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找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

『贰』 合伙企业有法人代表吗有什么规定

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它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但是它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职务相当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委派代表法人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叁』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能不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对于有限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专《合伙企业属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容易被认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肆』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需另外委派一个委派代表,请问这个委派代表可以是其中一个有限合伙人吗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也就是LP是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管理的,一般情况下一般合伙人GP都是法人,此时签字的时候可以委派gp的人作为代表

『伍』 有限合伙里面,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出现违反法律的问题,执行人是执行合伙人共同形成的决议时,无论该执行人是版否有合伙的身份,权都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个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是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对行为负责。

如果执行人没有参与该违法行为,也没有履行合伙人形成的决议,执行人显然没有任何责任的。

『陆』 合伙企业委派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委派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对执行委托事务中有过错事项承担赔偿责任。

『柒』 合伙企业委派代表有法人章吗

合伙企业代表人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是刻章的人名章,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捌』 如果合伙企业出现违反法律的问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出现违反法律的问题,执行人是执行合伙人共同形成的决议时,无论该执回行人是否有合伙答的身份,都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个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是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对行为负责。

如果执行人没有参与该违法行为,也没有履行合伙人形成的决议,执行人显然没有任何责任的。

『玖』 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人吗

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