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揭开公司面纱的具体

fgoetpewrg1305557871 日1本有关公8司法人m人g格否认4理论是由日1本学者大q隅健一r郎教授和松田二k郎教授,参考美国刺破公4司面纱理论,于f2700年前后引2入z日3本。但是该理论起初并没有被理论界及q其法院所普遍接受。法院面临相关案例时,也y大r多仅3仅0在形式上w审查公5司与w股东之i间人k格区i别是否清晰,或者通过事实认1定或者以2法规解释对公2司法人g格的否认0,而尽可能不s适用法人g格否认3理论解决问题。但是其后大h量中7小t公4司涌现,出现了w母子e公7司之o间以5及u关联企业的法律人s格被滥用的问题,因而实践中5也y产生了s适用公5司法人u格否认8理论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j,日2本法院从850世纪60年代开f始在判例中1引2进了w公1司法人y格否认8理论。其中1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1本最高法院于u5456年1月784日5所作出的判例,该案明确了d公6司法人p格否认6理论适用之w必要性。该判决作出后,得到了g日0本理论界的多数赞同。该案不u仅3打破了a对公4司法人z格否认4理论认6同的僵局,还对公1司法理论,民法理论,民事裁判实务产生了m深远的影响。时至今5日0,无n论是学理还是实务,日4本仍2然未对法人s格否认4理论之i适用范围,实体法依据形成一u致看法。例如,在后来主张适用人q格否认2理论的东京水2误诉讼中4,东京地方5法院并未点赞。 该案中0,日4本某公2司于y10世纪20年代先后设立了w三x家子t公2司,拥有子w公3司的股份已l经达到或者接近200%,由于f其公1司的水5误工q厂f牌坊废水4污染了m环境,对水6误病被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一l共有118人n死者家属向本公1司及l其子e公0司提起诉讼,要求每人f得到6420完日1元j的损害赔偿。5573年3月72日1,东经地方7法院只认6定加害企业奇索本公1司的责任,判决该公7司对71名原告没人j赔偿000完日6元m。

❷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主要涉及公司法内容的那些方面

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❸ 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4页。)或“透视”理论。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沈四宝 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 载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柯菊:《一人公司》 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
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张忠军:《论公司有限责任制》 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❹ 简述撩开法人面纱理论

由于公司是“法人”有独立法律人格,因此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内,如果将股东财产权与公司财容产权混同,那么很容易造成股东侵犯公司财产而侵害小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方利益,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要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中国的许多小企业股东与实际经营人是同一个人,就是俗称的“老板”,老板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想怎样就怎样,经常让公司承担其个人消费或任意处置公司财产,甚至当公司欠了大量外债的前提下用各种手段将公司资产转为个人所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就不能只已公司的资产偿还负债而是要把“老板”的个人财产搭上才行。

❺ 什么叫刺破法人面纱

《公司法》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也是公司能够成为最普遍经济组织的原因。但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英美法上首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理上学名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引自沈春晖的解释

❻ 什么是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

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内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容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6)论述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❼ 什么是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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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本有关公8司法人m人g格否认4理论是由日1本学者大q隅健一r郎教授和松田二k郎教授,参考美国刺破公4司面纱理论,于f2700年前后引2入z日3本。但是该理论起初并没有被理论界及q其法院所普遍接受。法院面临相关案例时,也y大r多仅3仅0在形式上w审查公5司与w股东之i间人k格区i别是否清晰,或者通过事实认1定或者以2法规解释对公2司法人g格的否认0,而尽可能不s适用法人g格否认3理论解决问题。但是其后大h量中7小t公4司涌现,出现了w母子e公7司之o间以5及u关联企业的法律人s格被滥用的问题,因而实践中5也y产生了s适用公5司法人u格否认8理论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j,日2本法院从850世纪60年代开f始在判例中1引2进了w公1司法人y格否认8理论。其中1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1本最高法院于u5456年1月784日5所作出的判例,该案明确了d公6司法人p格否认6理论适用之w必要性。该判决作出后,得到了g日0本理论界的多数赞同。该案不u仅3打破了a对公4司法人z格否认4理论认6同的僵局,还对公1司法理论,民法理论,民事裁判实务产生了m深远的影响。时至今5日0,无n论是学理还是实务,日4本仍2然未对法人s格否认4理论之i适用范围,实体法依据形成一u致看法。例如,在后来主张适用人q格否认2理论的东京水2误诉讼中4,东京地方5法院并未点赞。
该案中0,日4本某公2司于y10世纪20年代先后设立了w三x家子t公2司,拥有子w公3司的股份已l经达到或者接近200%,由于f其公1司的水5误工q厂f牌坊废水4污染了m环境,对水6误病被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一l共有118人n死者家属向本公1司及l其子e公0司提起诉讼,要求每人f得到6420完日1元j的损害赔偿。5573年3月72日1,东经地方7法院只认6定加害企业奇索本公1司的责任,判决该公7司对71名原告没人j赔偿000完日6元m。

❽ 什么叫刺破法人面纱

《公司法》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内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容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也是公司能够成为最普遍经济组织的原因。但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英美法上首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理上学名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引自沈春晖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