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件
Ⅰ 商标案件都由哪些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Ⅱ 刑法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处理中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侵犯注册商标的证据搜集,侵权时间和侵权影响的认定,
程序法上主要设计证据规定。实体法上涉及以下: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
主要的就是以上一些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其它的司法解释,可以去国家只是产权局网站搜索。
Ⅲ 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3月,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在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办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也将依法结案。现整理归纳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各地学习参考。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答:根据案件类别,除主体资格证明外,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收集下列相关证据:
(一)对被侵权人:1、属被侵权人投诉的,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同或类似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证明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等;2、属他人举报或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的,应将涉嫌侵权产品包装和标识送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求其对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定。如果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出具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对销售侵权商品的经销商:1、购货发票及证明进货来源、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2、销货发票及证明货物去向、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3、现场提取侵权产品及包装物、标识、标签等材料,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对库存的侵权商品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证据材料;6、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首先对其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实施现场检查。1、在包装车间调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影像证据;2、在产品仓库查清待售的侵权产品数量;3、在原材料仓库调取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数量;4、对现场检查的1、2、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5、对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均可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业提供:1、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印制合同及付款凭证;2、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入库单和领用单具;3、侵权商品的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据;4、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5、询问调查笔录。
(四)对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印制企业:1、印制合同;2、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稿样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的出库单据;4、收款凭证及对应的财务记录;5、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对侵权商标标识和包装物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影响侵权案件的定性?
答: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护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规定表明其中一种权利的申请和取得都不得损害他人已合法取得的另外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中,对如何处理两种权利冲突作了两点答复:(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二)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且商标专用权取得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使用在其商品或者包装上,则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四、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
答:我们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是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取证过程中就要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作出具体的要求,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即证明当事人确有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证据的行为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点赞。二是要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围取得证明其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及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如果仍然无法取得说明从外围也无法了解情况。当事人拒绝提供、工商机关穷尽所有办案手段也无法获知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六、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答: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法律。常见的是侵权人既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当事人实施这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客观后果相同,应认定当事人只实施了生产经营假冒他人商品这一个行为,只是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同时采取了两种方式,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
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一并认定、择一重处。在办案实际中,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较重且易于操作,我们倾向于适用《商标法》处理。
七、依法没收的侵权物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前有效的相关依据还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228号)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89年出台,98年修订),但因上述依据中关于没收物资处理的规定均很抽象,执法实践中对没收物资的处理成为疑难。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没收的物品多数属于有使用价值(不宜销毁)的侵权商品,在确保安全和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处理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选择处理方式。一般应当公开拍卖,但是公开拍卖的费用与拟拍卖的物品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变卖;2、分离侵权标识。在处理前必须采取剪裁、撕毁、粘贴或者其他手段将侵权商标标识与商品分离,防止侵权商品再次原样流入市场;3、签署买卖协议。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无论买受人是被侵权人还是其他人,办案机关应当与买受人签署书面协议,载明“没收物品处理”字样,并约定买受人对物品的处理方法;4、后续监督。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方法处理物品,办案机关应当派人跟踪监督或者查验处理后的检验结论,防止买受人简单更换商标标识,将侵权商品改头换面为“正品”出售。
Ⅳ 商标权案例
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为甲方可以继续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恶意抢注为由,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但甲必须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请。同时向工商局说明此情况,要求等待另案结果。
Ⅳ 商标权的案例
首先,查询商标是否可用。
如果可用,建议注册
其次,程序:查询(可用)—准备书件、签协议—上报—收到受理通知书—初审公告—取得注册证
再次,建议:注册在所需类别和相关类别,最好全类注册。检测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及时提出异议。
Ⅵ 关于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
商标之所以要按类别保护就是为了界定权利的范围,而B虽然没有具体的划分项目,但侵权人仍然构成侵权。
况且中国的所有商品不是都能从商标分类表上找到的,如按此推理那么那些人如何维权。侵权人的侵权商品项目属于B的保护范围。
如有疑问随时联系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刘律师。
Ⅶ 与商标有关的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8、其他商标案件。
上述案件可以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商标权属纠纷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几类。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Ⅷ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Ⅸ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18381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合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考试培训,在国内的MBA、MPA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被告经营者曾与原告合作举办培训,对“太奇”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非常的清楚,并且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0年2月份使用原告的商标“太奇”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模仿原告的经营模式大肆在全国发展合作分校,被告与原告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也是举办MBA、MPA培训服务。被告在其招生简章、网站上突出使用“太奇”,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极其恶劣,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使用“太奇”字号,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声明,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判决结果
被告到工商行政部门提交手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4、律师建议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Ⅹ 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商标侵权案件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详细描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