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国关于法人国籍是怎么认定的

单纯采用一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已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日本在认定外国法人国籍时,采用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或国民控制标准。
法国《巴斯塔曼特法典》被认为是采用此说的突出典范。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该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立法的要求社团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经常开会地,如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依其成立地来决定,凡在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成立的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其优点是:成立地的标志十分明确,容易辨识;不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有利于对法人国籍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标志,有时很难看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而且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可以到成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不过反对者认为,住所可以由法人随意设定,依法人住所定其国籍,就可能让法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通过虚设住所以达到改变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理由是,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法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因此,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资本控制在哪国公民手中,并以该公民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学说在运用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而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便更难确定。 因此,这种主张很少被用于实践。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在实践中,由于法人的设立往往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是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因此,依照这种学说就有可能将一些同设立准据法国没有必然联系的法人视为是该国的内国法人,并不合适。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采用这种学说,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和组成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成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日本一般采取准据法主义,但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尚须在日本设有住所,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1970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时,也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B. 国家可以是法人吗为什么

国家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3]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外国法人分类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三、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而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联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市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与的学者主张应定为准公法人或者中间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投资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

C. 目前法人代表是谁

你好,目前我国地公司大多数法人代表都是公司的二领导。也就是公司的二把手。

D. 历史中的"法人"是一个什么概念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版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权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E. 法人的分类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我国法人分类与国外是不一样的,具体请看下图:


F. 像世界卫生组织 WTO之类的具有法人资格吗 有了法人资格有什么权利义务 个人能做为法人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版事行为能力,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

G. 法人的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H. 法人代表的详细情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I. 法人是什么意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9)世界法人扩展阅读: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