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侵权
㈠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㈡ 展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哪些
一、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一、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实践中,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很好衔接。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执行展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
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作法上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主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没有区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况
尽管一些展会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
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2005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工作。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有法可依。
㈢ 展会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但是不论哪种,都要先了解展会组织方的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回款。
1,你侵犯他答人权利。
与展会组织方,被侵权方,还有你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这几方都要进行及时沟通,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和解,避免被组织方清场。或者明确是真正的侵权了。
公司正规的话,应该有展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程序,按照程序来,文件里怎么写的,就怎么做。
2,别人侵犯你的权利。
与展会组织方,还有你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及时联系,查实后,带着相关证据,向展会组织方举报,投诉,之后的处理就组织方的事了。
㈣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
如果已经证实是侵权行为,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取证:
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㈤ 如何面对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会展业的繁荣,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参展企业普遍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刺手的问题之一。我们有必要对展会中涉及到的这些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1.展会侵权问题我们会经常遇到很多这样的会展:定位、内容、市场、题目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一个展览会办得好,不进行经济基础、区域性市场和购买力的分析,不进行对别人办好展览如何投入人力物力的分析而盲目跟进,造成同类展会过多、过滥,造成好的展会被分流,差的展会被投诉,无序竞争。加上价格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变成所谓的“会展泡沫”。2.展品侵权问题无论在国内的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各类展会上都存在中国的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不是把别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改头换面拿出展示,就是剽窃抄袭他入成果被当场投诉。参展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它们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3.软件侵权问题在日常举办的展览会上,普遍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对于这些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很难依职权直接有效地处理会展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展持续时间通常很短,一般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程序无法适应。会展业作为当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期间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严重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对于各方人员来说,如何做才能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呢?二、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措施第一,对于组展单位来讲,必须严格审查展品。展品出运前,组委会要求各参展单位提前自查,有疑问或不能肯定的产品不能出运,敏感的产品种类需在参展之前提供产品专利或相关认证,以防万一。做到层层把关、责任落实到位。各组团单位在组委会领导下对各自分团负责,严格把关。各参展单位需要签署参展知识产权保证书。出现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如确有侵权行为,将停止其下届参展资格。第二,对于政府来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展览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将展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体系,依法保护展览会的知识产权。通过协助会展组织者制定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则或章程,并将这些规定、规则或章程作为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的合同附件,约束参展商的行为,同时引入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律师组成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第三,对参展企业来讲,要做好以下的相关事宜。 编辑:西点会展网
㈥ 展会期间遭遇专利侵权怎么办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投诉。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知识产权局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㈦ 展会与知识产权侵权怎么办
一、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案专利权人是通过向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来解决纠纷的。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行政途径。其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可将涉嫌侵权的行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其二,展会主办方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也可向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诉。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交专利证书、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其三,专利权人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司法途径。权利人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展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协商途径。被投诉人在获知相关投诉之后,如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可以与投诉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二、纠纷预防措施
就本案具体而言,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在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时,需要向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参展单位在参展时需要提高相应的专利保护意识,即使展会并不销售产品,但由于展销会系推广宣传展品,属于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也可构成侵权。参展商可在参展前通过网络检索查阅相关的专利情况,同时应当要求展品供应商提供其专利的相关文件,并保留与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和货款发票。
㈧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对于参展商来说,涉及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许可展出他人专利产品等。
其他可能的侵权行为还有:未经许可在展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的商标侵权;在展品火宣传材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展位设计方案而请著作权;未经许可在宣传资料上使用他人图片而侵权著作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等。
㈨ 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如何投诉
当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投诉。
一、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地方知识产权局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展会结束后,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另外,当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时,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
总的来说,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