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来源
Ⅰ 什么是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值),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债务所余下的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
Ⅱ 股东权力的构成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权利是公司运行的基础。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的重回要概念。答应从公司的组合特性和公司内外部的利益关系着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存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股东权利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来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股东权利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董事会决议也会对股东权利产生一定影响。股东权利之所以来源于公司章程,是因为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的品性,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在股东的各种具体权利中,各权利的位阶关系是不同的,股东的各具体权利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查询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讨论股东权利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区分固有权、非固有权,为了正确评价公司以章程或者决议形式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权利的正当性。
Ⅲ 股东的权力来自哪里
股东的权力来自股东对所持股票、股权的所有权,现行的经营制度是两权分离及回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答。你前面所说的“部门经理的权利来自总经理的授予,总经理的权力来自董事会的授予”属于经营权,而董事会是实施大部分股东权力的组织,可以理解为股东的权利就是资本的所有权,是固有的自然的,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Ⅳ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股东权利大来概有以下八项内容:自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Ⅳ 股东权力的来源是哪里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是《公司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另外一个就是公司章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企业上市规划师教程》
Ⅵ 公司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回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答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Ⅶ 股东权利和股东权益的区别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杨某、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一采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推选被告张某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订立了一份《采石场承包合同》,约定把公司的采石场交由被告承包经营,期限为两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费用支出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公司的资产及各种证件。原告遂于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设备及各种证件,并向他们支付超期承包经营的承包费。
[分歧]
本案在合议中产生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拒不交出公司的资产,仍以个人承包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直接利益,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生产经营,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及有关公司证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后,仍有权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资产设备,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已各自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被告作为承包人已丧失了对公司采石场的承包经营权,应停止对公司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并把其保管的公司资产设备证件交还给公司,到期后的承包收入也应计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给原告个人,原告潘某、杨某等起诉要求被告把属于公司的资产及收入交给他们个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利益范畴,尽管对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损害都会减损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享有的独立人格使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之间不能画等号。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该属于公司的利益当成股东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种意见也是认同原告的观点,把两者之间的利益画了等号。
当然本案有个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张某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公司采石场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内对公司的采石场进行生产经营;作为后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权管理公司的资产证件,有权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但他在承包期满后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进行生产了,否则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公司权益的一种侵害。第二种处理意见就是没有厘清被告以什么身份对公司进行管理。
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他的管理行为已经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在学理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这与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不同的。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恢复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则是股东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诉讼结果只能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杨某、徐某把公司利益当作股东自己的利益,从而混淆了这两种诉讼的概念。
综上所述,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向他们交出公司资产、证件及合同到期后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Ⅷ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版权、监督决策权、优权先认股权、股票转让权等。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8)股东权利来源扩展阅读:
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
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即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