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1、如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全是国有资本,这意味着该企业纯属国有企内业,因为企业的资容本金是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如现在的国有军工、航天等企业。2、现在是市场经济,提倡所有制的多元化。假如在一个企业里的资本金有国有企业入股,也有自然人入股,这个企业就叫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合资的企业。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就叫国有法人资本。

② 国家可以是法人吗为什么

国家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3]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外国法人分类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三、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而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联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市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与的学者主张应定为准公法人或者中间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投资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

③ 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任命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回在外聘请。
国有企答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董事长可以由退休人员担任。
二、相关介绍
1、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④ 国家是不是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内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容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国家,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由此可见,国家并不是社会组织,不是法人。

⑤ 国有企业法人是谁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
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那么,国有企业的法人就是指国有企业。
如中石化集团公司就是国有企业法人。

如果你要说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话,那么中石化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就是法定代表人,李毅中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所以,法人是指企业,而不是一个人。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总经理或董事长,是一个人。

⑥ 各国关于法人国籍是怎么认定的

单纯采用一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已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日本在认定外国法人国籍时,采用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或国民控制标准。
法国《巴斯塔曼特法典》被认为是采用此说的突出典范。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该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立法的要求社团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经常开会地,如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依其成立地来决定,凡在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成立的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其优点是:成立地的标志十分明确,容易辨识;不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有利于对法人国籍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标志,有时很难看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而且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可以到成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不过反对者认为,住所可以由法人随意设定,依法人住所定其国籍,就可能让法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通过虚设住所以达到改变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理由是,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法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因此,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资本控制在哪国公民手中,并以该公民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学说在运用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而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便更难确定。 因此,这种主张很少被用于实践。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在实践中,由于法人的设立往往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是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因此,依照这种学说就有可能将一些同设立准据法国没有必然联系的法人视为是该国的内国法人,并不合适。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采用这种学说,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和组成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成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日本一般采取准据法主义,但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尚须在日本设有住所,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1970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时,也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⑦ 什么是国有法人,什么是非国有法人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专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属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它也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非国有法人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国有法人股向外资转让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外资受让的国有法人股仍然不能流通,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人为割裂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二是外资受让国有法人股采取竟价拍卖方式。

(7)国为法人扩展阅读:

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人股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中,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2、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3、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4、有利于资产重组。

⑧ 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区别

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具版有法人资格的国权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是国有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假如在一个企业里的资本金有国有企业入股,也有自然人入股,这个企业就叫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合资的企业。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就叫国有法人资本。


2、所有权不同

国有资本是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委派法定代表人管理企业,国家凭所有者的身份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全部的利润分配,国家可以委派中央审计署直接审计财务的收支情况。

国有法人资本,现在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凭借其所有权,通过收取流转税和收益税的办法和企业分利,不参加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

3、经营行为不同

国有资本投资是单项对外的业务,仅限于投资。国有资本运营是双向的业务,其中包含了投资和融资。国有资本投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自产的流动性,通过投资行为获得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运营的目的包括扩大国有资本规模和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⑨ 国有企业的法人是谁

国有企业的法人是上级(一般为国资委)授权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公司管理者代表,可专以由总经理兼任属,也可另行委派。
补充:
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和民事法律特有的制度,随着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而诞生。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其权利在于,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才可能被诉刑事责任。

⑩ 名词解释:国家法人说!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概念解析:
法人是个组织(或团体、机构、集体等),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人们口语中常说的“法人是张三”,是一种错误说法。
法人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领取的“身份证”为八个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领取的“身份证”为四个字:营业执照。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