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滥用
㈠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哪些区别
积特知识产权: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哪些区别?
1:欧盟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为获得欧盟共体各成百员国的专利保护,就一项或度多项的发明创造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的授予是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欧盟专问利申请后的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内有效。
2: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答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内
3: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大多欧洲国家都参加了的专利组织容,在欧专局获得授权之后,直接在德国履行登记等手续便可以获得德国专利。
㈡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
可以去新华书店买一本中文版的 这个 很厚所以网络版的没有
㈢ 前辈们,能否帮我找一些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例,先感谢了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知识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的同时,社会公众对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具有私权的属性,是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个人劳动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障。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但是,如果滥用这种专有权,就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其成为一种非法的垄断权。自20世纪70年代始,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时代,垄断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国家垄断变为知识垄断。这种变化导致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产生,并对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为我国政府和外向型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在掌握着核心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跨国公司上表现更为明显。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我国民族企业,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
滥用知识产权挤压我国民族企业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二十多年来,不遗余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政府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谓日渐完善。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跨国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对我国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前者更多地以环境保护为由提高产品进口的门槛,后者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最新体现。
入世以来,跨国公司的知识垄断行为已经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中国产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质量也不错,但技术研发能力弱,核心技术大多依靠进口。由此,跨国公司以“技术牌”应对我国的“价格战”,以技术占领我国市场成为了一种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国外DVD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而这些企业制定的标准我国企业必须执行,因为这种标准已形成了市场垄断。其后,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此起彼伏,使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有的跨国公司还利用对各种知识产权 (如专利技术) 的专有权,通过订立不平等的协议给我国企业种种束缚,实现其限制竞争的目的。如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竞争的条款,实质是用合同这样的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来维持既有优势或谋求进一步的垄断地位。
在我国市场套取超额利润以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
跨国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时,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如微软在视窗系列中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微软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国的售价是 1998 元,在美国仅为 109 美元。据保守估计,我国一年的计算机销售量是200万台,以100万台新出售的品牌机捆绑销售Windows98计算,与在美国的差价就达10亿元人民币。这就是说;一年中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要多支出10亿人民币。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压低价格打击对手。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垄断,谋取超额利润。
凭借知识产权控制我国企业甚至行业
目前,跨国公司还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我国企业,扩大规模和实力,控制行业甚至形成垄断。如柯达公司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目前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本国市场,会破坏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在我国,这种做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可以制约的法规。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
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影响出口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业因此而增加了经营风险。2001年,因不符合国外环保标准而受阻的中国出口商品价值已超过100亿美元。加入WTO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更加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近90%的企业受限,损失达90亿美元,仅欧盟禁止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企业94家,劳动力近5万人,农户十几万家,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对外支付的专利费持续增加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对我国企业的日益壮大,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权利在我国跑马圈地,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各个5年规划,提前大量申请相关专利。尽管我国已开始重视技术开发与专利的注册,但是,科技不可能实现一日千里的发展,短期内很多领域还是难以和跨国公司抗衡。于是,我国企业每年不得不花巨资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即使如此,每年还是有不少的企业触雷而受到侵权的指控,在无奈中蒙受重大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接近30亿美元。
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被削弱
我国企业在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很被动。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企业经常先下手为强在我国申请专利,然后利用得到批准的专利来限制我国企业与之竞争,我国的相关法律或无动于衷或表现无奈。权利没有制约,必定导致滥用。当我国企业按部就班地自主研发产品时,却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而为了继续我们的发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从而大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跨国公司利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对我们民族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应把这个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破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对策
面对跨国公司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围剿,面对外国企业利用国际规则频频发起的专利冲击,我们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会在未来的国际科技和经济竞争中陷入更加被动的地位。可以说,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限制权利的滥用,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对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确定其合理范围。当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垄断,产生很大危害性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避免这种危害,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明确表示,如果企业要联合制定标准,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经过审查才能合法。在欧盟、韩国、台湾,微软公司就曾经因为滥用支配地位被起诉。
我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场,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保护我们的民族企业。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经占有80%的市场,而且一直以这种优势地位实施高价策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法律可以制约。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开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等) 之间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鼓励创新、竞争的作用,又切实照顾到限制竞争的合理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至于受到破坏。
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反制知识产权滥用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是一把双刃剑,跨国公司可以用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我们也可以利用其来反制知识产权垄断。对国内企业来说,一旦遭遇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应退让隐忍,而是应该“以牙还牙”,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这样才能取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我国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对上还是不够成熟,据统计,2002 年美国针对我国企业展开的8起知识产权调查中,国内应诉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企业面对不当指控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应诉,不畏惧专利纠纷,采用独立或联盟的方式,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相关规则为自己争取合法权利。
实际上,在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 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第8条2款就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赋予成员国“可以根据成员国自身的实际,对有关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却对此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应当研究国际相关公约,利用国际惯例和准则去考虑如何限制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重视自主研发,提高创新能力
归根结底,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才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困境的关键因素。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诸因素中,核心技术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业单纯靠从外部引进技术,是不可能长期发展的,只有集中力量开发和改进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技术创新需要有坚实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而这些都需要长期积累。国内企业应更加重视技术研发,加大投入,在人才、资金和设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也可以走联合开发的道路,努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这才是抗衡、超越跨国公司,破解他们知识产权垄断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车产业,由于奇瑞、吉利、哈飞等企业自主开发的努力,使得跨国公司感受到了来自我国企业的压力,不得不加快对华技术转移的速度。
重视“二次技术”的开发。在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的辅助技术,称为“二次技术”。日本在发展初期也遭遇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限制。日本企业在得到核心技术时,对这项技术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开发,开发出“二次技术”来申请专利,即“第二次专利”。如此一来,二次技术是在新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结果,不但开发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术更先进和更具有经济价值。根据规定,“第二次专利”投入生产时,须经第一次专利权的许可。所以,日本企业采取交叉许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术,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术。日本的这种做法很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及时把握各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可以由商务部、海关、工商局、统计局等共同建立专门部门,对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分析,主动、长期、动态地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让企业了解其它跨国公司最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积极利用的同时规避冲突、寻求创新,提高国内企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政府采取措施,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跨国公司植根东道国,为东道国服务,并推动东道国全面发展。作为东道国政府,应因势利导,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使其成为本土公司,这也是化解垄断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澳大利亚利用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权,对跨国公司提出了信息技术和电子通信领域的“伙伴开发计划”,促使跨国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亚的研发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实际上,我国市场的规模比澳大利亚大得多,政府在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人力资源本土化。目前国内的跨国企业似乎正处在人力资源本土化的高潮阶段。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快这一本土化进程,比如采取改革人事体制、完善人才市场等措施,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完备、有效的培训体制开发国内人才。
研发中心本土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更加重视产品研究开发的本土化,纷纷在中国投资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政府鼓励跨国公司在境内建立研发中心是至关重要的,是改变过去以市场换技术吸收外资方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配套国产化。通过国产化培育民族产业,进而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也是化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一种途径。比如摩托罗拉把配套产品国产化作为在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实施本地采购策略,促进了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管理与技术进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在知识产权发展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我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防范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应立足国情,遵守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完善法律等多种措施,限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给予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从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㈣ 欧盟外观专利效力在哪些国家是有效的
大致有下列这些国家:奥地利、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比利时、波兰、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捷克、克罗地亚、卢森堡、立陶宛、罗马尼亚、马耳他、葡萄牙、瑞典、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西班牙、希腊、匈牙利、英国、意大利。
㈤ 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中的“思想”与“表达”规定
看李明德的《欧盟知识产权法》
㈥ 欧盟商标审查怎么处理
商标审查
收到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将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补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或主张。
不服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的,可上诉至欧盟知识产权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不服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可以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还可以上诉至欧盟司法法院。
但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请求宣告无效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㈦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内审查专利容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
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
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
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
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