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大股东说增资就增资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增资
㈠ 不同意增资,大股东是否能强行增资
增资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叫股东大会。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㈡ 股东用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也应当以现金或者版银行存款的形权态存在,因为股东不会允许公司分配给他们应收账款。股东在对分配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再向公司投资,增加其出资额。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将分配现金利润给股东与股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现金股利再投资于公司两个步骤做了合并处理,现金并没有离开公司,由公司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能够合并处理的前提是公司有足额可以分配给股东的现金,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无论未分配利润有多大,都无法分配给股东,更谈不上股东用未分配利润增资了。只有在未分配利润有足额现金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够转为增加的资本。 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当在验资时审计公司的现金,即可以用于分配给股东的现金数额应当超过拟转增为资本的未分配利润。
㈢ 在章程中如何陈述,才能保留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权利
是否能保证增资扩股与公司章程中如何表述无关。与股东大会能否通过增资扩股的决议有关专。因公司章属程的表述不能脱离《公司法》。如果公司大股东已占60%股权,在股东大会上再有7%左右的股东同意(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需要占总股本66.67%的股东同意)就可通过。所以,增资扩股的议案比较容易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㈣ 大股东不贷款,却要增资。
按照通常的章程,增资扩股需要股东会特别表决才能通过董事会的议案。
所以,股东版会三分之一权以上投票权股份不同意这个方案,就不能修改章程,增加资本金。
不知道你们的章程是如何制定的,与通常的章程一致吗?
供参考。
㈤ 公司融资增资扩股,原股东需要一起增资吗
你好来!
你的问题我看源过,分析如下:
1、把你的问题总结一下:增资之前注册资本100万,A认缴60万,B认缴4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增资引进投资人,注册资本变为500万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那么,由此可得,投资人的出资金额为100万元。
2、问题中没有提及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事项,那么,如果A、B二人想保持80%的持股比例,就需要增加出资。如果A、B不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是200万元。
3、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的条件下,A、B需要对差额300万元追加投资。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不需要立刻实缴,可以有较长的缴纳期限,但出资责任不会免除。
4、还有一种可能,公司法允许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不一致。投资人出资400万元,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但其持股比例只占20%。这需要投资人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点赞,谢谢!
如有其他需要可追问或私信。
㈥ 什么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应注意哪些事项
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增资扩股的目的也是其意义之所在,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融资。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往往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增资扩股同样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是获得某些法定资质(比如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要条件;那些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相应的法定资质,必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增资扩股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依据《公司法》第47、109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一般而言,增资扩股方案应当对增资扩股的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出说明或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作出是否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38、100条之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之为股东大会,以下不再说明)的职权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详见《公司法》第44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见《公司法》第104条)。需要注意的还有以下两点: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32条)。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在股东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后,还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增时点(所谓转增时点,是指确定一个具体日期,以公司截至该日的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进行转增)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在该时点的财务状况,转增注册资本将以此为据。
3、新进股东缴纳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其限制,缴纳出资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27、28,83-89条,一查即知,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股款亦不能自行收取,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负责代收。
4、聘请验资机构对新增资本进行验资。对此,《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注意:新老股东均应出席股东会且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此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必不可少之材料);然后召开新一届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改组。最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修改、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然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受理单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3、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㈦ 大股东(占90%的股份)是否可以单方面随意增资
法规怎么规定的不要管。如果你想增资的话,小股东是拦不住你的,内因为他们本就没容什么话语权,一般的情况,人、财、物的权全部在你手上拿着,他们有什么本钱阻止你增资呢?
只不过,10%也是股份,也是随自己一起拼天下的兄弟,闹将起来了不好。做好利益分配和感情安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