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总则草案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对农民有何好处

民法总则已经颁布,2017.10.1.施行,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早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

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Ⅲ 村委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吗

2017年复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设制立了“特别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取得法人资格,不仅可以很好履行职能,更有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Ⅳ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事主体上属于什么是法人还是别的什么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法人,属于其它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Ⅳ 农村合作社算不算法人

您好!农村合作社算不算法人,目前意见还没有同一。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很难简单套用民法总则草案的分类方式来准确界定其属性。对此,有人建议民法总则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建议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委会的相关规定,赋予其法人地位,允许其到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留出空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

也有观点认为,可通过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来解决这一问题。“凡是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即为财团法人,包括各类基金会和慈善团体;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即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性质,也可以是半营利半公益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民委员会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说。此外还有人建议可以设置专门条款,对介于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之间的“中间法人”做出原则性规定,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置于“中间法人”的范畴。

有专家表示,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改革完善的当下,应抓住民法总则制定之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法人地位。“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关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需要认真研究。”韩俊说。

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人吗为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④]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⑤]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Ⅷ 是否所有经济组织都应该是法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法人,属于其它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区别

从2018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对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专织着手进行规范登记,并赋属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今后,有了统一身份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还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始颁发,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有了法人地位,对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

Ⅹ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扩展阅读: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