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人制度
1. 学校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学校法人的特征
(一)公益法
从法人分类探讨学校法人的性质也许是一条途径。在大陆法系中,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国)立学校属公法人。私立学校一般属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其设立宗旨以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区别于谋求财产利益的营利法人。在英美法系中,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学校一般属集体法人中的公益法人,以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但在申报时必须载明,一般按公司法人对待,不得接受捐赠,还必须缴纳所谓的“营业”税。
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分,把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
(二)办学自主权
学校法人仅仅是享有财产权、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流转的法人,还是同时具有“事权”意义上的法人。
(三)财产独立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之一,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学校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教育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现行;同时,学校内的成员(教师、学生)也不对其债务负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校长、学校管理人员也不承担其债务。学校法人的独立责任是由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决定的。学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即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虽然它们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则是相互独立的。学校法人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其责任当然由自己承担。
2. 如何建立科学民主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探究
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攻坚重点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激发体制活力、促进科学发展的过程。在高等教育领域,宏观上简政放权、微观上激励搞活一直是改革的主旋律,目的是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为此,分别进行过轰轰烈烈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目前开始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1.体制改革 “突破性进展”后剑指何方
1978年以来,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于世纪之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突破条框分割的局面,建立起“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之后,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增长,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因此,在21世纪初的几年里,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大的改革方向没有变,但为了质量提高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管理手段上加强了调控,如实施了一些项目工程、开展了检查和评估工作等,教育主管部门甚至还回收了部分以前已下放了的一些权力;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却在加大,如以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为代表的人事制度改革,但由于主要面向教师群体,有称赞也有争议,实施效果打了折扣。
那些年,发展成为事实上的主旋律,也逐步暴露出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冲突、学术评价向数量导向偏离、办学条件不足等问题。
2.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逐步成为热点
现代大学制度涉及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及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既涵盖原来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面对后来高等教育的主要问题,听起来还比较响亮,因此自提出后特别在《教育规划纲要》制订前后迅速成为显学。笔者曾经专文探讨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异同1,认为二者改革目的一致、改革内容相近、改革路径相同、改革重点相关,但前者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重在解决权力集中问题、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过程,后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在规范权力的结构、是政府、市场约束下的学校自我建设过程。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学校内部治理的协调、规范任务更为突出。
《教育规划纲要》提到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四项内容——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均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完善治理结构包括内外部两方面的关系,外部关系中使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方向是明确的,教育主管部门近期转变职能放权的力度也比较大,而目前社会经济的转型又使得稳定发展的压力突出,因此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构成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加强章程建设涉及大学使命、目标定位、事实描述、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内部架构与运营是重中之重;扩大社会合作既针对今后办学的方向,也包括组织机构的应对;推进专业评价是外部对学校施加影响的方式,也是学校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以上,表明在后续工作的推进中,内部治理结构建设成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攻坚重心。
3.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改革总目标中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既是执政党需要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健康科学发展重要保障。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开篇第一部分标题就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二级标题“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里,提出了“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订落实加强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制订直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具体内容。
制度是一种激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创新人才培养都与制度性因素相关;制度又是一种约束,是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要切实能对学术创新和人才成长起保障作用,并体现对外满足社会、对内自我约束、学术创新发展、大学战略管理、师生共同参与的多目标要求。治理方式满足了这些要求,也就实现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为什么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得以提升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重要性凸显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改革的节点到了这里,不突破很难继续前进,如我们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也有许多很好的思想、但不少问题久攻未下;二是它与其它改革间的关联性上升,相互影响和制约,如高校的特色发展、自主办学权力的落实、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等。因此,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进一步阐述如下:
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不仅要激发发展的活力,更重要的是构筑起保障活力的体制环境和治理结构,实现持续和科学发展。高等教育改革从扩大办学自主权、到建立高校法人制度、再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直至目前的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学发展的意图十分明确。但是,我们提出的目标还没有达到。过去每一个目标、每一段理念阐述得都很美,但缺乏具体的治理结构设计。目标不能适时转化为制度,不能操作,只能沦为空洞的口号。例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有关学校地位、制度关系的描述和规定,至今看来仍不过时,夸张地说如果它们当时真正实现了的话,也许就不会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法了。这也许就是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既有行政权力行使不当的问题,也有高校在获得更大办学自主空间后办学走偏的问题。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们在大学制度的一般规律方面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的,问题出在治理结构的不科学,很好的理念没法用治理结构来保证。比如,不断出现的放权收权循环、学术寻租现象、学者追逐官位、学校过于行政化、官学商通吃现象等问题,早期可能是认识上的原因,后来则完全是治理结构所致。这不利于学术发展和创新,创新需要制度来保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就是因为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需求,不是为了制度而制度、为了现代化而现代化。
因此,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与扩大办学自主权是共存的,办学自主权须由规范的治理结构来保障和约束,要通过依法治校、按章管理使每一所学校都能有效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当高等学校既有自我发展的自主权,又有适当的自我约束机制,并能适应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时,学校的科学发展才能真正实现。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着力保障教育的本质内涵
转型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共性问题。如我国正在进行着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面对着结构的调整、教育转向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的内涵式发展,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也开始了从后工业社会向再工业社会的转变。发展不忘本质,转型为科学发展,如我们国家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华民族的昌盛和人民群众的福祉、教育的发展是为了人的成长和社会的需要。
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障碍是思想观念问题,因为在我们的发展文化中,扩张、外延式发展深入人心,感觉地盘大了、楼高了等有形的发展才叫发展。在教育领域,大家都知道盲目升格、跑部钱进、论文唯上、官学通吃等不属于内涵式发展的内容,可现实中这样发展却得到了具体实惠。发展愿望与游戏规则不一致,造成了对创新文化的破坏。
内涵式发展就是按事物的本质属性发展,完善治理结构就是要通过制度和原则保证不让坚持内涵发展的人吃亏。要干好本职工作,不能功夫在“诗”外。教育的内涵式发展需要:2教师心无旁骛,潜心学术醉心育人;行政格守尽职,提高效率把握方向;学校面向社会,满足需要提高质量。不能什么都想要,什么都占必走歪门邪道,“通吃”是内涵发展之大忌,特色是内涵发展之结果。
学校制度建设的根本是为了人,具体来说是提高质量和推动创新。因此,内部治理结构首先要能够保证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要遵循教育规律进行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保证教学成为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应遵循社会需求和人的发展规律,评价、考试制度要以内涵发展和因材施教为导向,行政要切实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其次,要着力保护教师的专业发展,努力建设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放弃提拔干部式的重用人才方式,杜绝以权谋学现象,让一流人才在学术框架内成长,建立学术、行政“双阶梯”发展道路。
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致力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章程建设、实现民主管理和管办评分离,最终目的是保证质量和创新。因此,我们在做具体的改革探索时不能忘记学校制度建设之大义,在谈制度重要性时又需要务实地进行治理结构设计。
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这需要健全学校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管理职能部门和院系设置科学有效。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教师的参与管理,实现教授治学。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在高校与其它利益相关方关系方面,还应探索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
高等学校需要构筑起有利于创新的文化,国内外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创新模式,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归纳,如同行评议制度、学术访问与讲座制度、跨学科研究中心、产学研结合模式、高等教育国际化、科学共同体范式等。可见,创新是问题、交流、碰撞、灵感、逻辑、范式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好的治理结构能够孕育创新的文化氛围,我们需要去构筑这种制度性的东西。
三、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架构
应当表明,经过建国后60多年的前进探索,我国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自身特色的内部治理结构,近些年也一直在不断地改革完善,这一治理结构也基本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全方位的转型及高等教育自身转型发展的需要,原有的治理结构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并导致产生一些问题。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来需要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需要进行战略性架构。
1.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
我们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是从零做起,至少已有以下三方面的基础。
第一,业已支撑高校正常运转的治理结构。如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院系所学术架构、职能处室行政架构等,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有些已经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而行之有效。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是发扬优点、克服弊端,不是推倒重来,是改革而不是革命。
第二,目前正在改革完善的治理环节。如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发布学术委员会规程,加强章程、理事会、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等。这些,需要试点、完善和制度化构建,注重吸收成功的经验。
第三,国外大学治理结构的现状与经验。几十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学界对国外大学的认识和研究已比较深入。在内部治理方面,不同国家的特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功能,评议会、教授会构成与运转,校长遴选与责任,学部、学院等学术机构架构等,许多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针对哪些问题
经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长期探索,当前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面对的问题是明晰的,而如何解决问题却不清楚。如大的改革方向有理顺高校内部领导决策体制、推进教师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改革学术评价方式、探索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章程建设等。进一步具体归纳,问题集中为三类:
一是权力关系问题。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书记、校长的职责分工,大学与其二级学院的职权界限,教师、员工权力和学生权力等。这类问题看上去容易解决,其实特别难,关键是权力边界很难界定,常常交叉、交织在一起,而且还有利益纠纷。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尽可能让职责边界清晰,甚至可以人为规定。
二是行政效率问题。如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工作运转、岗位责任等,也包括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治理。这类问题倒好解决,关键是规矩、公平、正气、监督,避免好处都要、责任推诿现象。
三是积极性激励问题。这类问题关乎质量和创新,涉及评价方式和机制,技术含量很高,不能简单处置。需要关注的重点是让学术人员有成就感,让每个岗位都有成就感,工作要细致和有针对性。
3.当前进行高校内部治理战略性架构的着眼点
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跳出已有的治理结构和当前大家关注的重点,进行战略性架构。架构的基础一是高等学校的学者共同体特征,二是高等学校的外部责任特征,需要把二者统起来、整合进行考虑。当前的重点是在不背离外部责任特征前提下,使学者共同体特征充分得以体现。也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创新,而这也就更好地满足了大学的社会职能。
第一,正视大学的“分裂人格”现象。现代大学已成为分裂的整体,既需要相对独立,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学术殿堂、社会理想的栖息地,又要联系社会,实现社会目标、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和学子升学诉求。其实,教师、知识分子都是如此,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一直存在。因此,高等学校治理要力求满足这双向需求。
第二,着力新型学者共同体模式构建。大学在成立之初是行会式的学者共同体,这其实也是所谓“教授治校”的本来面目。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职能的扩展,教授治校遇到困难,我们现在称之为教授治学。所谓学术权力,其实关键就是学者共同体特征的体现。英国的做法是:大学设置学术评议会、学部、学院及学院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负责安排或执行教学、科研等所有学术事务和活动,与以理事会为主的发展决策机制及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权力制衡格局。学术评议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惟一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3;目前,教育部已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如何在学校层面形成以教师为主导的学术治理机制成为关键。而在院系层面,可设立教授会,为院系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即把学者共同体的管理层次降低,在基层真实构建共同体的现实模式。
第三,限定学术型行政岗位。当前,大学的行政领导人多有教授头衔,这是有问题的,这样会破坏学术的神圣性和专业性,因为他们真实的工作是管理而不是学术。当然,领导水平一般比较高,也许过去还是专职学术人员,但从事管理工作后职责就发生了变化。只有那些与学术工作紧密联系的岗位可保留有关人员的职称称谓,如大学校长,主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院长及学术副院长等。这样,高校的大部分处以上岗位人员不再拥有学术头衔,他们是行政人员,考核的是管理才能和业绩,要从领导做起。而学术型行政岗位,领导人离职后不再享有行政级别待遇。
第四,扎实进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实现机制的探索,具体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党委的职责需要落在实处,一是大事,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如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审批年度预算决算、组织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牵头遴选校长、会同校长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等。二是协调重大关系,如组织协调理事会,协调学术委员会、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团体等,发挥联系社会、群众等纽带功能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三是党务工作。这样,让党委成为大学的战略领导者、群众贴心者和行政监督者;校长是执行者,是行政首脑,按照党政分离的原则,校长在党委重大决策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不需要党委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校长全权负责,定期向党委汇报。
第五,改革大学校长的产生程序。特色发展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对高等学校的新要求,因此大学校长的办学理念需要与所服务高校的使命相匹配,校长需要对特定高校的发展负责。在稳妥、有序、客观的前提下,在学校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改革校长遴选机制。为了减少日后的工作矛盾,可由党委书记牵头负责校长的遴选工作,再由主管组织部门予以审批。但校长一旦任命,书记和校长的岗位职责就要由章程来界定和约束。副校长实行内阁制,由校长提名,党委审查,上级任命,可以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校长一旦离职,副校长也同时离任,并按程序更替。
3. 学校的法人代表有哪些权利
民办学校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任;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时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作硬性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董事长也可以是校长,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无论是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是校长担任法人代表,学校章程都应当明确"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华东师范大学施文龙
市场经济对中小学内部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为中等及中 等以下学校切实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推行校长负责制,顺应了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 必然需要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教育体制,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中小学来讲,主 要进行了两方面的改革:首先是提高了中小学教育的社会化制度。改变过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在坚持基础 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广泛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办学力量,建立了一批民办中小 学;国家和地方政府保证中小学基本教育经费,同时鼓励学校运用合法手段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其 次,深化中小学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扩大了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人事调配 、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中小学教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说 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教育的“市场化”体制与以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化”体制根本不同,那么中小 学校内部管理如何去适应这种体制的改革,尤其是作为校长负责制核心的校长,在学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分析
(一)校长的权利:按管理的内容不同分为四类。
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 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 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 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 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随着我国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学学校长在教材选择、选修课和活 动课的课程设置等方面可行使相应的权利,为校长把学校办出特色创造有利的客观条件。
〈3〉代表学校对受教育者签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依据学校评聘规章,就教职工的评聘提出构想并提交教 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视实际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议解聘或开除不称职的教职工。市场经济打破了“ 铁饭碗”式人事制度,要求各类劳动力按市场供求关系合理有序地流动。《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指出:“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 行岗位责任责和聘任制……”这些都为校长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 会审议。
〈2 〉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二)校长权利的时代特征: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需要中小学基础在有 可能的程度上面向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力市场化、劳动力利益分配市场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都 影响到中小学校的人事调配、经费管理使用等,赋于学校这些方面更多的自主管理权。谁来行使这些权利。责 任自然落到了校长身上。
另一方面,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既然从计划经济到市 场经济的变化发展决定了中小学校长权利的巨大变化,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校长的权利也将发生相 应变动。可见预见,如果到了我国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充分承担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所有经费时,那么中 小学校长至少在筹集学校经费(创收)方面的权利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义务分析
(一)校长的义务:按义务的指向对象不同分为四类。
1.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 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 力量。
2.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 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 “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年度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 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3.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遵纪守法, 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组织、 学生会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1〉代表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生的费用, 并至少在社区范围内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 社会监督。
〈2〉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关系, 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社区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3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二)校长义务的时代特征:
当前中小学校长的义务是多层面全方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既要履行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 尽的义务,又要履行作为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应尽的义务,随着校长权利范围的扩大,义务范围也随之扩大并 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另外,当前中小学校长义务的履行和监督表现出明显的 民主化法制化趋向。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多地符合市场的民主的法制的准则,而减少人为的行 政干预。体现在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方面,就是通过民主的途径依靠法律的手段保证校长义务的履行和监督。
两点思考
一、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权利范围的思考
很多中小学校长谈到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时,几乎都说到这一点——校长权利不够,使学校一些改 革方案难以实施。现实的民政部恰恰与前面的剖析结果相悖。
先来作一项横向比较。美国中学校长的权利是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美国教育学学者苏珊娜 ·斯蒂格鲍尔总结美国中学校长的职责有三条:一是确定学校的目标。二是组织教学工作。三是领导改革。以 美国华盛顿州斯诺荷密司中学校长的权利为例,具体包括:①组织学校委员会;②安排学校预算计划;③统筹 全校课程计划和安排教学工作;④考查和估价教师的业务水平;⑤聘请代课教师;⑥批准各类家长会;⑦监督 学校的教学设备,教学用品和图书清单。
英国中学校长的权利主要有:①制订办学方针、目的及达标的措施;②建立(如有必要,可改组)学校内 部组织;③安排好经费和教师;④评估检查全体教职工。
显然,与美、英两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学校长的权利范围相比,我国当前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范围还 是比较宽的,尤其在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学校人事的调配等方面已有相当大的的自主权。
当前中小学校长现实权利不够的主要症结还在于部分权利实际未能落实。改革总是向传统宣战,必然要受 到传统思想、习惯势力的种种阻挠。以中小学校长人事调配权利中的教师聘任制为例,这项权利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将劳动力纳入市场的改革产物,有利于打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传统“铁饭碗”“大锅饭”式就业分配制 度,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可在教师聘任制具体实施过程中,聘任往往缺乏公平的双向选择,缺少执 行的相应制度和法律依托。当一纸聘任合同本身流于一种形式的时候,校长的这方面权利也就自然难以落实了 。
可见从理论上分析,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还是较充分的;实践中出现的“不够”的 问题关键在于落实不力,校长的权利尚缺乏有效的制度上法律上保障。
二、关于民主与集中制衡的思考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从学校管理方面考虑,主要是为了实现党政分开,使校长能主动全面地管理学校 ,增强学校的管理效益。不过,也应同时看到,如果单方面地强调校长负责制,强调校长有哪些权利而忽视校 长应履行的义务,忽视学校中其他成员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学校管理会导致权利过度集中,就不能充分调动学 校中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也就难以提高管理效益了。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建立在学校管理民主与集中统一、校长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基础上。一方面努力 创造条件,让校长全面自主地管理学校,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决策果断、实施有力,推进学校各项 工作的全面展开;另一方面应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管理的民主化,督促校长在行 使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校长负责制和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统一,便是健全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综合上述两点思考,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障和监督中小学校长的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需要健 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更需要学校管理走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4. 高校法人的职能与高校安全稳定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5. 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和法人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这东西没有定论,你到网络搜一下,全是探讨、讨论、研究....没有权威的声音
6. 法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企业法人制度,简言之,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 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企业法人制度
1 什么是企业法人制度
2 设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3 社会主义国家法人制度的意义
4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对重构企业法人制度的设想
[编辑]什么是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
[编辑]设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编辑]社会主义国家法人制度的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人制度在确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财产责任原则,从而在法律上使国库财产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完全分开,打破了国营企业长期以来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对搞活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加以监督和控制,从宏观上实现对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有效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实现,主要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捆住企业手脚的办法,而是要服从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现宏观控制。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同时,国家通过法人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置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这就为国家统计和计划部门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并及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商品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正当的竞争,促进更广泛的横向联合,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速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更大规模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我们主要的是同外国法人打交道。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度,一方面,国外客商和我国投资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心存疑虑,影响了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确国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就无法把国库财产同企业财产从法律上明确分开,一旦企业在外贸中亏损严重,国家最后就可能被迫用国库财产对这些国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我国确立法人制度以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发展与外国的经济交往,引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大量资金,促进我国的四化建设;同时,也从法律上维护国外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同我国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有安全感,这是符合我国扩大经济交往和科学技术交流所需要的。
(五)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障。为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离不开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人制度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明确了这些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单位具备了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它们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编辑]当前企业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人终止制度不健全,随之带来的弊端是:
1.司法审判混乱。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起诉的法人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了司法部门无所适从,如有的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有的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已经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有的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变更相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债务;还有的法院依职权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诉讼主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遗留的债权,用其清偿债务等等。这种执法的不统一,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对前述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法律权威。
2.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由于企业法人制度理论方面的不健全。造成企业经营资格终止的程序过于繁琐复杂。由于采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确认一体制,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的同时,必须同时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终止,使得这一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采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同时也使企业自行歇业这一种本身十分自然的现象变成了最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处以 “极刑”——吊销营业执照。人为地增加了违法案件的数量,增加了程序环节,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一方面,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企业监管尚不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我们的登记管理干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在对实际已无法找到的企业进行吊销的行政处罚上,这不仅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也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在当年没有在规定时间(1月1日~4月30日,外资企业至5月30日)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话,一般要到下一个年度的年初,才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考虑到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实际歇业时间是在当年年检开始之前,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要在实际歇业一年以上,一般为一年半,长的可达两年时间以后才会被正式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
3.给部分企业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
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为许多逃避债务的企业创造了条件。这些企业,在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欲继续经营的时候,不是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再行注销登记。而是关门大吉,人去楼空,然后,等着工商部门按部就班地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赚到的钱进了口袋,欠人的钱无需再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不负责任公司”,即使不想逃避债务,也可省去麻烦,还省下了办注销登记的钱,何乐而不为呢?
[编辑]对重构企业法人制度的设想
(1)取消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认定的一体制。
初步设想,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操作可以基本不变,只不过,增加发放《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别作为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
(2)改经营资格认定的一次性为年度性。
原先,由于受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认定一体制的限制,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其经营资格当然存在。因此,《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并无实际意义。登记机关,除非通过行政处罚将不参加年检企业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一并吊销,否则,无法方便地终止企业的经营资格。虽然,在有些规章中也有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的表述,但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对违反的企业,是没有处罚依据的。
但是,如果跨出了第一步,将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认定分开,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事实上,对经营资格的认定采用年度制要科学得多。我们不妨把企业的年检与车辆的年检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两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车辆的质量状况一样都是在不断变化中的,都必须采用动态的管理。车辆管理部门通过对车辆的检测,认定其质量状况可以保证其今后一年内的正常运行(当然,这并不能杜绝突变的可能性,企业管理也是一样),即在其《机动车行驶证》上加盖“检验合格至×年×月”的戳,确认其今后一年时间的行驶资格。这样,可以基本达到动态管理的目的,保证车辆行驶的基本安全。同样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对经营状况正常,符合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赋予其今后一年的经营资格。到期以后,企业必须再一次接受年度检验,否则,其经营资格即自然丧失。这样,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无需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来解决企业自行歇业的问题,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不会给司法机关在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活动中带来主体难以确定问题。
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改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首先,在立法上,要进行一系列修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要修改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超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所有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未经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罚则都要增加“或超出营业执照有效期”的条件项。②所有登记法律法规中关于年检的规定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其次,在操作上,可以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在发给《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截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这样,企业在下一年度年检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并通过的企业,登记部门可以加盖“有效期延长至×年×月×日”印戳,或采用换发营业执照的形式,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企业,由于其《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得不到延长,则在法律上自然丧失了合法经营的资格。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部门在发现后,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而对确已自行歇业的企业则不须另行作出处罚决定。这不仅更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法学基本理论。因为经营资格,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它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自然也可以因当事人放弃而消失。所以对放弃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在理论上是讲不同的。如果说,现在的企业有什么做的不对的话,那就是有很多企业都逃避了歇业清算这项义务,这才是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并给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另外,由于年检的内涵已经发生变化,其名称也要作相应变更。现在的年检主要是对企业过往一年中的经营情况以及守法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以后的经营资格。因此,2001年进行的年检,被称为“2000年度企业年检”而改革后,虽然,审查内容变化不大,但重点则要放在企业现在的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经营,以确定其将来一年内的经营资格。因此,2001年进行的年检称为“2001年度企业年检”更为确切。
(3)完善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制度。
前面已经讲过,企业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一个企业不论是自行解散,还是被撤销,也不论是否还有经营资格。没有经过清算,其法人资格就不能终止,这已成为各国立法通论。
如《日本民法典》第73条规定:“解散了的法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结束清算前,看作继续存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第40条第2款规定:“解散之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围内,视为存续”。依民法中同一法人说理论,清算中法人与解散前法人系同一人格,其实质承受着法人正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权利能力存在,法人资格存在。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而已。据此,建议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应尽快完善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规定:
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程序。
通过立法,明确企业法人解散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由发生时,即启动企业法人终止程序,应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原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在。清算结束后,凭有效证明,到工商部门注销法人登记,企业法人最终消灭。以彻底扭转企业法人不经清算就可以注销登记,就可以使法人径直消灭的错误认识和行为。
2)明确清算义务主体,强化法律责任。
目前,一方面,有些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中对清算的义务主体不明确。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都不明确,造成了目前,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无人组织清算的实际状况。
另一方面,企业法人终止程序中义务主体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很不完备。如《民法通则》第218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侵占公司财产,责令退还,视情节可以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但对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应负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却没有法律规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逾期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这最多只能算是一项补救性措施而已。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及有关主管机关,拒不履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使发生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财产被哄抢被毁损被流失,有的甚至被负有清理义务的主体所处分。有的债权人要求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没有对出现此种情况时,相关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做出规定,使审判人员追究无据。这就愈发使负有组织清算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此时即使允许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理,也为时已晚。可能造成企业财产已大量流失,无处查找,甚至帐簿已无下落,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义务必须有法律责任作保障。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有关法律制度。在明确清算义务主体的前提下,规定清算主体的严格责任,促使负有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清算义务主体可以确定为企业法人的设立人投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应负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这是以企业法人享有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的。是与企业法人设立人投资人的风险,仅限于其投资份额这项权利相对等法定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特别是处分了应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就可以规定,视其放弃对所设立或投资的企业只负有限责任,而直接享有和承担终止企业法人的债权和债务;对没有处分清算企业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因延迟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没有造成损失的,应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承担因指定清算所增加的清算费用。
7. 现代学校制度的概念
、现代学校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建立的新型学校版制度,它以学校法人权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教育管理专家经营为表征,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及新型的政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管理制度。2、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适应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学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它是以改革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以及校长、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以新型的政校关系和学校自主发展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实行民主、开放、科学地管理学校;建立学校、社区、政府的伙伴关系,相互监督、相互援助。以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促进学校的自主发展,使学校成为真正的法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