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将该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而其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是不能将该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的。但可以公布法人代表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社会法人执行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2. 社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和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的区别

社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和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的区别
承诺书专和保证书都可以是单方法属律行为,由单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诺或保证的制约.
从法律用语上来分析,承诺书一般为对自身行为的承诺,例如还款承诺等;保证书一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承诺.
但是日常用语中,两者相差不大,有时候会混用.

3. 强制执行可以执行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吗

注册资金未缴足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4. 可否向法人代表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判决书判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有限公司,不能申请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

5. 公司欠款如何执行法人

公司对外欠款,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版第一、根据《中华人民权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从这一方面来看,公司欠款是由公司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该法人是公司股东,且出现了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况,则该法人需要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法人出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6. 官司执行可以执行法人么

什么情况可以执行法人
1、公司是一个独立民事主体,承担有限责任。执行公司,就是执行公司,什么情况下也不能执行到法人或高级管理。
2、如果法人或高级管理人有重大过错,或者股东出资未尽,从理论上讲,你可以另行起诉,诉状中主张法人或高管或未尽出资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从法律上分析,这是可行的,但是,我还没有见过这样的案例出现。假定法院支持了你的主张,则你可以将法人等作为被执行对象。
我国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公司是一个独立民事主体,担任有限责任,此时法人或者管理人有重大过错,那么就可以主张法人或者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法人)不存在了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一个组织不存在了,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组织的分立、 合并和终止。内无论哪种形式,都可能导致原组织的消灭。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其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了分立或合并或终止,则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权 利义务承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472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容并的,人民 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 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另外, 该解释第472条规定,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 体经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8. 有限公司欠债可不可以执行法人

有限公司欠债不可以成为执行法人。

你所说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能执行)是不能执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的。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8)社会法人执行扩展阅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9.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死亡,执行人该怎么办

执行难是当今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难题。
也许你与执行专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在一地。
一是案件属确实难执行,一般法人代表死亡不影响执行的。确实难以执行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如有其他合伙财产和合伙人,并不影响你案件的继续执行,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法官不作为,错过执行时机的只要能性存在。如没有核实调查财产情况,不采取执行措施如查封等,因此,错过执行时机的,建议: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向有关机关投诉或者向本院主要领导如实反映,要求更换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