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瑕疵担保
A.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的是担保交付的标的物在什么上没有瑕疵什么不能对其主张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击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
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1)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扩展阅读: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B. 瑕疵担保责任的权瑕担保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合同法》第150、151、152条的规定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谓出卖人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所转移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产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也称为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向买受人追夺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责任;如无约定,出卖人只承担一般责任,即返还价款,买受人有损失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则是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移转于买受人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同为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及无过错责任。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几种表现,法律对出卖人施加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权利合法﹑权利完整﹑不被第三人追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150条规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时,出卖人可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合同法》和其它法律对出卖人的担保义务的特别规定,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租人将其出租给他人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不得以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也可以因为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被免除。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出卖人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除非其它法律作了与此相左的规定。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 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这两种权利瑕疵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别:在前一种,权利是存在的,只不过其要么不为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或虽为出卖人所有,但第三人对其享有一定权利;后一种瑕疵指买卖之权利根本不存在,不论其对于出卖人或者对于第三人而言,均不存在。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指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四)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合法的权利”不一定非所有权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卖处分权即可; 2、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3、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五)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范围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瑕疵担保并不适用物之买卖,而只是用于权利的买卖。因为“权利存在之担保,唯有在权利买卖时始有其适用,不适用于物之买卖,盖物权采现物主义,有物即有物权,不生物权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所谓存在,不仅须有权利有效成立,且须尚未消减者,始能谓其权利存在。”因此,权利瑕疵担保仅适用于债权及其他一般权利之担保﹑有价证券未经宣告无效之担保。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瑕疵担保不仅适用于权利的买卖,而且适用于物的买卖。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原则上不调整权利的买卖,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50条所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主要适用于物的买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的转让﹑有价证券的转让等过程中出现权利瑕疵,受让人一般不能援引该条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 在租凭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要求标的物必须符合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通常会在网上购物,但有时我们购买的物品往往会不如人意,产品可能会出现一些瑕疵,因此,我们往往可以采取退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买卖合同中,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瑕疵担保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A、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瑕疵担保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所述,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无权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D.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8、保密条款;
9、争议的解决;
10、违约的处理规定。此外,双方当时人还可就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E.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5)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F. 拿国外的电影来做广告是否触犯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
如果未经电影版权权利人许可,使用其知识财产进行商业使用,违反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法。
知识产权法著作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G. 为什么专利权一次用尽而著作权可以连续使用
你的例子不恰当,KTV购买了专利产品DVD,购买的是产品,取得的是产品的所有内权,跟专容利权一点关系也没有。
KTV对卡拉OK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所有权,而非著作权。所以涉及到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使用(向公众赢利提供播放),需要另外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不要把不同的权利混淆在一起,得出奇怪的结论。
H. 请教一个合同的事情,每天睡不好啊,感觉是犯罪了
首先呢,对于此类合同,你可无需过虑,有关条款属于“权利保证”条款,即你应该对你转让的标的合法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其权利完整、不存在第三方要求。
详言之,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系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而你所签的合同,业已明确权利瑕疵担保,你作为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其次,尽管如此,若你们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最坏的后果,就是赔偿损失,而有关损失在你们所交易的标的物上,又很难举证,也就是说,对方买了你的网站,由于你网站上的信息、内容系别的地方复制,因此被他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损失,必须由买方举证证明。那么,现实中,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对方是很难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的损失的。
再次,你作为转让方、创办人,首先能够保证域名权利、网站合法转让权利等等,也就是说,你所转让的是原始权利,并未侵犯其他人利益,这是最关键的一个层次问题,即你不会构成根本违约,更不会有所谓“刑事犯罪”的说法。
至于你部分内容,若内容已成为互联网公共知识,即使你是复制过来的,也不必然构成侵权,因为主张侵权的人还得证明其享有权利,你怎么知道被你复制的人不是从其他地方复制过来的。
所以,在这个开放式互联网时代,很多知识产权是需要自己主动去保护的,包括进行版权登记等等,若没有,则很难主张权利,因此,你也很难对外承担责任。
更何况,现在类似WIKI的网站如此流行,随敢说里面的内容不都大部分是复制的。
总之,你的担心是有必要而且不是多余的,说明了你作为一名审慎的交易方,意识到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合同附随义务,很好、值得鼓励和推广。但是,同时,你也无须多虑。买卖关系中,此类条款往往成为通用条款,一份软件开发合同、一项电子产品交易,此类条款都是必备条款,而你最终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都得看你所称复制的内容的性质以及将来事态的发展。
因此,对于你的问题:
我这是不是相当于诈骗了?
严格意义上讲,不是诈骗,只是未充分披露。
如果卖家去告我,我是不是有除了赔偿,还会有刑事责任了?
如果买家因遭到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对外进行赔偿,他可依约向你追偿,但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无论怎样,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网络犯罪的界定比较严格,是否最终涉及刑事犯罪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看到网站内容,无法做正面的准确回答,只能说,一般不会)
现在要怎么办,才能挽回呢?
如前面几位网友的建议,静观其变。没什么好挽回的,但你可针对你复制的内容,对你的买家,提出一些建设性修改意见,但无需讲的太明白。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了却你的担忧、解答你的困惑,若仍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发求助。
祝你顺利。
I. 排他性返授是什么针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内容
甲方想使用乙来方的技术,双方签自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在合同中,乙方表示,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对乙方的技术作改进后形成的新技术,甲方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必须授权乙方也可以无偿使用。乙方的这种要求就是排他性返授。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该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许可的完成,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均须登记备案。尤其是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中,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被许可人才能获得用益知识产权,否则仅能获取债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人负有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义务以及积极应对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无效请求的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一个体现。从全球范围看,知识产权法制成熟的国家往往是制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单行法,而不是放在合同法之中,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