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禁止令
Ⅰ 禁制令和禁止令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禁制令,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二)使用范围
1、禁制令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还常常适用于民事案件中的紧急事项处分。比如制止某个侵权行为,制止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接近未成年子女,或者将其挟持出境,制止泄密行为,制止盗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制止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等等。
不过禁制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采用的诉讼制度目前尚未被中国的诉讼立法所点赞,因此中国内地的诉讼制度至今尚无禁制令的明确规定。
2、禁止令是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
(三)处罚规定
1、禁制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制令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最短期限的限制。禁制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我国刑法中禁止令的处罚规定:
(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Ⅱ 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
所谓诉前禁令,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起诉之前,内出具民事裁定容书,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在软件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同样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其中的区别可以看得出来,前者是发生在产权关系中.前者是涉嫌侵权后者是已经发生侵权了.
Ⅲ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知多少
知识产权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回。实践中,当权利人发答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会在证据固定后,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权,但是,诉讼程序通常会经过一审、二审,耗费时间非常长。在法院最终判定侵权之前,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其权利也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
Ⅳ 什么是诉前临时禁止令
诉前临时禁令是指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完全依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这也是避免司法保护这种公共资源被当事人滥用的必然要求。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赋予了中外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正式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方停止有关行为的救济途径。这就是业内常常提及的“临时禁止令”。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诉前禁令过程中没有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必经程序,但是法院在认定申请人提交证据效力的时候,应依职权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合理认定证据效力,而不应因诉前禁令依单方申请作出,就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加审查一并采信。
(4)知识产权禁止令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实体上一般应审查以下四个要件: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禁令的作出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如果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的,还需要提供证明其符合法定利害关系人的证据)等,以确定申请人专利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至提出请求之日为有效专利。
如果申请所涉及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还要求申请人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个人,其委托书上的中文译名必须和专利文件上的专利权人的中文名称完全一致。
Ⅳ 禁令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制度
临时措施制度是指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具有执行力的终局决定之前,由于案件的具体、特殊的紧急情况而由执法当局对权利人所给予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临时措施是对民事权利的临时救济措施,但不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不是民事制裁措施。
一般多见于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但不仅限于对知识产权的救济,其他民事权利也应当可以寻求并获得这种救济。 ⑴紧迫性:TRIPs 协定第50条之2规定:“在适当时,特别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或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也就是说,只有在案件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即发侵权),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⑵被动性:应权利人申请采取,执法当局一般不得依职权采取(在中国,法院在诉中可以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⑶临时性:非终局性结论,可在诉前和诉中任何程序和阶段(包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提出申请并决定采取,也可依据情况变化随时撤销。
⑷即执性:一旦作出立即执行,不因提起复议(或者上诉)而中止其效力。 ⑴按照临时措施内容一般可分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种。
禁令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侵权案件中的禁令,在中国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广义的禁令也包括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为特定行为的命令,即强制令,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就属于这种强制令。禁令包括最终禁令(也称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被称为中间禁令或者初步禁令。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临时禁令有附期限的禁令和不附期限的禁令两种。而永久禁令(即判决停止侵权)则应当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并在该裁判内容依法生效后予以执行,不属于临时措施制度范畴。
⑵按照临时措施采取的时间可分为: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临时措施两种。诉中临时禁令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属于先予执行的一种情形。
⑶按照采取临时措施执法主体和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即司法临时措施)和行政程序的临时措施(即行政执法临时措施,广义上也包括海关的边境执法临时措施)。
⑷按照采取临时措施之前是否通知被申请人可分为:仅凭单方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和通过双方程序(听证)采取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般是仅凭单方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
诉前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最为重要、特殊和值得研究,其中又以诉前禁令为要者。诉中临时措施一般均规定于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
中国目前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仅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且主要是指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Ⅵ 美国违反禁令 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比如知识产权类的禁售令。。。
刑事责任?那是属于《刑法》范畴,仅属于一个国家以内的法律。所以我不明白你要说的什么。但如若美国公民在本国触犯《知识产权法》,是需要负上一定责任的。不过《知识产权法》不是刑法,负担的不会是刑事责任。
Ⅶ 仲裁程序中能提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吗
我国的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对于不正当竞争类别的泛知识产权案件,尚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另外,仲裁案件多为合同纠纷,商业秘密的侵权能否以仲裁程序来解决是个前置问题。当然,很多的商业协议中存在商业秘密条款,但这种情况下申请仲裁的大前提仍然是违约
Ⅷ 禁令是什么意思
”禁令“的意思:一般带有命令强制性的制度。
⒈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
侵权案件中的禁令,在中国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广义的禁令也包括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为特定行为的命令,即强制令,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就属于这种强制令。
⒉禁令包括最终禁令(也称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被称为中间禁令或者初步禁令。
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临时禁令有附期限的禁令和不附期限的禁令两种。而永久禁令(即判决停止侵权)则应当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并在该裁判内容依法生效后予以执行,不属于临时措施制度范畴。
⒊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Ⅸ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知多少
知识产权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当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会在证据固定后,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权,但是,诉讼程序通常会经过一审、二审,耗费时间非常长。在法院最终判定侵权之前,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其权利也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
一、典型案例
1、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诉前禁令案
2016年6月20日,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随后,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了原裁定。
2、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杨季康在该案中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二、相关规定
总的说来,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5、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作了一些细化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可以简单地归纳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不及时制止,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然,法律对这一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三、总结及延伸
诉前禁令制度在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前,已经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这说明,诉前禁令很早就被引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在其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后,才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得以实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应用得并不多。
笔者认为,诉前禁令在给权利人的利益以及时保护的同时,对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也非常大,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案件在经过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所以,这一制度的适用应当谨慎,需要为其设定一定的标准,当然,这一标准不应仅仅是现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