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如何对国际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
一、根据国家参与的国际条约,比如巴黎公约、trips协议、PCT等;
二、根据本国法的规定,对注册在本国的跨国企业相关权利保护;
三、根据与跨国企业所在国之间的双边协议等

㈡ 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是()

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㈢ 世界各国为什么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最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㈣ 如果对方参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缔约国,这种情况能构成侵权么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不是楼上所说的那样。
楼主:是否属于侵权,要看对方的技术采用何种形式予以保护。

如果采用技术秘密形式保护,那么我们在国内通过独立开发途径得到该项技术,而不是从其他非法途径(如盗窃、拾得、第三方非法转让等渠道非法占有)得到该项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如果利用合同关系得到对方的技术,在国内擅自使用的,属于违约行为。

如果采用专利形式保护,那么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况,否则不属于侵权:
1.如果对方在我国也申请了专利或对方在起国内申请专利时在我国也申请了优先权,并且该专利至今仍然有效;
2.如果我国和对方国家曾经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约定互相承认对方国内取得的专利。这个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并非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果仅仅因为中美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在美国申请的专利不一定就在中国也有效,因为该公约下的所称的专利权仅在专利授予国有效,不适用于其他国家,即该公约规定的权利独立原则。

㈤ 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㈥ 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你说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就是说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或者知识产权犯专罪时的诉讼程序了。属个人觉得现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司法程序上为知识产权设立一套完整的体制是很必要的,也就是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寻求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救济手段。这个是国内的情况。
另一个就是国外的情况了,中国是很多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比如巴黎公约、TRIPS,也是WTO的成员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国际接轨,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一套良好的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制度可以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和伐罪的发生。

有时间就去看下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吧。前因后果都可以看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的大趋势。而司法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㈦ 世界范围内也有一份著名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协议叫做什么

世界范抄围内著名的对知识产权袭进行保护的协议,叫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7)他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㈧ 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领域最广的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年轻的法律,它的诞生源于社会的进步和保护私权的需求,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长,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严密,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疏漏,其专业性不自觉地把一些权利人拒之门外,要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必须先从普法工程开始,降低法律门槛,和世界大流紧密结合起来。

(8)他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扩展阅读: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知识产权法

㈨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两国保护时长不一样,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

问题一:世界版权公约理解,在国内销售等同国外,需要许可。

问题二:在德国销售适用于德国版权法,构成侵权。

以上系个人对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理解,可能有错误之处,请他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