伍结构逐年优化,有一支素质优良、数量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6.社会评价好。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就业,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回报社会等活动,外部关系融洽,近年来无信贷、工商、税收、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柒』 非公企业法人数据库应用管理软件怎么操作 全面点的,有人会用么

软件名是什么呢?问题不过详细,不好回答啊! 这个我回答不了

『捌』 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发展的若非公有制经济干意见》(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玖』 国法《200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0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金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大力培育有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构建配套协作、覆盖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 各级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的费用,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监、人民银行、人事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担保机构查询被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息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开展诚信优良企业的评价认定,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科技经费支持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在科技投融资、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拉长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取得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2006〕13号)。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依法依据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依据设置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省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拾』 工商联大大由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可以是法人吗

不是.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具有统战性\民间性\经济性的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它的最高领导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