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识产权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牵涉到的问题很多,需要有懂相关法律的专门人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然后再做管理计划。如果你是企业,最好先找有一定声望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做一个全面评估,再聘请一两个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结果管理。

B. 专利使用的风险有哪些

厂家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涉及专利法时候,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协商处理; 第一,由对方提供专利权的技术进行合作时,双方应订立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所谓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在保留专利权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的实施权转让他人,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一个合作活动.因此,在利用对方专利技术时,一定要注意对方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应该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同时还应注意对方允许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对方授权我方使用专利技术时,还同意他人使用专利,自已还保留专利使用权的,称为普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对方授权我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同意他人使用专利,自已还保留专利使用权的,称为独家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对方授权我方使用专利技术时,第三人与对方都不能使用专利的,称为独占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在独占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情况下,对方收取的专利许可费最高,在普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情况下,对方收取的专利许可费最低。 第二,由双方共同开发专利技术进行合作时,应由双方订立专利技术开发合同,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利技术开发合同中应要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分享,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开发了新技术,在新技术申请专利过程中,双方要明确由谁名义申请专利权以及在专利申请期间,新技术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配等问题。专利权取得以后,双方就专利权共享也要达成协议。由于新技术的开发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常常出现失败或者反复。因此,双方在共同开发专利技术合同中,还要对技术风险分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有四种风险属于合理的技术风险;A双方开发的技术已由第三人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B任何一方中负责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失去开发能力,如死亡,出国等;C双方在共同开发中,碰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D在开发过程中,发现开发的项目违反科学原理,使开发无法进行等等。在出现技术风险以后,双方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经济损失和责任。总之,技术成果分享和技术风险分担问题是共同开发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C. 专利申请的风险有哪些

你好,
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申请存在最长18个月的检索盲期。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最晚18个月才会自动公开,即使是应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也需要约6个月才会公开,而专利申请在公开之前的保密期内任何人都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其信息。
2、专利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专利能否授权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一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要求,特别是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多数情况下最终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3、专利代理机构的失误(未进行检索),不负责任(漏报、错报)或者无职业道德(不告知明显风险或者违约透露专利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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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针对申请专利的风险有什么对策

专利权共有,指的是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一项专利权。鉴于共有人内部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专利权本身的特性,共有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本文就专利权共有的风险做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合适的防范对策,以期对专利实务管理工作有所裨益。1专利权共有现象形成的原因专利权共有,究其原因,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种:(1)基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处分其归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享有的话,那么此时获得的专利权就归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有。另外,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享专利权。[①](3)基于数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共同受让行为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专利权的共同受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民事法律理论上讲是完全应该准许的,在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时,转让的专利权便会由受让的数个单位或者个人共有。(4)基于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承继取得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该取得方式也被称为承继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应视为该专利权为分立后的法人、其他组织共有。当然,由于专利权系国家授予的独占性权利,此时,应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5)基于继承或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部分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因此,如果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在遗产分割时没有就其进行分割或分割时约定共有该专利权的财产权利时,则会产生事实上的专利权共有。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部分赠与他人,此时便会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专利权的共有。当然,专利权的赠与必须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赠与人(权利人)的申请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做出相应变更后方为有效。2专利权共有的性质及形式通说认为专利权共有的性质为准共有。[③]所谓准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④]至于共有的形式,可以为按份共有,也可以为共同共有。[⑤]这是因为除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可能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难于确定各共有人的确定份额从而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外,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共有的专利权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当义务,亦即按份共有。而且,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专利权,法律都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3专利权共有存在的风险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准共有以及物权的共有一样,准共有或共有的共有人对财产权利或物权的行使较单一的权利主体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因为,某一共有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共有人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失,从而使得准共有的财产权利或共有的物权总是处于共有人可能的不当行为所形成的潜在风险当中。共有的专利权亦是如此,只是由于专利权本身的技术特性与法律特性,专利权共有的风险较其他财产权利共有的风险要大且更趋复杂性。3.1共有人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一般而言,除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其共有的专利权。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份额等的差异,各共有人通过专利实施所获得的利益未必与其在共有专利技术研发中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甚至于显失公平。例如,武汉某高校与某企业联合开发了一项技术并获得了专利授权,该企业通过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该高校则由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通过该专利技术获得收益。由于法律没有对共有专利权实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刚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没有相关的约定,该高校要求合理的补偿未能实现。无奈之下,该高校便将共有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遂酿成纠纷,法院判决高校败诉。如果专利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此时,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共有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有演变成恶性竞争的风险。这也是与授予独占性的专利权从而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科技投资者利益的初衷相违背的。3.2共有人许可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除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可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实施外,许可实施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协商同意。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个共有人往往难于在是否许可、许可方式、许可费数额等方面达到一致,甚至有个别共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因此,对于共有专利权存在着许可实施难或者合理的许可实施无法得到满足的风险。考虑到一些专利共有人没有实施能力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时,不属于侵权行为。[⑥]这对于补偿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利益或许是有利的,但由于对第三方没有确切的界定,如果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将其许可给其他共有人的竞争对手且因该许可致使其市场竞争能力迅速提升,这样的结果肯定是其他共有人难于接受的。3.3共有专利权转让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转让,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难免因多个共有人就转让费未能达成一致而影响转让。更有甚者,无法防止个别共有人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碍转让。在某共有人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愿将其共有的专利权转让给竞争对手致使该专利权闲置或者低价转让给他人,由此势必给其他共有权利人造成损失。此时,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损失如何确定和承担就是一个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例如,武汉某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技术攻关,取得了一项共有专利权。该科研院所期望通过转让该专利技术获利,企业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同意转让,后又声称要转让也只能转让给自己,该科研院所颇为被动,不得已低价转让给了该合作技术攻关的企业。3.4共有专利权维持的风险专利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取得、维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使专利权获得持续、有效的保护,就必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自行失效。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其共有专利权,则其放弃部分应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⑦]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据其书面声明请求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权登记事项作相应的变更,将该部分共有人从共有专利权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不交专利年费的行为方式放弃共有专利权,则使其他共有人面临不利处境:若想维持专利权则必须缴纳全部的专利费,却又难于提供必要的证据办理专利权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无法将该共有人从专利权人中除去。此外,当共有专利权被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时,专利权人应按照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或应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口头审理。此时,若部分共有人积极参加复审,而个别共有人消极对待,则无论最后是维持专利权还是宣告专利无效,对于所有的共有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效力。然而,各共有人在物质、精神(甚至是创造性劳动)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一样的,因而显得非常不公平。3.5共有专利权保护的风险一旦共有专利权被侵权,此时各共有人有三种可能选择。其一:同意起诉或参加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对于第一种情形,自然是共同诉讼,共同支付诉讼成本,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共同分享诉讼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共有人对其权利的放弃,应当允许,且免除其支付诉讼成本、承担诉讼风险的义务是以其不再分享诉讼收益(侵权损害赔偿)为前提条件。

E. 专利权共有可以采取哪种形式,怎样减少专利权共有风险

一、专利权共有可以采取哪种形式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二、怎样减少专利权共有风险
专利权共有风险的防范对策
1、尽量避免专利权共有。鉴于共有专利权存在上述如此多的风险,本文认为应尽量避免专利权的共有,即在共同研究中通过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由参与共同研究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予其他共同研究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在委托研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研究中,尽量避免约定共有;在专利权的继受取得中,例如,受让、继承、赠与以及承继等,尽量避免专利权共有。
2、赋予一方共有人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他共有方仅分享独占许可实施费。如果当事人不得不共有专利权,则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由某一方享有独占实施权并由其决定是否对该专利权进行分许可,约定独占许可实施费的数额并由其承担专利权维持及司法行政保护的义务。基于独占实施权的性质,分许可费应视为独占实施权人的收入,非其他共有方所能分享。
3、约定共有专利权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得不共有专利权,且又不能签订独占实施协议,则应当通过合同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其一,明确限定自主实施共有专利权的范围或确定实施共有专利权的实施方给予其他未实施方合理的补偿标准,避免实施共有专利权时在获取利益方面显失公平;
其二,约定任一共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和转让,因个别共有人个人利益的原因,在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后可不转让和许可实施,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
其三,约定任一共有人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后,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自动加入到诉讼中来,共同支付诉讼成本,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共享诉讼收益,除非该共有人明确放弃其在该诉讼中的实体权利。
其四,启动专利权行政保护时,其他共有人应自动加入,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除非该共有人明确放弃其在该行政处理中的权利和以该行政处理结果为基础的诉讼利益;
其五,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其他共有人也应自动加入,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除非该共有专利权人明确放弃其共有专利权。

F. 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升级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遭遇的专利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企业间的竞争已从传统的经营、销售、市场手段延伸到专利诉讼。

传统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一般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2. 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环境不完善;

  3. 知识产权风险把控专业能力不足;

  4.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不健全。

六大步骤,全面控制消除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1、系统分解产品

对产品结构和所采用的技术层层分解至最小单位,形成产品分解树。

2、充分检索专利

针对产品的销售区域,对产品所采用的技术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

企业专利检索由于缺乏战略性、持续性,检索人员素质不高等局限性的存在,会导致了企业专利风险的发生。

3、评估专利风险

对检索所得出专利文献进行详细分析,挑选可能构成侵权的专利,并评估其风险。

4、设计规避方案

针对具备侵权可能性的专利进行相应的规避方案指导设计,全力化解潜在威胁。

5、部署防控预案

针对无法规避的专利从商务、法律、市场、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环节,部署系统性的防控预案,将专利风险降至最低。

6、生成专利风险地图

将分析所得专利标记于产品分解树上,全面把控产品面临的专利风险。

我们已经为多家企业提供了创新产品的专利风险分析和预警服务,为这些企业显著减少了产品侵权的可能性,促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G. 专利风险预警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风险预警流程,专利预警体系是指通过收集与分析本行业技术领域版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权和国内外市场信息,了解竞争对手在做什么,把可能发生专利纠纷的前兆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及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业内企业;同时发布专利权被侵害的信息,建议行业组织和业内企业采取应对措施的机制。那么专利风险预警流程是怎样的?专利风险预警流程专利风险预警流程:1、信息的检测和采集:采集专利申请和授权信息、涉外专利争议的纠纷信息、国家重大贸易、科技、投资和技术标准制定活动中的专利信息。2、数据分析:开放专利预警分析软件,建立专利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估和论证,提供专利预警分析报告。3、专利预警信息发布:使企业随时掌握国际上软件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动态。4、专利预警信息反馈:进行后续跟踪,并对预警分析意见进一步修正。

H.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成功率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成功率?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客户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时,把代理费的收取与申请结果绑定,如最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则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否则无偿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成功率不言而喻,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业务的产生是申请人意志与专利代理机构实力相结合的产物。由于这种代理模式存在较大风险,国内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并没有开展此项业务。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的成功率也成为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该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开展此业务的代理机构将无法保证其收益大于风险。从小编所在八戒知识产权网开展的风险代理实践来看,可采用以下方法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成功率:一、团队建设是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成功率的前提和保障,机构内应创建一支专门负责该业务的团队,这个团队应由专业基础好、掌握专利检索及专利信息分析技术、外语水平较高,并能与发明人形成良好沟通互动的资深专利代理人构成,由法律技术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二、代理团队中的评估小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交底材料或经代理人完善后的交底材料进行预先评估,经评估认定后认为可做风险代理的,按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业务办理,否则评估小组和发明人会进一步研究更改技术方案,直至修改成为有价值的专利申请材料。另外,评估工作也可咨询有关技术专家,或撰写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后委托相关单位或机构进行检索。这也是专利代理人完成二次创造的过程。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至少需要由团队中2个熟悉相关技术领域、代理经验丰富的代理人来完成,并要求专利代理人在撰写过程中积极、深入地与发明人进行交流沟通。四、关于撰写质量的管控,代理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后要经过机构内不同层级审改,然后再经发明人审核,方能提交专利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量是以授权结果作为唯一考量标准,但是作为专业化、负责任的专利代理机构,其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对质量要求有严格把控。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围绕发明的创新点,深入挖掘,多方位布局。具体而言:在纵向上,既要考虑将发明点进行概括和总结,以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防止竞争对手轻易绕过,还要多角度地设置从属权利要求,将发明点逐级细化,构筑递进式的防守策略;在横向上,应拓展发明主题、发明类型,这样在后继程序中,才能游刃有余,使专利权的可塑性不断伸展。在撰写说明书时,专利代理人应在技术背景中详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详尽描述,并提供现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效果对比。说明书应客观撰写,用数据说话,尽可能提供试验或模拟试验数据。针对代理人完成的待申请文件,可由法律技术部组织进行模拟现场辩论,该方式能很好地发现待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五、对于产品生命周期比专利权获得周期短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可采取有利于尽快授权的写法,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紧紧贴合发明改进点本身,保护范围要适当。业内有观点认为,上述发明专利就是所谓的低质量专利。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忽视了一件发明专利存在的合理性。对于企业而言,能够帮助企业提高竞争优势和广告宣传效应,已达到企业的预期收益。而发明专利对竞争对手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这些当然也是专利价值的体现。六、为了减少代理机构的损失,在与申请人协商后,代理人可提交多于要求发明专利授权件数的专利申请。七、为提高从事发明专利申请风险代理业务代理人的积极性,应提高其业务提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