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异议股东
1. 关于增资的问题,急!重赏!
1、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两条规定:一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二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新老公司法,未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专指股份公司,一般有限公司称“股东会”)通过的增资计划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行为自发生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其他程序。宣告无效的行为不是自始无效,乃是宣告无效,不宣告仍有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案即自始无效)
2、无论公司净资产是多少,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只能保持原持股比例不变,任何股东权益都不会受损。但是如果增资扩股了,没有认购股份的股东权利将被稀释,其股份价值将会减少。
增资不需要进行资产清查。即使清查了,也不能改变持股比例。
--注:因为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没有法条。“没有认购股份的股东权利将被稀释”也没有法条,是一个算术问题。
3、诉权(应该是诉讼时效期间,诉权是不会过期的,即你任何时候都有诉讼的权利,但诉讼时效过期的,其权利即使胜诉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否已过,取决于《公司章程》。新旧公司法均未就通知方式作出规定,这是公司法立法缺陷之一。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通知方式之一就是“在公司内张贴”,则其通知是有效的。如果当时有部分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则其增资决议也是有效的。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是这样确定的:收到通知的股东,其诉讼时效过期,未收到通知的股东不过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则“在公司内张贴”的方式无效,其决议亦无效。如果未规定任何通知方式,则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在公司上班的股东,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过期;不在公司上班的股东,推定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未过期。因此,如果诉讼时效未过期的股东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
4、工商登记是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公司行为的程序要件,不是实质要件。如果公司行为在实质上是有效的,则未经工商登记的行为仅受到行政处罚,而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新法的溯及力一般规定是,涉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涉及私法领域的,采用从旧原则。
以上是仅是个人意见。但我感觉小股东还是有得到救济的希望的,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增资异议股东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 吸收合并中异议股东 股票对价是什么意思
对价股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原来的非流通股东把自己的股份送给流通股东,从而获得流通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总股本是不变的。另一种是由上市公司采取公积金送股,然后非流通股东把自己应获得的股票再转送给流通股东,在这种方法下,公司的总股本就会出现变化。
转增股本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增资的一种方式,流通股股东股改获得的对价是由公司增资获得,但是增资本来是对于所有股东都按持股比例增加股份的过程,但是由于非流通股股票要得到上市流通的权利,不享受此次增资增加的股份,变相的来说是非流通股股东送给流通股股东一定的对价股份。股改前流通股17623万股,非流通股16437万股,总股本为34060万股;股改后流通股26915万股,非流通股16347万股,计算此相对对价:
假设此增资的股票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的,设转让股份为X,转让后流通股、非流通股份额比例为26915/16347=1.646,总股本数为34060万股。
(17623+X)/(16437-X)=1.646(保持流通与非流通的股份比例不变),解得X=3565万股,3565万股/17623万股*10=2.02,
因此此股份方案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拿出3565万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股对价股分
4. 请问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怎样分配股权
这种股权交易称作为“增资扩股”
交易双方先确定“基准日”即以基准日为标的公司资产(版股权价值权)的评估基准日;
双方聘请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评估报告所体现的几个重要指标,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即股东权益);
根据股东权益,以及新股东拟投入的资金(或资产)折算比例,如标的公司股东权益为800万,新股东拟投入200万,那原股东占增资后的标的公司80%的股权,而新股东占增资后的标的公司20%股权;
按照上述比例,对资本金(即实收资本)进行增资后的工商变更,如标的公司实收资本为80万,增资至100万,而新股东实际注入新的资产(或资金)扣除资本金增加的部分,其余作为现金或资产投入的标的公司。
希望能帮到你
5. 公司把股份奖励给职工,会造成注册资本减少吗,也就是相当于减资
不是减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候的资本,无论公司资产如何变动,注册资本是不会轻易减少的.
公司回购股份确实需要三分之二出席股东表决权同意,但回购股份必须在六个月内注销或者转让的,不是增资.
6. 请教关于股东同比例增资的问题
首先要看三人在增资前的持股比例,由于各出资500万,在约定本次增资金额后(如增至2000万),根据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后,所超出部分记入资本公积,三股东溢价金额可不尽相同 查看更多答案>>
7.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8. 请教:增资股权稀释问题
公司获得PE注资,面临下一轮增资,但某股东有反稀释条款,那么,公司这轮增资能否是部分股东稀释股权,而某一股东不稀释的形式?
9. 公司增资,由原来50万增加到200万,股东由两人增加到三人,股权比例有所变化,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很有争议哦,据听说目前有部分地方的部分税局在对此征税,当然是对原股东回且新股东溢答价。另外,如果新股东溢价做在资本公积中不转增,暂时不会被征。还有一种变通方式,即在办理工商增资验资时,还是按资金比例,让新股东把钱给旧股东,以旧股东名义同比增资,这样可以避开税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