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批
① 注册知识产权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与一般的有限公司设立本无区别,如果需要审批也是后置审批,并不影响成内立容,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②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知识产权认证 人员
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对确认申请人(即申请成为审核员、待任协确认的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个人素质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个人素质:
●有道德:具有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的品质;
●思想开明: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善于交往:能够采用灵活的方式与人交流沟通;
●善于观察: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有感知力: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适应力强: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坚韧不拔:坚持不懈地完成任务、实现目标;
●明断:能运用逻辑推理或其他分析方法,及时得出结论;
●自立:在同其他人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2.行为准则
经确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和信誉;
●帮助其监督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审核技能;
●不承担本人不具备能力的审核;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审核员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除非审核员聘用机构和受审核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讨论或透露任何有关审核的信息;
●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确认过程的信誉;
●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及其确认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给予充分的合作;
●不对受审核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核。
2.知识要求
(1)审核及认证知识
●理解
GB/T19011-2003/ISO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第3、4、5、6章的内容;
●理解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第9.1—9.6的内容;
●理解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的应用;
●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流程。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
●
熟悉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各项条款的内容、要求和术语;
●
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不同类型组织中的应用,包括:
(a)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种类及与组织业务的关系;
(b)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对资源的需求;
(c)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过程;
(d)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风险及与组织;
(e)不同类型组织特定的管理过程。
(3)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掌握知识产权定义、种类和特点;
●理解专利相关基本知识,包括:
(a)专利和专利权;
(b)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c)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d)委托或协作产生的专利申请权;
(e)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f)专利权人的权利;
(g)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h)实质审查;
(i)专利权的行政撤消和宣告无效;
(g)专利侵权;
(k)专利文献。
●理解商标相关基本知识,包括:
(a)商标,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b)商标的特征;
(c)注册商标的作用;
(d)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e)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服务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了解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等;
(4)法律法规知识
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规程和指南等;了解认证认可有关的法律法规。
●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熟悉国家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要求,重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1号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可联(2013)56
号);
●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
●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要求;
●了解组织遵守的其他知识产权要求;
●掌握CCAA 审核员行为准则。
3.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
历、学位。
4.工作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8年全职工作经历。
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工作经历要求可减少1年。
工作经历应是在取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之后获得的。
5.专业工作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3
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5
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科技管理、质量管理等。
6.培训考试
申请人应成功完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承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内容应覆盖本方案“知识要求”。
应参加CCAA
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7.审核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作为见习人员参加4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应在最近连续3年内完成。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核员确认资格后作为审核组长,完成3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应在最近2年内完成。
8.再确认
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 CCAA
申请再确认,审核经历按初次确认要求执行。
9.聘用
确认申请人应与申请机构(且仅与此一个机构)建立认证人员聘用关系。
③ 注册知识产权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与一般的有限公司设立本无区别,如果需要审批也是后置审批专,并不影响成立,依属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④ 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手续应注意什么
专利申请以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专利局的通知,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也可向专利局一部发文组索要。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2.手续表格的提交
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应递交交专利局受理处。申请人将手续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给审查员个人,或者交给专利局其它部门或者个人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件申请的文件。所以,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请的手续文件,邮寄时不得装在同一封挂号信 。当面递交手续文件时,如果涉及几项手续文件,应当说明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件专利申请的几项手续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应当有文件清单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3.手续的费用和期限
凡办理的手续要求缴纳费用的,只有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以后,手续才生效。例如,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同时,或者最迟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有关费用的,该变更申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有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费用用途、金额及缴费人地址、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时间限制的手续,必须在到期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手续一律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手续文件邮寄的,以邮寄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缴付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到期以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手续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都是以著录项目开头的(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及专利代理机构等),填写时应当和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续文件中改变这些项目,那样会使所办的手续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例如,某件申请在转让以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而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受让人在实审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这份实审请求书自然是无效的,所以该实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出明确请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或者有先决条件的语言。例如,某申请人在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中写有:“若本申请有希望批准,请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中写上:“若审查员认为补正超了范围,则请转受理处作为新申请。”对一类手续或请求,专利局将视为未提出。
办理的各种手续文件中,不得有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它人的攻击和诽谤性语言,以及与手续本身无关的内容。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检举揭发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应发单独向专利局监察处、局长或者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手续文件中有上述内容的,应当删去,不同意删去的,手续视为未提出。
5.证明与签章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在实际审查中,签章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不一致有时发生。例如,请求书填写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章是“北京市电镀厂”,差别虽然不大,但是在审查时却无法认定签章的有效性。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变动的手续,例如:变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它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的手续要附具体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6.手续文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交的手续文件,一经专利局批准(有的还需经公告)即产生法律效力。手续生效以后,申请人不得要求取消该手续。例如,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经专利局批准以后,不得要求取消该撤回声明。申请人办理的各种手续生效后,对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 专利审批怎么进行
专利审批,依据专利局专利流程执行,全国执行的是统一的标准
⑥ 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专利都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可以自主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6.公布阶段(特指发明专利申请)。
7.实质审查(特指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第五步审查合格后,就可以直接进入授权阶段了。
材料准备: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⑦ 知识产权公司许可怎么办理
双方自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如果来源于旧专利法第19条“在中国专没有经常居所或者属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现在应该不用管它了,因为新专利法已经没有该规定了。
新法规定的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专利代理管理”链接下有详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