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上的人分为几种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第11条之规定: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18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第12条之规定: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第13条之规定:
精神病人按病情严重程度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什么叫做民法上的人

民法中的自然人,即民事权利主体之一,具体概念如下 :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 为什么说民法是人法

因为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民法
人一出生,法律就赋予一个婴儿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专的民事权利属,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扶养的权利等,以保证婴儿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公民一出生就和民法发生关系。
随着人的成长,一个人的社会性增强,必然同他人发生更多的联系或纠纷,民法此时赋予一个自然人更多权利,以确保其利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直至死亡,甚至延续到死后,如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生前至死后五十年。所以公民从一出死到死亡时时处处都与民法发生密切的联系

4. 民法适用于哪些人

民法对人的适用来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自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我国民法对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饿 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夭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往往在我国的,而不适用我国民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二五眼我国认可的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5. 在民法通则中直系亲属有那些人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版的两部分血亲。己权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6. 我国民法现有立法例的利弊

立法例: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参考别的国家立法过程中对某一问题的立法方式,作为本国回立法的参考。
答我国民法现有立法例的利弊:
1、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都是单行法,而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在制定中。
2、单行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较民法典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3、但单行法:(1)各自要有总则,这样会有法条重复的现象。(2)适用领域不同,难免会有法律规定矛盾。而民法典作统一规定,既能简洁法条,又能使法律规定协调。

7. 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有哪些

您好,根据网络搜索的结果,有这样一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内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容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谢鸿飞。
五个单位来协助立法机关准备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

8. 人民法是

没有这部法律

9. 中国民法学的最好的人

中国民法学的最好的人是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8年,王利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欧林·布劳德的指导下,专攻英美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一边如饥似渴地广泛学习,一边思考美国作为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这一,它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在哪些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1990年1月学习期满后,王利明谢绝了一些美国朋友的挽留和劝告,按期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增进了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
1998年8月,王利明受教育部的委派.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进修。离上一次赴美学习,近10年过去了,一个高速发展、开放自信的中国已经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王利明也不再是10年前那个初出茅庐的青年,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民法学研究的专家。
在美期间,王利明应邀到耶鲁大学等著名大学讲学,出席各种学术活动。这次,他的研究触角伸向了国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司法改革领域。在哈佛大学图书馆和东亚法律研究所的研究室里,王利明花费了很长时间对宪政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程序制度进行思考和理解,回国后出版了《司法改革研究》一书,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方式、方法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直到现在,这本书仍然是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