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避税港的避税港的类型

避税港类型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回等因素。通答常分为三种类型:
一、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二、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三、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❷ 中国税法和香港税法的差异着急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税制结构和税收模式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
香港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其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香港的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
我国大陆目前的税制结构主要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对公司、企业征收流转税。经过1994年新税制改革后,大陆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为辅的税制体系,流转税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构成,所得税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涉外企业所得税构成.
(三)香港实行“避税港”式的税制格局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已开征的税种的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在香港500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万,约占总人口的4%。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计算时可扣除20%的维修费。
1994年,我国大陆进行了税制改革,税收由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五个种类组成,其中每一类又由相应的税种构成,税种达20多种,其中既有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增长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有能够调节经济和分配的消费税和所得税,并且还设置了起特殊调节作用的行为税,基本形成一个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制。从大陆的整体税负水平看,基本属于中等偏下,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但与香港比较的差别在于税收征管薄弱,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不科学,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四)香港和大陆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差别
香港由于地域狭小,没有象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分税制,而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香港实行议会政体,税法由立法部门的律政司制订,作为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负责执行税法,但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财政司对执法的具体工作不直接干预。税务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管、查三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在香港,所有纳税人的资料档案都是通过电脑系统管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一般不直接接触,往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在征税方式上规定了既方便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报税、评税、收税、追税制度。
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作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不仅拥有执法权,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授权立法权,它可以依法拟订和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及税收行政规章,提议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大陆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国家税务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系;地方税务系统则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司其职,能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及时充足地入库,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管理体制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❸ 世界上最著名的避税港

国怀俄明州和特拉华(Delaware)州利用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成了世界上最著名的避税港。

❹ 避税港的主要避税港

在英国,即使个人持有英国国籍,只要不把于外国挣取的入息引回内英国,便无须就该款容项缴税。爱尔兰也存在同样的机制。
瑞士新移民可以与新住所的地区政府,就应课税入息进行交涉。一般应课税入息会是住所租金的五倍。
摩纳哥和安多拉并无征收个人入息税。
巴哈马不征收个人入息税、资本增值税或遗产税。
英吉利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并不从外国收入或收益征税。非本地居民不就当地收入征税。当地税率划一为20.0%。
在直布罗陀,公司只要不在当地进行任何商业行为,每年只需缴付划一税款100镑。
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不会向任何外国政府或执法机关,透露当地的会计资料。当地并不征收入息税、预扣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也不进行外汇管制。
被瑞士包围的意属外飞地Campione d'Italia。
香港的税率利得税和薪俸税相当低,亦不从外地赚取的入息或利润征税,被部分机构或个人视为避税港,另外香港没有关税(香烟、酒、奢侈品除外)。
另外如卢森堡、圣马力诺、伯利兹、开曼群岛、塞舌尔、百慕大、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列支敦士登、巴拿马、尼维斯、英属处女岛等国家和地区都是避税港。

❺ 什么是避税港和避税港的作用

【含义】:避税港,简单讲,其实就是税收洼地。
【形成条件】:因为历史、内地理、政治、经济等因素,造成容该地的税率普遍低于周边地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洼地”。

【作用】:避税港的作用是互相的。
首先,既然是避税港,最直接受益的,就是当地的公司和企业,他们均能享受到低税率带来的益处,钱包更充实。同时也能让在避税港的公司财务压力更小,更具有竞争力,发展前景更好。
然后,避税港是政府的政策倾斜,为了招商引资,也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人才的引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❻ 避税港的避税港的负面影响

1、使抄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袭。跨国投资者使用的国际避税手段,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跨国投资者通过避税港避税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虚构业务往来基础之上,显然违背大多数资本输出国的意愿,对其获取的不当利益自然不予认可,相反给予打击。 2、侵蚀了相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由于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在实行减免税的基础上,还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不当利益,致使资本输出国无法获取其居民在避税港的经营情况,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其结果必然是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受到侵蚀。
3、扰乱了公平的税收秩序。为了吸引有限的国际资本,各国都会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避税港没有需要保护的税基,其采取大量的优惠措施,导致避税港之间以及其他一些急需发展的国家在税收优惠方面竞相攀比、恶性竞争,从而扭曲国际市场经济行为,有害于其他国家税制的公平与中性。
4、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松散的金融体制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税港成为了理想的洗钱和腐败之地,已引起联合国、OECD以及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对一些不合作的避税港,有关国家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经济制裁。

❼ 中国的避税港有哪些

香港

❽ 避税港的避税港简介

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
一、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二、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三、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五、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避税港一般是小型岛国或缺乏天然资源的地区。
一般认为成立避税港能有效吸引外国资本,从而发展本土基建和经济。
由于外国一般难以追查、取缔成立于避税港里面的活动,犯罪份子有可能把其犯罪资金大量引入避税港,这通称为“洗黑钱”。 tax haven,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又称“国际避税港”。关于避税港产生的历史认识不尽一致。英国的C.多加特在《避税港及其运用》一书中引证历史记载指出,12世纪的伦敦城已是一个避税港,当时对居住在该地的汉萨同盟贸易商们豁免了税收。他还认为,梵蒂冈城也是古代的一个避税港。另一种意见认为,避税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过剩,需要输出资本;而一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资金,便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国,从而为避税港出现创造了条件。某些国家和地区建立避税港,旨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就业和发展经济。
参考书目
C.Doggart,Tax Havens and Their Uses, The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Ltd.,London,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