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事例
A.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B. 关于知识产权的例子
例1.2009年4月15日,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施耐德电气集团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版司支付1. 575亿元。权
例2.因为微软的Word字处理软件侵犯加拿大多伦多的一家私人资本公司I4iLP的专利权,2009年12月判定微软向加拿大多伦多的一家私人资本公司I4iLP赔偿2.9亿美元。
还有很多,自己看吧:http://www.keyansh.com/cn/news_view.htm?id=24
C.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 11.929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星、赵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均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但赵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王红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第25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红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坤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红星、赵坤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例
1、(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简称ETS)作为TOEFL考试的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考试题,并就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ETS与主要从事外语教学服务的新东方学校签订协议,许可新东方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但新东方学校将该TOEFL考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内和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且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协议。另外,ETS曾就“TOEFL”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范围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被控侵权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前,新东方学校曾因此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每一道试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消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2、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审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梅蒸)
原审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霸)
原审被告:甘传猛
原审被告:甘传飞
原审被告:徐国良
上诉人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了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等四个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传飞和甘传猛在香港设立,受让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梅蒸”商标)。上海梅蒸由甘传猛在上海设立,经香港梅蒸授权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梅蒸”商标。常熟豪特霸由徐国良设立,为上海梅蒸加工、销售服装。由常熟豪特霸生产、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梦特娇·梅蒸”标志,包装袋的装潢也与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专卖店的货架上间隔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在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使用含有“梦特娇”字样的香港梅蒸的企业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上装衣领标、内衬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梅蒸”拼音字母颜色与服装衣料颜色相同,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花瓣图形比原告的“花图形”仅缺少叶和茎,且在货架和价签上直接使用“梦特娇”作为商品名称,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标“梦特娇”的企业名称,包装袋的装潢与原告也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甘传猛、甘传飞和徐国良分别作为该三个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施的行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权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三个被告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判决后,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04年7月6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娱乐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发现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三个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力公司于2001年制作发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个MTV作品的VCD光盘,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了新力公司版权标记,并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2002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对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其播放过程摄像,刻录成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含有涉案的三个MTV作品。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对涉案的三个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西部娱乐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对赔偿数额,应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档次及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新力公司提出的为诉讼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2004年11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西部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五粮液)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以下简称老作坊酒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诉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萧山五粮液于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标,并许可宜宾五粮液独占使用“作坊”商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获得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老作坊酒厂成立于2001年7月,生产“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远大于“玉窖”两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开始经营三个品种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萧山五粮液与宜宾五粮液拥有“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老作坊酒厂在生产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个字,与“作坊”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侵犯了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的商标权;宜宾五粮液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侵犯;在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并没有就专利侵权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审理;由于萧山五粮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老作坊酒厂成立于2001年7月,早于萧山五粮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老作坊酒厂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程序取得,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请求撤销老作坊酒厂字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情况,根据萧山五粮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老作坊酒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的赔偿数额。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停止对“作坊”注册商标的侵权;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分别赔偿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经济损失20万元和10万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黑天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诉广东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广东黑天鹅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诉讼请求。广东黑天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于2000年9月受让取得“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黑天鹅”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判决。二审期间,广东黑天鹅公司又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国家商标局撤销“黑天鹅”商标之前,“黑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广东黑天鹅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广东黑天鹅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审理不需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扩大使用地域和服务项目。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鹅”商标和店名的案外人没有隶属关系,属于不同市场主体,广东黑天鹅公司主张的拥有“黑天鹅”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在“黑天鹅”商标注册之后,使用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004年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 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的事例
一两个就行《酸酸甜甜就是我》遭侵权《酸酸甜甜就是我》是超级女声张含韵的代表歌曲,几天前,这首歌曲被吉林音像出书社出书的华语金典全集收录,引发了一场诉讼。张含韵的掮客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精美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书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平易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诉称,超级女声张含韵是其旗下签约艺人,原告提供版权出书了超级女声首张大碟《我很张含韵》,其中包孕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因此原告对该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后就已经纯粹停止了发卖。另两位被告亦对出书发行复制侵权光碟一事予以承认,但以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这个之外,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则以为该光碟是被告吉林音像出书社委托其复制的,按照委托书的约定侵权力责任任应由吉林方承担。鉴于第一被告精美无限公司已经停止了发卖,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该公司的告状,但仍主张另二被告配合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华为事件的赢家是谁?就这个事件而言,真正的赢家其实既不是华为也不是沪科,无论他们谁最后取患了官司的胜利。兴许你感觉奇怪,为啥子会出现这个场合场面呢?其实很简单,华为作为海内国际的一个知名公司,面临如许一个诉讼,本身就是对其企业形象的一个损害,更何况还有思科诉华为的事件在先,这对华为而言,即使赢得官司,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对沪科而言,因为部分当事人已被羁押,需要别人解答的题目必定是可以最终内情完全暴露的。但在瞬息间内就可以研制出华为倾数千人之力的高端科学技术,几多听来有点无稽之谈。稍微有点理性的人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古迹是不成能如许诞生的。而因为沪科是被ut思达康从各处买进的,因此咱们不难发现,本来幕里的大鳄在这搭。单凭沪科的实在的力量又怎么是华为的对手,因此才有撑腰的出现。从各处买进后带来的好处是必然的,而且也确其实有关项目中取患了胜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好处的攫取。借鸡产卵,这种作法何等灵巧高明又富有创造力?但缺憾的是这无疑于嗟来之食,对本身,对他人莫非不是一种伤害?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愈来愈重视,如许的举动也必将被同业所不耻。经由过程这次事件,咱们很容易地就发现ut思达康的谋划。从各处买进沪科在光网络设备上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利用这次事件还可以打击华为。至于知识产权纠纷,即使诉讼失败,也是沪科所为,ut纯粹可以一推洁净。显然,无论怎样说,ut都是一个最大的赢家。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是华为和沪科的官司,应该说合ut是没有关系的,按照没事了理况,ut是没有必要搅到这场长短内里来的,在一些情况不明的情况下,ut应该静观其变。但ut并没有沉默,而是出来为这三个人说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有某种商业好居于内里。ut是一家发展很是快的企业,发展快首要靠pas产物,因为pas产物目前在中国已经起头走下坡,ut火迫切需要要新的产物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光网络产物就是其中一项,光网络产物在中国一年的发卖约120亿人平易近币,ut有了这类产物,就可以实施产物的多元化和公司的连续发展,因此ut需要获得光网络技术。从各处买进沪科是ut的一项策略,可是在有关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按照常规,ut本来应该向沪科索赔的,但ut并没就象许做,因此,也就不克不及不让人推断和思索考虑其中是否有啥子门洞儿了。知识产权掩护刻不容缓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数码信息的流通很是方便,成本很低,有时候甚至不需要成本。要是没有不论之类掩护办法,信息商品一旦被开始拍摄发来,在现存的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产权比事物商品的产权越发难以确定和掩护。尤其在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愈来愈多的时候,国度对知识产权的掩护就更显得刻不容缓。目前,高科技财产活着界范围内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缘。近几年来,我国的高科技研发区始终连结了高速率发展的态势,充实体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出产力的作用。时下,我国的高科技研发区已基本完成为了创事业阶段首要使命,开端成立了适合高科技财产发展的新型办理体制和市场推进机制。随着全球性科学技术竞争和人材竞争的空前猛烈,国度高新区将从首要寄托优惠政策慢慢转移到科学技术立异求发展的路子上,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作用。而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掩护做后盾,要是没有这项制度做掩护,立异发展谈何容易?在国度科学教育兴国和促进科学技术立异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经由过程兴办科学技术工业园区,使高科技财产迅速发展,取患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以遐想、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高科技企业群体迅速突起。但是咱们对取得的成绩应当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世界上的发展国度相比,我国的高科技财产总体上仍然还居于弱势官位地方,要经由过程科学技术立异使成为事实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财产发展环境,其中包孕成立一个完美和行之有效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A>。鼎新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成立起一个比力完美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出格是在与高科技财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配备布置装备摆设方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赐与了高度的重视。但这还远远不敷,还应该不断地加强,尤其是在出现加害知识产权的行经时,必得坚决打击,决不迁就。竞争是立异的一种首要驱动力,掩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鼓舞勉励竞争。中国it财产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立异,必须保证立异企业的市场好处,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正当地利用已有技术结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掩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是对知识产权不克不及得到切实的掩护,那末企业的立异将很难落实,不劳而获脚踏两船的需要别人解答的题目更会相继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咱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和最终的调查必然会内情完全暴露。咱们需要思考的是,怎样才可以兴许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卡拉ok用mtv版权收费,依据《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巨著权法》及《巨著权团体办理条例》的划定,国度版权局对中国音乐巨著权协会和中国音像团体办理协会(筹)刊在报纸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施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按照该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合的租房为单元,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机作品版权施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租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机两类作品的施用费)。按照天下不同区域和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程度,可以按照上面所说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的出台,揭开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序幕,象征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五传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失效本等国的300余名海内外代表参加了论坛,一致经由过程了《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掩护论坛上海宣言》,提倡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越发精密地结合起来,配合拟定越发适宜的互助策略和规划,联袂应对加害知识产权犯法这一全球化需要别人解答的题目。中国政府对天下掩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周全规划和统一部署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掩护知识产权步履提纲(2006-2007年)》(国办发 〔2006〕22号),周全划定了近两年天下掩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思想、工作方针、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首要办法等。按照提纲的统一部署,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况拟定了响应的实施方案,天下掩护知识产权工作出现新的场合场面。2006年2月,国度保知办结合公安部、信息财产部、商业上的事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部分和高法院、高检院公布《2006′中国掩护知识产权步履规划》,明确我国2006年掩护知识产权的详细工作使命。该规划有关立法、执法、机制配备布置装备摆设、宣传、培养训练教诲、国际交流与互助、推进企业自律、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和专题研究等9个方面内容,共160项办法。截至2006年末,这些规划全数得到执行,得到了海内外的广泛好评。
E. 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拜托各位大神
华为事件的赢家是谁? 就这个事件而言,真正的赢家其实既不是华为也不是沪科,无论他们谁最后取得了官司的胜利。或许你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呢?其实很简单,华为作为国内国际的一个知名公司,面临这样一个诉讼,本身就是对其企业形象的一个损害,更何况还有思科诉华为的事件在先,这对华为而言,即使赢得官司,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对沪科而言,由于部分当事人已被羁押,问题肯定是可以最终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研制出华为倾数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听来有点天方夜谭。稍微有点理性的人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迹是不可能这样诞生的。 而由于沪科是被UT思达康收购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幕后的大鳄在这里。单凭沪科的实力又怎么是华为的对手,因此才有撑腰的出现。收购后带来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确实在有关项目中取得了胜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攫取。借鸡下蛋,这种做法多么巧妙又富有创造力?但遗憾的是这无疑于嗟来之食,对自己,对他人难道不是一种伤害?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这样的行为也必将被同行所不耻。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很容易地就发现UT思达康的谋划。收购沪科在光网络设备上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利用这次事件还可以打击华为。至于知识产权纠纷,即使败诉,也是沪科所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净。显然,无论如何说,UT都是一个最大的赢家。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是华为和沪科的官司,应该说和UT是没有关系的,按照正常情况,UT是没有必要搅到这场是非里面来的,在一些情况不明的情况下,UT应该静观其变。但UT并没有沉默,而是出来为这三个人说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有某种商业利益在里面。 UT是一家发展非常快的企业,发展快主要靠PAS产品,由于PAS产品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产品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光网络产品就是其中一项,光网络产品在中国一年的销售约120亿人民币,UT有了这类产品,就可以实施产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UT需要获得光网络技术。收购沪科是UT的一项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按照常规,UT本来应该向沪科索赔的,但UT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让人揣度和思谋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门道了。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时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开发出来,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产权比物质商品的产权更加难以确定和保护。尤其在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近几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始终保持了高速度发展的态势,充分体现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完成了创业阶段主要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市场推进机制。随着全球性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的空前激烈,国家高新区将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逐步转移到科技创新求发展的路子上,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作用。而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后盾,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做保护,创新发展谈何容易? 在国家科教兴国和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通过兴办科技工业园区,使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联想、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迅速崛起。但是我们对取得的成绩应当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世界上的发展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仍然还处在弱势地位,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其中包括建立一个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应该不断地加强,尤其是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经时,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竞争是创新的一种首要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鼓励竞争。中国IT产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创新,必须保证创新企业的市场利益,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企业的创新将很难落到实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问题更会接踵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以及最终的调查必然会水落石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权收费 2006年1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根据该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的出台,揭开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序幕,意味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 、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19951924133)分别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国家保知办在上海联合举办“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300余名国内外代表参加了论坛,一致通过了《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更加适宜的合作策略和计划,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球化问题。 中国政府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统一部署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 〔2006〕22号),全面规定了近两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等。根据纲要的统一部署,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国家保知办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发布《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我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任务。该计划涉及立法、执法、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自律、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和专题研究等9个方面内容,共160项措施。截至2006年底,这些计划全部得到执行,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点赞哦
F. 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急!
有.而且是分类的涉及到许多领域.你到网络搜一下就知道了
G. 知识产权事例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是判决书。查新闻,也有案例。做文章,直接买本书也行。知识产权律师实务。
H.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8)知识产权保护事例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I. 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华为事件的赢家是谁?
就这个事件而言,真正的赢家其实既不是华为也不是沪科,无论他们谁最后取得了官司的胜利。或许你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呢?其实很简单,华为作为国内国际的一个知名公司,面临这样一个诉讼,本身就是对其企业形象的一个损害,更何况还有思科诉华为的事件在先,这对华为而言,即使赢得官司,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对沪科而言,由于部分当事人已被羁押,问题肯定是可以最终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研制出华为倾数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听来有点天方夜谭。稍微有点理性的人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迹是不可能这样诞生的。
而由于沪科是被UT思达康收购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幕后的大鳄在这里。单凭沪科的实力又怎么是华为的对手,因此才有撑腰的出现。收购后带来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确实在有关项目中取得了胜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攫取。借鸡下蛋,这种做法多么巧妙又富有创造力?但遗憾的是这无疑于嗟来之食,对自己,对他人难道不是一种伤害?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这样的行为也必将被同行所不耻。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很容易地就发现UT思达康的谋划。收购沪科在光网络设备上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利用这次事件还可以打击华为。至于知识产权纠纷,即使败诉,也是沪科所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净。显然,无论如何说,UT都是一个最大的赢家。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是华为和沪科的官司,应该说和UT是没有关系的,按照正常情况,UT是没有必要搅到这场是非里面来的,在一些情况不明的情况下,UT应该静观其变。但UT并没有沉默,而是出来为这三个人说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有某种商业利益在里面。
UT是一家发展非常快的企业,发展快主要靠PAS产品,由于PAS产品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产品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光网络产品就是其中一项,光网络产品在中国一年的销售约120亿人民币,UT有了这类产品,就可以实施产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UT需要获得光网络技术。收购沪科是UT的一项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按照常规,UT本来应该向沪科索赔的,但UT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让人揣度和思谋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门道了。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时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开发出来,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产权比物质商品的产权更加难以确定和保护。尤其在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近几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始终保持了高速度发展的态势,充分体现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完成了创业阶段主要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市场推进机制。随着全球性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的空前激烈,国家高新区将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逐步转移到科技创新求发展的路子上,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作用。而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后盾,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做保护,创新发展谈何容易?
在国家科教兴国和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通过兴办科技工业园区,使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联想、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迅速崛起。但是我们对取得的成绩应当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世界上的发展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仍然还处在弱势地位,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其中包括建立一个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应该不断地加强,尤其是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经时,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竞争是创新的一种首要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鼓励竞争。中国IT产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创新,必须保证创新企业的市场利益,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企业的创新将很难落到实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问题更会接踵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以及最终的调查必然会水落石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权收费
2006年1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根据该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的出台,揭开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序幕,意味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
、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19951924133)分别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国家保知办在上海联合举办“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300余名国内外代表参加了论坛,一致通过了《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更加适宜的合作策略和计划,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球化问题。
中国政府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统一部署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 〔2006〕22号),全面规定了近两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等。根据纲要的统一部署,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国家保知办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发布《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我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任务。该计划涉及立法、执法、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自律、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和专题研究等9个方面内容,共160项措施。截至2006年底,这些计划全部得到执行,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