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这份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因为你们公司8位股东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东的股份总和就超过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这次股东会从通知到召开仅11天的时间,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 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⑵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⑶ 股东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议决议是指公司股东就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最后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⑷ 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⑸ 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扩展阅读:

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形

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根据上述分类,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⑹ 公司法股东决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国家对于公司方面是有公司法作为规定的,每一个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作用是一个决策的作用。公司法当中股东决议无效的情况往往都是以为股东作出的决议是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所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是指股东会决议作出以后,因其内容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是指股东会决议作出以后,其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决议的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是公司的股东。起诉撤销决议有诉讼时效限制,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否则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胜诉。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的股东会决议都会被撤销,如果仅仅是轻微瑕疵,并不会对会议的目的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可能无法撤销。
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是指股东会决议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时效,因此起诉决议不成立也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往往是因为决议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当中明确说明的。股东大会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决策的作用,所以说对于决策我们一定要依法进行决策,不能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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