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有无住所地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贰』 法人 企业法人 公司三者的关系

法人、企业法人、公司三者的关系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以下类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公司制企业;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2)法人的三地扩展阅读: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叁』 法人的法人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学说,分别认为公、私法人的分类标准应为:设立依据和是否拥有公共权力。目前我国是综合了三种学说进行区别的。公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中又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将所得收入不分配,而是继续用于社团的发展。
四、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
非盈利法人中又分为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两类。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肆』 公司,企业,法人这三者的关系

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或组织。
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1、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
担民事责任这两项,不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
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
和的,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
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2、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
(一) 公司;
(二)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和企业的区别:
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
简单的说:所以公司一定是法人 , 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5、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也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企业的范畴。

『伍』 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有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属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陆』 现地法人的意思

现地法人是国外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新名词,也就是在他国的企业的经营层中,因欠缺能够真正懂得人事管理、招聘、教育、培训等业务的专业管理人才;而从本国派出的真正有人事管理经验的人作为驻在他国的法人。

『柒』 法人住所地如何确定

法人住所地确定: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处所。

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各国规定又有所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一般规定以法人的主事务所在地(即法人机关所在地,如董事会)为住所;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规定以营业中心所在地为住所。多数国家规定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多个场所。

也有少数国家(如德国)规定法人可以有几个住所。中国法律目前没有法人住所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是以法人主事务所在地为住所的,而且人们认为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7)法人的三地扩展阅读:

确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

(1)决定债务履行地;

(2)决定诉讼管辖地,

(3)国际私法上决定准据法的根据;

(4)决定法人清算地。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捌』 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玖』 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目前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

  1. 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管理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称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作为决定和处理公司实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

  2. 营业中心主义,即以营业中心地为法人的住所地。营业中心地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

  3. 由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住所地为主,管理中心地为辅。法人的住所章程对住所有规定时,以章程规定为准,若没有规定,则以其管理中心地为其住所。

『拾』 如何确认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回法人或者其他答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