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知识产权
A. 1、什么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1]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包含的类型有: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
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农业知识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
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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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农业知识产权的涉农专利
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权人除了享有这些经济权利外,还享有精神权利。精神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享有的表明其是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它与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9条规定,新品种的培育人享有授权品种的署名权。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也具有知识产权所存在的相关特征,如客体的无形性和公开性(商业秘密和部分作品除外)、易于传播性、权利的地域性、期限性(商业秘密例外)等。
C.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省、市、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制定xxx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我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xxx镇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我镇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印刷出版业、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我镇市场环境。
三、工作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镇文化站、派出所、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广播站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镇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镇工商所负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镇文化站、广播站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镇工商所、质监分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压级压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镇质监分局、工商所、派出所、检疫等部门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流通使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四) 强化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镇农办、林业站、工商所、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的管理,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镇派出所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上报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庭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镇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学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镇政府决定成立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镇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各村和镇直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通力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有关部门要利用“12330”知识产权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五、时间安排
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进行作出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专项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区专项办汇总。
D.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其中哪些与农业关系密切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1]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包含的类型有: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
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农业知识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特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
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E. 请发一份中央有关三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涉农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工作常识和时事政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2年12月31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形势好,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发达,注入了强劲动力,增添了应对底气,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增强忧患意识,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
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规范进出口秩序,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3.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2.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3.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启动金农工程二期,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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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势的判断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各种类型的龙头组织的带动,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用利益机制联结成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兴起以来,经过15年的发展,从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从局部探索转入全面推进,形成了规模扩大、领域延伸的新格局。
(到2004年底,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已达到11.4万个,固定资产总额8099亿元,销售总收入14261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加70.9%,91.7%和141.7%。带动农户8454万户,比2000年增加41.8%,农户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平均增收1202元/户,比2000年增加302元。
从农业产业链发展看,这个“新格局”的形成,与农业产业链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其主要特点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产业培育发展期,逐步进入产业整合发展期。实践证明,产业链发展到整合发展期,有力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我国农业产业国际竞争能力。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产业整合,突出了主导产业,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区域性或跨区域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优势农产品产业集群。
——以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龙头,以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为基础,带动广大农民,形成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例:沿海地区形成了优势水产品、园艺产品产业带,中部地区形成了粮油等优质专用农产品产业带,西部地区形成了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例:从内蒙西部临河→东部赤峰,形成1000多万亩饲料玉米种植带和150多万头的奶牛产业带)
——以县、市为区域,以若干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支撑,形成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集群,使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商品优势。
(例:河南邬陵县花卉,湖北谷城县种业,湖北罗田县板栗等)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以吉省为例)
(二)通过科技整合,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
——主要表现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包括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手段创新和科技成果创新三个方面,通过农业科技创新,逐步促进了农业产、学、研相结合。
(三)通过产业链内相关环节整合,形成了农产品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组织。
——产业组织机制创新,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公司+农户《占总数43.6%》、中介组织+农户《占总数36.4%》、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占总数9.3%》)
——相关环节利益关系的整合,在产业链内龙头企业与农户逐步形成以合同契约为主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利益联结机制。
(其中:合同方式占51.9%,合作方式占12.6%,股份合作方式占13.3%,其它方式占22.2%)
——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价格调节、利润返还、系列化服务等,使农户得到实惠;同时拓宽农民就业门路。)
(四)通过资本整合,培育了一大批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通过运用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和租赁、战略联盟等资本运营手段,形成一大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江苏雨润、四川四海为例)
——进入资本市场。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例如目前全国农业类上市公司63家,近年来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达210多亿元(以内蒙例)。
——促进了农业对外开放。2004年,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亿美元,比2000年增加2倍。
(五)通过市场整合,涌现出一大批名牌产品。
—在市场竞争中,随着企业的资本扩张、产品扩张,农产品的市场在分割、在洗牌,有的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扩大,有的则萎缩;有的退出某区域市场,有的则进入其它区域市场乃至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尤其是很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抢占了市场先机(以乳制品、温氏为例)。
特别要提及的是农业产业链由培育发展阶段发展到整合发展阶段,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发展模式由自由发展模式,发展到规范发展模式;
(从经营管理不规范→遵守游戏规则,注重引入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等)
二是、龙头企业发展的重点从注重产品数量,发展到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品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三是、龙头企业的目标结构,由注重近期和提高效益为主,发展到近期与远期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是、驱动因素,由政府+市场,发展到市场需求导向为主;
五是、竞争力来源,主要从政策+能人+资源,发展到机制+智力;
从多数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已进入产业链的整合发展阶段,但在这同时也已经有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进入产业链的创新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企业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实力,产业组织体系健全,产品标准化体系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产品结构基本平衡,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等。(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大大约有10%~15%,进入产业链的创新发展阶段)
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
1、企业总体规模偏小,产品质量档次不高。
2、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不高,综合利用水平较低。
3、发展机制有待完善,产业组织体系有待健全。
4、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其中资金不足仍然是发展的瓶颈。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总的趋势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正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主要表现在:1,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向跨区域发展,优势产业集群由点向区域发展;2,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农产品加工业由带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并重发展);3,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产业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与稳定,效益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十分重视。今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江西、湖北视察时又强调指出,“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深加工为龙头,以市场需求为坐标,不断拓展产业链,农业产业化就一定有更加广阔的前景。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以及发展对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 关于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产业链发展
(一)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推动我国农业科技有4个重大转变:
一是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从过去的产、学、研分离,逐步向产、学、研相结合转变。
二是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由单一的以涉农科研、院校为主体,逐步向涉农科研、院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多主体转变。
三是农业科技手段由传统型逐步向计算机化、信息化等现代手段转变。
四是农业科技投资主体由政府为主,逐步向政府、龙头企业、社会资金等多元化转变。
(二)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创新的主要模式:
从创新主体上分,大体上有三大类:
第一类:以涉农科研院校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模式。
主要是(1)兴办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型经济实体(公司)。
(2)研转企。
(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或专利有偿转让)(例:中水院、中农科院饲料所等)
第二类: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模式
(1)龙头企业自建科研开发机构(据不完全调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以有70%以上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
(2)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依托相关涉农科研院校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含博士后工作站)
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校的联合程度上分,又可分为:
(3)资本联合型。即科研院校或专业技术人员以自有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入股龙头企业;
(4)联合攻关型:
——由龙头企业出资联合开发;
——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同出资攻关;
——由国家财政出资攻关(主要是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课题)。
(4)技术指导型。即龙头企业常年或短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顾问,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
第三类: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主体的创新模式。
这种创新模式又可分3种:
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农技推广部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二是以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兴办“科技示范场”、 “专家大院”、“科技入户工程”等。
三是以农业科技园区为平台的农业集成创新。
(三)农业科技创新在农业产业链发展中的作用——是提高农业产业链竞争力的原动力。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助推器。
主要表现在:
1、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优化了农牧业结构。近几年来,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程度最高,大力推广优良畜种和先进的养育技术(如:胚胎移植等),促进畜牧业成为我国农业的支柱产业,2004年,畜牧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大关,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3.6%。
——提升了农业整体素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
2、延长农业产业链
研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以长春大成集团玉米产业和陕西富安果业为例)
3、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从传统型逐步向集约型、知识型和现代型转化。
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节约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了生态环境。
例:以“工厂化农业”和“设施农业”为标志的土地工程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例:“精准农业”、测土配方施肥等逐步应用;
例:替代型技术的推广(如:应用生物化学技术,喷灌、滴灌、中小型农机具的广泛应用)
4、通过体制与机制创新,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率(从上个世纪末的30%提高到40%以上)和科技贡献率(从45%提高到48%)。
5、通过科技培训和推广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以新希望、六和饲料为例。
(四)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农产品加工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滞后;
3、农业技术不够适用性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生产的可行性和应用的风险性等方面;
4、农业科技投入不足。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的几个观点。
(一)农业科技创新要有新思路。(创造有利于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视智力投入,形成企业专有资产)。(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在完善多种农业科技创新模式的同时,重点是完善以龙头企业为有效载体,依托农技推广部门,建立新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三)加强信息体系建设
在信息时代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获得信息的能力,是衡量它能否科学决策,能否提高创新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科技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性质。
1、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重点是:(1)对农业科研原始创新投入;(2)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创新投入;(3)加大对在引进的基础上,促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4)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培训、技术、信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等。
财政支持方式:全额、贴息、补贴、资本金注入等。
2、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发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农产品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创建多元化的、稳定的农业科研投融资体系。
(如:创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科技投融资公司、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等)
此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项目上,给予倾斜与支持
**************************************************近年来,长沙市坚持把加快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为化、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使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培育了一批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涌现了一批知名品牌或产品,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蓬勃发展。
1 长沙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已达94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有77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40家,1亿元以上的有8家。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总产值达到42.5亿元(烟草加工除外),安排就业劳动力达到16万人,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达5660万元,带动开发农副产品基地128万亩。其中市级龙头企业34家,2002年资产总额达到22.5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91亿元,实现利润6247万元,税金7181万元,带动基地113.55万亩,带动膛户35万户。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市场流通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框架,并呈现以下特点:
1.1 依托资源优势,区域特色开始显现
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发展区域特色产品,逐步形成了区域化布局、基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农副产品附加值和资源转化率大大提高。如长沙县茶叶生产历史悠久,县委、县政府把茶叶作为农业三大主导产业来抓,造就了“金茶”、“金鼎茶”等知名品牌,金井茶厂,长春茶厂已发展成为我市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
1.2 品牌效益凸现
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受消费者青睐的生产品牌,如我市的秀龙大米、凯雪面粉、黄金圆粉丝等连续两届被评定为全省十大农产品品牌。
1.3 园区特色明显
园区建设初具规模,吸引了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入驻,产业优势突出,成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摇篮。如望城食品工业园引入了旺旺食品、派派乳业、沐林现代食品、黄金园湘粉等龙头企业入园,年产值达到11亿元,上缴税金近亿元,并带动提升了传统产业湘粉加工的发展,预计到2005年该工业园可完成总产值30亿元以上。
但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真正上规模、上水平的还较少,20%的龙头企业资产规模不到1000万元,最少的只有300多万元,部分还停留在家庭作坊式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少,保留陈旧传统工艺和设备的多;采用新材料、新包装的少,沿用老包装或简易包装的多。显然,这与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是不相适用的。
第二,发展资金短缺,企业投入困难。融资渠道不畅,现代融资手段缺乏,企业担保抵押困难,银行贷款难以到位。根据有关调查,银行贷款仅能满足企业发展资金的20%~30%,资金缺口比例高达70%以上。
第三,标准和监测体系滞后,产品质量难保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刚刚起步,虽龙头企业产品大都得到了认证,但众多加工企业还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少数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经常出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仍存疑虑。
2 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迫切需要
长沙作为湖南的省会,这些年来国民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处于全省前列。但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著名农副产品产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以2001年为例,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计算,年增长12.1%,而同期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幅度只有5.9%。“三农”问题日益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业产业化的提出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出了明确的思路,但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农副产品的转化加工及销售加工及销售必须通过发展龙头企业来实现,因此,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迫切需要。
2.1 发展龙头企业是降低农业经营风险,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需要
龙头企业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外联市场,内联农户。通过它可及时反馈市场需求,告诉农户需要生产什么,同时又通过自身的转化加工和市场渠道使农副产品快速打入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产业,产业连农户,有效提高农业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应变能力和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只需根据市场需求放心生产,不必为产品的出路担心,生产收入得到有效保障,有效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2 发展龙头企业是引导生产,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龙头企业拥有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能准确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运用价值规律,按照市场法则对农业生产实行有效调控,对农户提出指导性计划,告诉他们应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养活农业生产活动的盲目性。并引导农户优化生产,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品质,生产出加工开发潜力大,附加值高的农副产品,通过龙头企业的引导,去年我市农民用于良种引进、设施栽培的资金达4亿多元,农产品品质明显优化。生产规模也进一步扩大,过去两年,全市共调整种植面积260万亩,经济作物面积扩大到230万亩。初步形成了优质稻米、甜糯玉米、品牌茶叶、商品蔬菜、时鲜瓜果、高档花木、名贵药材、优质烤烟八大主导产业,这八大主导产业的生产面积共计430万亩,产值合51亿元。
2.3 发展龙头企业是提升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我市有400多万农业人口,农产品资源丰富,但由于农产品加工转化滞后,随加值低,农业资源优势难以释放。有关资料表明,世界发达国家每1元农副产品的加工平均增值额为2~9元,而我国只有0.41元,这也是农业长时间陷于大而不强,量大效低的经营怪圈的根本原因。通过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开展主导产品的产后加工处理,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得到有效增加。去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林牧畜总产值的比例达到0.32:1,产业优势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市级34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32家,去年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利税1.2亿元,平均每个企业达到5000万元和400万元,带动基地98万亩,为我市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和农民纯收入增长作出了贡献。
2.3 发展龙头企业是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需要
龙头企业成为沟通城乡的纽带,加快了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载体。这几年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安置农业劳动力达16万多人。同时,龙头企业本身就是农村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前提。目前,我国农村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严重失调,而沿海开放地区和发达省份相对较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较好,其中许多乡镇企业都发展成为农业龙头企业。
3 建议与对策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现代农业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市农村还处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化的转型期,在产销一条龙的产业链中,产后保鲜、加工环节仍然滞后。因此,加快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非常必要和迫切。今后几年,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逐步把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建成布局园区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管理现代化的经营新格局,加快推动农村“三化”进程。
3.1 提高认识,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摆在重要位置
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肩负着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共同致富的重任,是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发展龙头企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在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中,应把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当作一项盈利、创汇、可持续发展的强势产业来看待,当作最有发展前景和生机的后续产业来扶持。做到思想到位、政策到位、资金以位、服务到位。发展龙头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只是农业部门的事,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产业化经营作为自己的责任,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从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协调意识,努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
3.2 聚合生产要素,引导多元化投资兴办龙头企业
一是启动民间资本发展龙头企业。因势利导地鼓励农村能人、大户独资或联户合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项目,拉长农业产业链。二是积极引进外资兴办加工龙头企业。把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重点之一,通过利用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新建、改造和嫁接我市的龙头企业。三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当积极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大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乡镇企业发展应把兴办龙头加工企业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粮食、供销、外贸以及农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的自身优势、积极兴办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契机,引导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的加工转化。
3.3 围绕龙头,抓好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靠基地来支撑,龙头企业的发展与生产基地的建设和农民增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生产基地发展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才能得到保证,同样,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龙头企业应把自身利益与农民利益统一起来,与农民建立原料供应和生产协作关系,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围绕龙头企业来合理规划区域特色经济,一般来说,一个县(区)应主要突出1~2个自己的特色农业产业,并且要扩大规模,形成优势。我市目前应突出发展粮食、畜牧、花卉苗木、茶叶、果品、蔬菜、药材等基地建设。在基地建设中应注意:一要优质化,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指导作用,引进优良技术和品种,改善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二是要标准化,基地连着千家万户,基地建设应按照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由公司向农户统一提供种亩,统一技术规程,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栽培管理,三是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合同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真正使企业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3.4 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加强产品质量体系建设
我市不少龙头企业的产品与国际标准不接轨,难以进入国际市场,这是加入WTO后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要从尽快进入海外市场,同国际接轨的要求出发,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一是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各龙头企业要按照国际规则,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产品标准,二是加快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与农业科技示范区、外向型农业开发区建设相结合,建立安全、优质、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三是加大农产品创牌工作力度,要把龙头企业创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争创更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名牌。
3.5 加强信息传播体系建设,加大信息支持力度
我市已投资180万元建立了长沙市农业信息港,现已全面开通,投入使用,全市200多个涉农部门、涉农企业和农民在网上建立了分港、子网、网页。有近千个加工企业和种养流通大户实行网上发布信息和交易。下一步,要抓紧以信息入户入企业为中心的长沙农业信息港二期工程建设,把网格连接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让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了解市场动态,又能及时将本企业信息传播出去。
3.6 制定优惠政策,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二是改善信用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诚实守信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对企业信用度进行评估。市、县两级要尽快成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解决龙头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要积极引进新的投资主体,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资嫁接、兼并联合、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实现资金筹措社会化和市场化。三是充分调动全市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到龙头企业任职,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搞示范,领办创办科技开发园区。四是灵活动用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应优先考虑,简化办事手续。对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参观、评比等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排除干扰。五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我市的农业资源优势、特色农业经济、名牌农业产品和有活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等,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集中发挥广告效应,打出我市的主要品牌,扩大在市场竞争
G. 农村产权哪些可以交易
您好 ,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就农村产权现阶段可交易的品种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八项。
意见指出,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
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
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如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