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总经理违反规定,股东如何追责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关联人毫无节制地滥用上市公司信用内,为自己获得融资提供方容便,有的甚至最后赖债不还、到时将偿债责任转嫁到上市公司这一担保方。形成这个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是上市公司治理未落到实处,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由此可以为所欲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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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司欠债,几个股东是虚设的,会受到牵连吗!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以认缴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内,作为股东容若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你作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㈢ 诉讼归属欠债方公司已形同虚设,法人和股东已玩起失踪,可否在原告方所在地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内住地不一致容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人和股东下落不明,属于第二款情况,你可以在你住所地起诉,要是常住的地方不是你的住所地,那么就在你常住地起诉,常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不包括探亲 ,坐牢,住院

㈣ 虚设的股东实际上并未分红,但是在个人税务(所得税等)等事情上有影响么

税务机关核算的是实际分配的股利和红利,未分配则不征收。

补充回答:如果帐目上已经做分配了,你的个人所得税也要相应计提。税务机关审核帐目的时候是根据帐面数,他们不会去股东家的银行里查钱是多了还是少了。

㈤ 《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作了哪些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
第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则无需否定法人人格,只要通过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手段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即可,不必以民事责任形式来处理。
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第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㈥ 请律师朋友帮帮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经把公司独立财产转移,怎样追究呢

你好,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转移财产的,你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股东转移公司财产的法律效力。

㈦ 什么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用自己的私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版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权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㈧ 什么是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

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内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容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8)虚设股东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