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业务与产品

业务纵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自成立以来,中国海油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由一家单纯从事油气开采的上游公司,发展成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的综合型能源集团,形成了油气勘探开发、专业技术服务、炼化销售及化肥、天然气及发电、金融服务、新能源等业务板块。 截止2013年,中海油在中国海上拥有四个主要产油地区:渤海湾(天津)、南海西部(湛江)、南海东部(深圳)和东海(上海)。中海油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海上原油生产商之一,同时,中海油还在尼日利亚、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拥有上游资产。
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渤海海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业务。渤海油田是中国海油产量最高、规模最大、前景最好的原油生产基地,拥有油田54个,生产平台113座,陆上终端4个,FPSO7条,船舶80艘,直升机8架。截止2011年年底,渤海油田累计发现三级地质储量约50亿方油气当量, 累计向国家贡献原油2.05亿方。2010年油田油气产量突破3000万吨,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
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分公司”)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控股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下属的一家境内分公司,主要负责东经113°10′以西的中国南海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业务,总部设在广东省湛江市。
公司下设18个部门和单位。公司拥有一支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高素质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现有员工2009人,平均年龄31.9岁,陆地员工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99%,海上员工中大学本科学历占比76%。
南海西部海域蕴藏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勘探面积近50万平方公里。南海西部海域现已发现38个油气田和30个含油气构造。已有17个油田和5个气田投入生产,是中国海洋石油最重要的天然气产区。其中,崖城13-1气田和东方1-1气田分别是中国海上最大的合作和自营天然气田。公司油气产量已连续四年超1000万方油当量,国家已把南海油气开发提高到国家海洋战略高度。
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坐落在美丽的深圳湾畔,是中国海油重要的原油生产基地与对外合作的沃土,南海东部海域油气勘探始于1983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1990年开始生产原油,当年生产原油13.8万吨;1996年登上了年产原油1000万吨的台阶,继大庆、胜利、辽河油田之后,列全国第四位,成为我国重要原油生产基地。2011年,管理局油气产量达到1079.5万方(油当量),实现连续16年油气产量超千万方。自1990年第一个油田投产以来,南海东部海域累计产量超过2.2亿方,是国内海上油气累计产量最高的海域。
4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上市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隶属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主要以对外合作和自营的方式在中国黄海、东海等海域从事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所辖海域拥有广阔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前景,对华东地区天然气的供给乃至国家能源战略的落实均有着重要意义。
公司现有职能部门13个,在职工作人员855人,61%以上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0%以上人员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结构涵盖地质、物探、钻井、开发、工程、油气生产、企业管理多个领域。
5 中海油研究总院
中海油研究总院(原中海石油研究中心),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技术参谋部、战略规划部、科技人才培养中心。作为中国海油所属最大的综合性大型科研机构,中海油研究总院业务范围涵盖海上油气勘探研究,海外勘探、开发、工程目标评价与新项目识别,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设计,海上油气田工程基本设计和新能源研发;同时承担国家“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和中国海油科技攻关等重大研究任务。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气电集团”)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中国海油天然气及发电板块业务。气电集团以LNG及相关产业为核心业务,以LNG接收站和管网为产业基础,以“清洁能源、平安运行”为指导理念,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中国沿海地区积极建设天然气大动脉,形成统一的LNG贸易平台,迅速确立了国内LNG行业领军者地位。气电集团正为中国沿海地区提供可靠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为中国海油打造低碳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清洁能源供应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服、COSL)作为中国海油旗下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一家分别在沪港两地上市、拥有近50年海上作业经验的综合型油田服务全面解决方案供应商。中海油服专业技术服务涉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三个阶段,具有物探勘察、钻完井、油田技术、船舶服务四大主营业务板块,是中国乃至世界上功能齐全、服务链完整的综合型海上油田服务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控股公司(股票简称:海油工程,股票代码:600583),是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甲级工程设计单位,国家一级施工企业。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海油发展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三大专业服务公司之一,是中国唯一一家同时提供能源技术服务和化工产品的多元化大型产业集团。公司定位于综合型能源运营技术服务和能源化工产品供应商,立足于上游产业,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生产和其他能源产业提供综合型、高质量服务;同时依托中下游产业,从事石油化工衍生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在专业化基础上,实施多元化发展,建立独特的“服务+产品”的业务模式,以服务支持生产,以产品带动服务。形成了能源运维服务、能源综合服务、精细化工产品和健康与环保四大产业板块。 中海油气开发利用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分公司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油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炼化分公司
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发展概述
浩瀚无垠的大海,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海洋,尤其是深水,是未来全球油气资源的重要接替区,中国南海油气资源十分丰富,主要位于深水。
随着石油勘探开发技术的发展,人类开采石油的足迹从陆地走向海洋,由浅水走向深水。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企业,自1982年成立以来,通过自力更生和对外合作,基本建立起常规作业水深内完整的海洋石油工业体系,并于2010年实现国内油气年产5000万吨油当量,建成海上大庆。
深水挑战
1.水深增加,要求隔水管更长、钻井液容积更大以及设备的压力等级更高,隔水管与防喷器的重量等均大幅增加,所以必须具有足够的甲板负荷和甲板空间。另一方面,水深增加,加之深水恶劣的作业环境,使得钻井非作业时间增加,对设备的可靠性要求苛刻。选择深水钻井装置、设备和技术时都要针对水深进行单独校核。
2.海底温度低,井底有可能高温,给钻井作业带来很多问题。如在低温环境下,钻井液的粘度和切力大幅度上升,会出现显著的胶凝现象,而且增加形成天然气水合物的可能性及风险。
深水舰队
由于缺乏深水勘探开发的大型装备,大规模的南海深海油气开发还无法全面展开。为突破深水勘探、开发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中国海油投入巨资打造以3000m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为旗舰的深水舰队。这支深水舰队的建成,对于加速进军深海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提升深水作业能力、实现国家能源战略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董事长
杨华 党组书记、党组成员
1961年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1982年华东石油学院开发系采油专业大学毕业,200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开发部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外发展部副总地质师、副经理兼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总裁、首席财务官,2010年4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0年9月兼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2011年8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4月,杨华同志任中海油董事长、党组书记。
董事
刘健 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成员
1958年3月生,1982年1月毕业于华中工学院船舶内燃机设计专业,获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2年分配到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先后任采油平台系长、维修中心副主任、油矿副矿长、副经理;1994年1月起先后任采油公司副经理、渤海公司生产部主任、采油公司经理、采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7月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5月起先后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03年4月起先后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开发生产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并于2006年11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兼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2010年5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同年10月兼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辞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职务;2010年12月兼任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姓名 职位 张健伟 董事 党组成员 党组纪检组组长 王开元 外部董事 文传甫 外部董事 贺恭 外部董事 夏大慰 外部董事 谢钟毓 外部董事 陈伟 职工董事 爱岗 敬业 求实 创新
企业价值观
追求人、企业、社会与自然的和谐进步,做员工自豪、股东满意、伙伴信任、社会欢迎、政府重视的综合型能源公司。
核心发展战略
协调发展 科技驱动 人才兴企 成本领先 绿色低碳 公司愿景
贡献不竭清洁能源、创造美好生活
发展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一流能源公司
2030年,全面建成国际一流能源公司
经营理念
以人为本 担当责任 和合双赢 诚实守信 变革创新 人力资源使命
落实“人才兴企”的核心战略,提升总公司可持续发展竞争优势,保障建设国际一流能源公司目标的实现。
人力资源目标
坚持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用人政策,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三支队伍”建设,落实人才滚动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发挥人力资源比较优势和政策导向作用,建立员工不同的职业发展通道,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高效组织机构
根据总公司的战略目标,构建并保持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使组织规模、结构和特征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需要,确保组织发展的适应性与前瞻性,打造核心竞争力。
提升员工竞争力
支持激励员工不断学习,提供与公司发展目标一致的培训与发展机会,全力提升员工竞争能力,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国际一流能源公司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营造清晰的政策环境,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保障并推进总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开放和谐氛围
营造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构建和谐海油。

Ⅱ 之前买了中海油服的股票明天想抛可是开股东大会,对股价有什么影响吗

明天 大盘变盘的可能性比较大!

我分析了一下!中海油服!

有影响 ,大家都觉得开股东大会回 结果不可预测!答

因此出售股票的人比较多!应该是要略跌!

不过以 一个月为期限的话 这个股票相当不错!可以持有!

或者下周一 适当的减持!

Ⅲ 中海油服是国企吗

是的,控股股东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占53.62%) ,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比例:100.00%)。
名副其实的国企。

Ⅳ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是一个公司吗完全不懂的说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是国资委领导的国有企业,与中石油、中石化一样,是国字号石油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是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
3) 关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是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Ⅳ 中海石油股市代码是什么

中海石油是还没有在中国上市

中海油香港6.82 2007-4-24收盘价 恒生
中海油纽约专86.71 2007-4-24收盘价 道琼斯
中海油服6.61 2007-4-24收盘价 香港属联交所
中海化学3.41 2007-4-24收盘价 香港联交所
海油工程38.96 2007-4-24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

Ⅵ 中海油服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哪些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所占权益( |比例( |是否|
| | | 万元) | %) |控制|
├——————————————┼———————┼—————┼———┼—
|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 | 2517.06 |60.00 | 否 |
|海洋石油–奥帝斯完井服务有限| 合营公司 | 2752.06 |50.00 | 否 |
|公司 | | | | |
|Atlantis Deepwater Orient Lt| 合营公司 | 5240.72 | - | 否 |
|d. | | | | |
|Premium Drilling AS | 合营公司 | 2464.41 | - | 否 |
|中海艾普油气测试(天津)有限公| 合营公司 | 1935.23 |50.00 | 否 |
|司 | | | | |
|PT Tritunggal Sinergi Compan| 合营公司 | 318.65 | - | 否 |
|y Ltd | | | | |
|中海辉固地学服务(深圳)有限公| 合营公司 | 1013.46 |50.00 | 否 |
|司 | | | | |
|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 合营公司 | 1016.70 |50.00 | 否 |
|务公司 | | | | |
|Eastern Marine Services Ltd.| 合营公司 | 16311.30 | - | 否 |
|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 | 合营公司 | 3698.44 |50.00 | 否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控股股东 |246046.80 |54.73 | 是 |
|COSL Craft AS | 控股子公司 | 14.90 | - | 是 |
|COSL Strike Pte Ltd | 控股子公司 | 65367.20 | - | 是 |
|COSL Oil&Gas AS | 控股子公司 | 31314.50 | - | 是 |
|COSL Confidence Pte Ltd | 控股子公司 | 47396.40 | - | 是 |
|COSL Rig Holding AS | 控股子公司 | 16.20 | - | 是 |
|COSL America Inc. | 控股子公司 | 271.21 |100.00| 是 |
|COSL (Labuan) Company Limite| 控股子公司 | 0.00 | - | 是 |
|d | | | | |
|COSL Force Ltd | 控股子公司 |104999.10 | - | 是 |
|COSL Rigmar AS | 控股子公司 | 41332.10 | - | 是 |
|COSL Innovator Pte Ltd | 控股子公司 |148604.00 | - | 是 |
|COSL Pioneer Pte Ltd | 控股子公司 |142699.90 | - | 是 |
|COSL Strike Ltd | 控股子公司 | 8.20 | - | 是 |
|COSL Drilling Singapore Pte | 控股子公司 | 68848.40 | - | 是 |
|Ltd | | | | |
|COSL Superior Ltd | 控股子公司 |102828.20 | - | 是 |
|COSL Drilling Ltd | 控股子公司 | 17373.70 | - | 是 |
|COSL Power Ltd | 控股子公司 | 16132.60 | - | 是 |
|COSL Drilling Semi AS | 控股子公司 |181506.60 | - | 是 |
|Wilrig AS | 控股子公司 | 11.80 | - | 是 |
|COSL Boss Ltd | 控股子公司 | 97721.60 | - | 是 |
|COSL (Australia) Pty Ltd | 控股子公司 | 5.93 | - | 是 |
|COSL Drilling Europe AS | 控股子公司 |1609422.96| - | 是 |
|天津中海油服化学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1070.99 |100.00| 是 |
|COSL Norwegian AS | 控股子公司 |676635.16 | - | 是 |
|China Oilfield Services(BVI)| 控股子公司 | 0.00 |100.00| 是 |
| Limited | | | | |
|COSL Craft Ltd | 控股子公司 | 8.50 | - | 是 |
|COSL Promoter Pte Ltd | 控股子公司 | 59321.70 | - | 是 |
|China Oilfield Services Sout| 控股子公司 | 2483.07 | - | 是 |
|heast Asia (BVI) Limited | | | | |
|COSL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控股子公司 |682766.55 |100.00| 是 |
| Limited | | | | |
|COSL Offshore Singapore Pte | 控股子公司 |114718.40 | - | 是 |
|Ltd | | | | |
|COSL Offshore Management AS | 控股子公司 | 14.90 | - | 是 |
|COSL Sea BedsII AS | 控股子公司 | 960.90 | - | 是 |
|COSL Seeker Ltd | 控股子公司 | 75978.30 | - | 是 |
|COSL Sea Beds AS | 控股子公司 | 886.00 | - | 是 |
|COSL Power AS | 控股子公司 | 14.90 | - | 是 |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深圳市威晟海洋石油技术有限公|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司 | | | | |
|渤海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海南中海石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国际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实业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国近海石油服务(香港)有限公|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司 | | | | |
|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公司 | | | | |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 同一控股股东 | - | - | 否 |
└——————————————┴———————┴—————┴———┴——┘

Ⅶ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Ⅷ 中海油服是国企吗

以前是,现在股改。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ilfield Services Limited,英文简称COSL)是一家拥有30多年海上作业经验的综合性、一体化油田服务供应商,在中国近海市场最具规模且占主导地位。公司的服务涉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生产的各个阶段,业务分为钻井服务、油井技术服务、船舶服务、物探勘察服务四大板块。2002年11月20日,COSL整合旗下业务,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4年3月26日起,COSL能以第一级别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 Receipt)的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股票编号为CHOLY,大大方便了股东交易。
1982年02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国家石油公司,享有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油气业务专营权 2001年12月25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五家从事钻井、油井服务和石油物探的公司合并为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9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从事海上运输和补给的两家船舶公司合并,中海油将中海石油南方船舶有限公司和北方船舶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
2002年09月26日中海油田服务公司正式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0日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编号2883
2004年03月26日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可以第一级别美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在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股票编号为CHOLY
2007年09月28日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808
2008年9月29日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Awilco Offshore ASA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境外海洋石油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及渤海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1日);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输(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玛测井、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制;机电、通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船舶、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
涉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生产的各个阶段,主要分为钻井服务、油田技术服务、船舶服务、物探勘察服务四大板块。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玛测井、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制;机电、通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以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该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该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及渤海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船舶代理、货运代理。

Ⅸ 尼克森石油公司的中海油收购

在尼克森前任首席执行长马文·罗曼诺2009年1月走马上任后,该公司损失惨重。从2011年开始,尼克森专就一直属在寻找买家。
2012年7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宣布,已与加拿大能源公司尼克森公司(Nexen Inc)达成最终协议,将以每股27.50美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尼克森所有流通中的普通股。交易总对价约151亿美元。
2012年8月29日,中海油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审批申请,加拿大政府需在45天内做出决定。
2012年9月举行的股东大会上,Nexen股东已压倒性地投票赞成收购,但是加拿大机构调查显示,多数民众并不支持收购。
2012年10月11日,彭博报道,加拿大政府将中海油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尔森(Nexen)公司的审批期延长30天。
由于Nexen是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并在纽交所上市,因此还需多国政府审批,仍将面临较多不确定性因素。
2012年12月7日,加拿大政府决定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申请。这标志着中海油乃至中国企业完成在海外最大宗收购案。
2013年2月26日中海油完成收购尼克森。

Ⅹ 中海油是国企吗

中海油是国企。中海油全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务院国有资回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答型国有企业。

中国海洋石油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工业行业。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决定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982年2月15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在北京正式成立。

(10)中海油的股东扩展阅读: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国务院国资委公布201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企业名单,中国海油获得A级考评。自2004年国资委开始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来,中国海油已连续15年获A级考评。

中海油在2019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63位;在2018年《石油情报周刊》杂志“世界最大50家石油公司”中位列3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