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本质特征包括有哪些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对法人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法人有三个本质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的这一特征它和自然人(公民)这一类民事主体根本区别开来。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条件和程序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如公司法人,它是由出资人(股东)、职员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又如事业单位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由举办单位提供经费或自筹,有领导、职工和内部处、(科、股)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和定型化。在法律上,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组织和其所组成的员工不是同一民事主体,而是分别不同又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法人的财产不等其成员的财产,法人的活动不等于其成员的活动,法人的职员变动不会影响法人组织的存在(如法定代表人调动等)。法人是法律将其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因为它不是人类之人(自然人),所以把它叫做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用以和自然人主体相区别。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这一本质特征就把它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根本区别开来(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称为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工厂的车间班组、医院内部科室,机关内部处、科、股等,都可称为社会组织,但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了法人的成立、登记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再如个体工商户、农村联产承包经营户,特别是与法人组织很相似的合伙组织(有的称为×××果园、××园艺场、××养殖场),无论是公民之间的合伙组织或者是法人之间的合伙组织,它们虽然都是一种社会组织,同时也表现了合伙诸方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有一定的财产,并且有自己的名称和行政批文或营业执照等都和法人很相似,但是它们和法人不能完全相同。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这些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它们所持有的行政批文或营业执照,也有一定的活动和经营范围,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实质上是这些经营者公民原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如果是法人之间的合伙联营,也是基于原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而并非赋予新的合作联营组织以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这一本质特征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最重要的标志。这一特征既把它与其内部的组织区别开来,又把它与非法人组织区别开来。主要表现在:

(1)独立的组织。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其含义在于:一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消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二是法人组织无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在组织上必须依赖其它组织而存在的组织不属于法人,如工厂的车间班组、机关的处(科、股)、学校的系(班级)等都不是独立的组织因为它们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不能成为法人。法人必须有必要的组织机构,且是独立的组织才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2)独立的财产(必要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的或者归其经营管理和处置的全部财产。法人的独财产有如下含义:一是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本身的,它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机关法人的财产都是独立于国库的财产和国家的其他财产。二是法人的财产区别于其他法人的财产。如法人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和从市场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或设备都不属于法人自己的财产。三是法人的财产区别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如工厂的厂房不属工人所共有,机关和学校的财产也不属于其成员所共有的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不属于农民所有。

(3)独立的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则应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当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出资者或举办者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本质特征。

2. 法人性质与法人本质有什么区别

1、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法人。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回个人)。法人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性质是指符合上述法人条件(法人的性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有限公司、法人企业)、单位(如:学校、政府部门等)
3、法人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综上分析,法人性质与法人本质是一致的,法人的性质决定了法人的本质,前者是条件,后者是结果,两者的作用构成了法人制度

3. 法人的含义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3)什么是法人的本质扩展阅读:

法人的特征如下: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人

4. 法人的特征是什么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什么是法人的本质扩展阅读: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5. 如何正确理解法人及其有限责任的本质和意义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回为能力并独立享答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6. 请高手赐教:应当怎样理解法人的本质法人和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急)

法人就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也就是说它能独立以自己的内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容,现在的法人组织很多的,例如:公司、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烟草局、律师协会等) 而法人的成员就是法人组织下的组成人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公司对外负债了,那么此时的股东仅以自己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7. 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法人的概念、本质
(一)个人、合伙与社团
个人——合伙——法人
1.人之集合赋予人格,即“社团”,得单独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由机关(董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交易。
2.法人独立享有人格,负担义务,则其成员的责任受到限制,有助于个人衡量其资力,加入法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二)个人与财团
财产之集合赋予人格,即“财团”,使财产独立化,成为权利主体,经由机关(董事)而行为,则公益目的可长期继续。
(三)法人制度的理由
1.使得多数的人及一定财产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
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受到影响。
(四)法人的概念、意义及本质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源自宗教团体、自治城邦;
源自公司;投资人还债有底,获利无限。
法人的各种学说
1.拟制说
萨维尼: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
2.目的财产说
耶林: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实质的主体。
3.实在说
(1)有机体说
基尔克:法人是社会有机体,相对于自然人的有机体而言。
(2)组织体说
米香、沙莱耶:法人的独立实体在法律上的组织体。
(五)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1.人民可为一定目的而组织团体。
2.结社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内容。
(六)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自然人或财产的集合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种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依据分类管理的需要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如:财政部
3.事业单位法人(民通50)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以其社员(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其成员统称为社员,享有社员权。
2.财团法人。
是指以捐助财产(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公益法人。
其主要形式是基金会。
财团法人,依据捐助人所特定目的而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
设立人应捐助财产、订立捐助章程,并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在法院登记,才完成财团的设立程序。
财团法人的价值
(1)设立人想将自己的意志永久贯彻;
(2)设立人想将目的财产与其他财产独立;
梅迪库斯:
财团法人提供了使一个人的意思永垂不朽的可能性。
甲白手起家,热心公益事业,时常捐款救助孤儿,达十余年。
某日,甲自觉年老体衰,难以长期继续此慈善事业。
甲最后决定捐出1亿元,设立“财团法人慈幼基金会”。
德国大概有300个大型财团,还有很多小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人;
财团法人:财产;
2.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
社团法人:
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
财团法人:
一人设立,为单独行为;
可依据遗嘱设立;
多人设立财团法人的,通说认为采单独行为的竞合,为单独行为;
3.种类与设立方式不同、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营利或公益
财团法人:公益
4.组织不同
社团法人:自律法人,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
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无意思机关,依据捐助章程;如:捐助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
5.解散不同
社团法人:自愿解散
财团法人:因情事变更、目的不能达到,主管机关得斟酌捐助人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组织或解散;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依据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
营利,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1.公益法人。
(1)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其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
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依然是公益法人。
(2)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公益为目的,如:老乡会、同学会,中间法人;
2.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三、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在法律限制内,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法律上的限制;
(1)公法人的保证限制
担保法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法人超越其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人的目的限制董事的代表权。
除非法律禁止,法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有效。
2.性质上的限制;
(1)财产权:除了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者,法人均得享有。
(2)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系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非法人所享有。
但名誉权、信用权及名称权,法人依然享有。
(3)身份权:
遗产继承权、亲属权系以自然人身份存在为前提,非法人享有。
但监护权,法人仍可享有。
3.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分析
(1)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
与此相联系也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
(2)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四、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的构成部分,由自然人担任;
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集体担任:董事会;
(一)意思机关
1.决策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2.社团法人是社员大会。
社团法人应有董事及社员总会;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3.社员大会一般不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表社团进行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的是董事会。
(二)执行机关
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
任何法人都有执行机关。
财团法人应有董事;
1.董事
法人的必设机关、执行机关。
2.董事的选任
选任董事,类似委任契约,准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1)社团法人:社员总会任免;
(2)财团法人:有捐助章程决定;
3.董事的对外代表权
董事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不仅可为法律行为,还可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
4.董事执行法人的内部事务
申请登记;
充当清算人;
召集总会等等。
(三)代表机关
1.概念。
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表。
2.效力
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效力归属于法人。
民通38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监督机关
监察人;非必设机关。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或批准
法人的成立,取得权利能力,须先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再经登记。
(1)社团的设立
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财产。
(2)取得权利能力
社团一经登记,即取得权利能力。
2.法人应依法成立。
(1)设立成功
A设立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B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法人,类推间接代理,第三人有选择权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2)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法人的分支机构F74
(1)设立
A法人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责任
A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B也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法人的住所F63
(1)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的登记F64-66
(1)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公示登记信息
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法人的法律责任F60-62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
(1)代表法人——效果归属法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职务行为:法人担责——内部追偿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合并分立F67
1.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债权债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分立——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人终止F68——清算、注销登记:解散、破产、法律规定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五)法人解散F69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自杀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他杀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司法解散
(六)法人清算F70-73
1.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终止
(1)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3.破产清算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二节 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F76-86
1.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类型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成立F77-79——登记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3.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4.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三)营利法人的机关F80-82
1.权力机构
(1)营利法人应设权力机构。
(2)职权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1)营利法人应设执行机构。
(2)职权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法定代表人
A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B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3.监督机构
(1)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2)职权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管理人的义务F83-85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1)内部: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民事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外部:
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赔偿责任
(1)其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2)其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F85
1.决议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外部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五)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F86
1.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F87
1.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2.类型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
1.成立
(1)需要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不需要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决策机构——理事会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3.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三)社会团体法人
1.成立
(1)需要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不需要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章程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4.执行机构——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应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5.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捐助法人F92-94
1.成立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行为
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单方无偿行为,于主管机关许可时生效。
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还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如捐资设立的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金会5523个。
2.宗教活动场所可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1)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3.章程
设立捐助法人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4.理事会
捐助法人应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5.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6.监督机构——监事会
(1)捐助法人应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2)捐助人的监督权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及时、如实答复。
7.捐助法人的决定违法——不影响外部法律关系
(1)决定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撤销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2)外部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非营利法人的终止F95
1.剩余财产——不得分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相似的法人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F96-101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F96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类型
1.机关法人F97-98
(1)成立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撤销
A民事权义——继任机关法人承继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B无继任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继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F9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50:
初级社、高级社——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改革开放后: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F100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供销合作社
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基层供销合作社2.9万个,覆盖全国92.5%的乡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F101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8. 法人的本质

简单的说:“法人的本质”也就是指法律为什么会将法人规定得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本质是指法人的内在根本属性,是其区别于它物的特殊要素。自法人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便从未休止过,而且在当今法人、公司主宰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时代,对其本质的思考就显得更有价值。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就会得出互不相同的有关法人本质的结论,因此视角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人本质的界定。

9. 法人制度的核心与本质是什么

核心和本质在于给企业在法律上一个独立的人格,要他承担独立的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说一旦股东出资给了法人,资本就不再是股东的了,而是法人的。独立是法人制度的核心。

10. 求马克思关于法人本质说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正确性在于:
(1)它表明人的本质不是先天的、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特别是生产实践中形成的。
(2)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的社会关系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就不存在什么永恒不变的一般的人的本质。恰恰相反,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而变化的。
(3)由于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同,本质也就不同。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思想家所宣扬的一般的共同的人性或人的本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破除了以往思想家关于先天的、永恒不变的、普遍共同的人的本质的观点,从劳动、从人的社会关系科学地揭示了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