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如何取消
Ⅰ 公证委托书如何解除
解除还不容易,通过受托人不在委托就是解除了。不过作为委托人,你有义务把委托书全部收回并销毁,不然如果受托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构成表见代理,你要承担责任的。
Ⅱ 委托书公证怎样取消
委托人与受托人同时到公证处撤销
Ⅲ 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撤销吗
可以随时撤销。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如果你的委托人,已经按照你的意图签署了文件,撤销就迟了。你必须及时找到被委托人,拿回委托书,也可以通知对方单位或个人,宣布撤销受托人的被委托资格。如果对方单位和个人故意声称在没有收到你的通知时,文件已经签署,那也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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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书的风险防控
(1)向公证处核实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
(2)要求代理人携带被代理人本人的各种证件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产权证等。
(3)查看公证委托书当中列明的代理人的权限,查明代理人是否可以代收房款,是否符合交易情况等。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业主去世,而让其继承人代签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经纪人应当注意:
假如业主已经去世,则决不可以让业主作为合同的主体,也不可以让其继承人充当代理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已死亡,则已无民事权利,亦不可能做出任何法律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让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房屋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Ⅳ 公证委托书房主可以撤销吗
可以撤消的,委托本来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实际上很麻烦,假如受托内人已经实施了容受托的行为,你应该承担责任的。假如没有实施,你可以把委托书要回来。他手里没有了委托书就好办了。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消委托的声明,(也可以在公证处备案撤消声明,以防止受托人查公证档案材料)但是必须收回所有的委托公证书,公证处不一定受理,因为无法判定受托人是否实施了委托行为。可以这样表述,撤消对XX的委托,受托人已经实施委托行为的责任我来承担,没有实施撤消有效。
Ⅳ 房产公证委托书能否撤销
公证委托书不能撤销,撤销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回金.违约金:指合同当答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Ⅵ 经过公证处的委托书口头可以取消吗
不可以
首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其次,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第三,委托人如果想要撤销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在受托人处收回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并且销毁,这样才能消除受托人的代理权若委托人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善意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销公证书。
具体可以参看《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已经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是不能单单口头取消的。
Ⅶ 公证过的委托书如何撤销
按法理应该可以撤消的,委托本来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可是实际上很麻烦,假如受内托人已经实施了受托容的行为,你应该承担责任的。假如没有实施,你可以把委托书要回来。他手里没有了委托书就好办了。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消委托的声明,(也可以在公证处备案撤消声明,以防止受托人查公证档案材料)但是必须收回所有的委托公证书,公证处不一定受理,因为无法判定受托人是否实施了委托行为。可以这样表述,撤消对XX的委托,受托人已经实施委托行为的责任我来承担,没有实施撤消有效。
Ⅷ 公证后的委托书我不想委托了怎么办
1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可以自行变更撤销。
2委托人先凭自己的身份证件到公证处声明撤销之前的委托书,从法律上先终止该委托书未来的效力。
3当然因为委托公证书已经在受托人手中了,委托人撤销委托的行为相关部门及第三人不知道,所以不能实际制止后续行为的发生。所以后续应该联系受托人,告知其应终止委托行为(最好留有证据 防止日后纠纷 比如到公正处申请通话保全或者邮寄保全 对于告知受托人应终止委托行为的情况进行保全固定证据)。然后应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将该委托书被撤销的情况告知房产登记部门,制止房产登记部门凭该委托公证处完成过户登记的可能。从根源组织过户行为的完成。
4当然如果受托人滥用代理行为或者串通购买人等不当代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权益。当然一切要注意保留证据。
Ⅸ 如何取消已公证的房屋委托书
按法理应该可以撤消的,委托本来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可是实际上很麻烦,假如受托人专已经实施了受属托的行为,你应该承担责任的。假如没有实施,你可以把委托书要回来。他手里没有了委托书就好办了。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消委托的声明,(也可以在公证处备案撤消声明,以防止受托人查公证档案材料)但是必须收回所有的委托公证书,公证处不一定受理,因为无法判定受托人是否实施了委托行为。可以这样表述,撤消对XX的委托,受托人已经实施委托行为的责任我来承担,没有实施撤消有效。
Ⅹ 如何撤销已经授权的委托书
可以撤销。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如果你的委托人,已经按照你的意图签署了文件,撤销就迟了。你必须及时找到被委托人,拿回委托书,也可以通知对方单位或个人,宣布撤销受托人的被委托资格。
如果需要撤销,直接书面通知相对人即可。本案中直接通知政府即可。如果在通知的过程中发生的先前授权引起的行为,可以向被授权人主张。如果发生在通知过后的行为,由政府承担责任。
(10)公证委托书如何取消扩展阅读: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签订取消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
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
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