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委托书
⑴ 房屋委托书有期限吗委托他人公证需要多少钱
房产公正书办理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房产证的委托办理 通常《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个条款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此外,很多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以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的委托书。
房产证公正书办理注意事项 :
1、签订委托协议
2、缴纳房产证代办费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要求缴纳。 双方约定的时间 业主入住时,由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为征收。业主需保存好缴费收据并及时交给开发商或代办公司,以便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您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您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验房产证上的记载,一旦存在记载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二、新建商品房房产证的自行办理。
以上为房产证委托书的办理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⑵ 本人被征收款付给共有产权人需委托书吗本人被征收款付给共有产权人需委托书吗
根据相关的情况是必须要付给公有产权的委托书,这样才能够维护他们的相关的一些利益。
⑶ 土地征收有授权书和委托书的情况下不是户主可以签字吗
有委托书可以不是户主签字,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这样不需要户主去签字
⑷ 外婆去世,有六个子女,留下一套房产,现在政府要征收,想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相关事项,委托书怎么写
仅供参考: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女儿1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儿2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儿3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儿4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儿5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女儿6 性别: 身份证号码:
XX,系上述委托人、受托人的母亲,生前拥有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房产一套,现母亲去世,房屋面临政府征收,为办理相关征收事宜方便,现委女儿6(姓名)为女儿1、2、3、4、5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征收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征收补偿协议,但补偿价格需事前与通知委托人。
二、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代为领取补偿款,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共同商议后续处理事宜。
三、...............................................(列明你们要委托的其他权限)。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⑸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介绍 帮你维护权益
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用以项目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民生的全局发展。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知识,包括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以及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大家大家读后对房屋征收有一定了解。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抱有抵触情绪,甚至曲解,认为是政府因事而议。想方设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个别人还存在靠征收致富的不切实际心理。
(二)违章建筑及“住改非”要求征收补偿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抢建违章建筑和突击性违规变更营业用途等现象较为普遍,违章建筑行为和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片区门头经营、家庭加工、作坊企业较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更导致了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对征收补偿提出过高要求,影响了其它被征收人的心理欲望,造成更大范围的攀比争利现象,征收难度加大。
(三)城乡结合部存在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相互交错的现象,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规定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按土地部门规定标准补偿,两类补偿标准差距较大,村民群众难以接受。
(四)少数上访群众无理取闹重复上访。有的已进行了信访三级答复后仍不满意,多次要求撤消复核意见;有的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是对判决不服,回过头重新上访;有的已达成协议又反悔,要求撤消协议重新安臵;有的要求过高,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随着遗留问题逐渐增多,诉讼上访频繁,牵扯征收办极大精力,时间和资金上压力很大。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有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介绍。包括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的程序以及进行房屋征收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用以项目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民生的全局发展。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巨大。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用!
⑹ 夫妻共同房产拆迁,一方有委托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吗
一开始可以先和拆迁征收办沟通,看他们是什么说法,你也可以说说你的意愿,如果无法沟通那就只好起诉协议无效,但你要有证据证明你父亲在办理委托书的这个时间里是丧失意识的,不是你父亲真实意愿的表达。
⑺ 房屋拆迁委托代理是否可以
房屋征抄收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征收部门慎重处理还是合理的,建议你可以就房屋征收事宜重新专项委托,明确委托权限,包括代为确认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结算安置由谁负责处理都要明确,受委托人重新在委托书上签名接受委托,重新公证才行。
⑻ 收房委托书范本参考
作为购房者,到了交房的时候如果没有时间去交房,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进行收房,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即可,以下是收房的收房委托书范本。什么是收房授权委托书样本?收房时注意什么?如何验房收房?
授权委托书(收房)
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兹授权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所购之“XX项目” 号 楼 单元 室房屋的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办事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权限:代为签署相关文件、交纳各项税、费等。
(上述房屋为XX限公司开发、销售的XX市XX区XX项目)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八大关键词解读委托收房
关键词一: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以电话、邮寄或媒体公布的方式,正式通知业主收房;购房者应在获悉收房通知的一定时间内,及时收房,并做好收房的相关准备工作。
合同中的以下四个条款应熟知: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位置、结构、层高等内容,业主在验房时应注意对照。
第八条:对于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楼盘,业主可依据第九条:出卖人应以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内容,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该条款内容中包括水、电、气等内容,在交房时应达到约定的使用条件。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这部分内容详细约定了交房时室内门、窗、厨、卫等各部分的装饰标准,是验房时的重要依据。
重视程度:★★★
关键词二:交费
契税:2008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成交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契税为总房款的1.5%,其他住宅、商铺均为3%。2008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成交价格低于4290元/平方米,契税为总房款的1.5%,其他住宅、商铺均为3%。
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多层住宅交纳总房款的2%,高层住宅为总房款3%,商铺、写字楼参照执行,一般为总房款的3%。
以上两项费用,不应由开发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应到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契税应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西安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二楼契税征收窗口或西安市北马道香米园93号,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一楼契税征收窗口,进行交纳。
天然气初装费:开发企业与天然气公司在2007年5月10日以前签定合同的,应缴纳2278元/户,2007年5月10日以后,应交纳1518元/户。
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户,每增加一个端口加收150元。
重视程度:★★★★★
关键词三:“两书一表”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给每个给业主,主要内容是住宅构造。
如:承重墙、管道类型等部分的使用说明,以及开发商对房屋作出的保修承诺,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由开发商按约定维修。
《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常说的“一表”。此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整个楼盘的备案,对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开发商必须要对楼盘终生负责。《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市建委备案,一份交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产证,一份由开发商保留。购房者在收房时看到的一般是复印件,但可根据复印件上的编号,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查询‘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详细情况。
重视程度:★★★★★
关键词四:面积
在交房时,开发商应出示房屋测量事务所对楼盘进行的实测报告,其中包括公共分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而该表也是结算房款的唯一依据。同时,权威部门的面积实测表,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办理房产证等事项至关重要。
由于建筑施工中的误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一般与实测不会完全一致。根据建设部规定,面积差异在正负3%以内可视为正常误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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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土地拆迁补偿款领款授权委托书
领款授权委托书
本人因常年在外务工,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只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事宜。建议写清楚,只办理领取补偿款事宜,其他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