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更法人代表的步骤程序

反正代表他的步骤还是非常严谨的,我们大家还是应该进行积极的到单位去办理的。

2. 法人设立的程序

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3. 请问法人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不同的民事主体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并不相同,自然人是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过设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严格地讲,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创设法人的行为,后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因此,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须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4. 变更企业法人的程序是什么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4)法人程序扩展阅读: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国、地税变更

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五、相关许可证也须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政府法制网

5. 关于法人变更的程序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 法人设立的办理程序

一、承办机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将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材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换证:对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按照核准的变更登记事项向事业单位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将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不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注销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不予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记管理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注销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登记管理局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