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否视为作者

著作权抄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袭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法人能视为作者的判断是有依据成立的。

㈡ 关于法人代表

日常用语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语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两大类:

1)法定代表人(含义如前述);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㈢ 企业内部的部门可以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但不是法人

对的。举个例子:比如企业的销售部门就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不是法人。

㈣ 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同时又规定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即通常所称的“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兼采两大体系,揉合两种立法技术,一面规定了著作人格权,一面又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制度虽可能有灵活变通之利,却缺乏一以贯之的严谨风格。因为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实际创作人与其作品的关联被完全割裂,创作人的人格利益“下落不明”,这显然不符合人格权的专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我国现行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法人作品进行了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很相似,两者都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然而在我国的规定下,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着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即作者身份的不同。因而在我国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现状下,必须在实践中对此两者加以区分。但这两类作品相似的创作过程却给区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法人作品规定了三要素:第一,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第二,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下简称法人意志);第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要素,在实践中并无太多认定上的困难,在此不予赘述。第二个要素则是在实践中很难认定的一个要素,什么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首先,应当承认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人意志的情形。其次,既然是代表法人意志,那么法人的意志要明确到怎样一个程度呢,这也是一个很难衡量的问题。关于第三个要素,笔者认为,与其将其描述成构成法人作品的一个要素,不如将其称之为法人作品的一个特点。因为承担责任通常是在侵权行为等发生之后,而被侵权者在起诉时、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认定被告,被告即为著作权人。亦即,从逻辑上而言,应该是构成了法人作品才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因为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作品构成法人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不仅划分标准不统一、分类互相重叠,而且三者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会导致司法者操作上的困难,也可能导致同样的案件,由不同人审判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从而违背了诉讼行为的可预期性。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摒弃将法人视为作者的做法,取消法人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更加明确、简明易行。

㈤ 是否成为企业法人则可以视为经济法主体,原因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没有独立人格的。
它与总公司的关系就像是人与人的四肢。缺专少了四属肢的人还是人,单独的四肢却不能称其为人。
但是,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规模往往十分巨大。因此在人格权上必须予以妥协。
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它在全国都有分支机构。如果这些分支机构都不能独立的起诉或者应诉,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每天有成千上万的诉讼,涌向中国建设银行总公司及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那么不仅建设银行总公司的所有人不用做其他事,整天起诉。应诉就行了。而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只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的诉讼。

㈥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有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在哪里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㈦ 如果一个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都改变了,还可不可以视为同一家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的名称是可以变更的,但不是随便变更的,不管是地址变更还是名称变更,或者是法人代表变更,其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不变。法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㈧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1)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让人经转让取得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3)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4)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5)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6)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公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作品而成为作者,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
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作品既然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而只有自然人才具备智慧和思维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从事创作,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没有思想,无法从事创作产生作品,他们持有的作品是经自然人创作出来而转移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有的意见认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某机关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某计算机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等。特别是有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在国外也有法人可以视为作者的规定,同时在我国也有单位作品存在的事实。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这一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如行政机关的首长)依法或者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的;(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的作品,称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以上是对公民作为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界定,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这是识别作者较为简便的方法。当然,如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除外。这个举证责任一般要由主张著作权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