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仍然存在的漏洞或问题有哪些

我不知道专利法到底哪儿有漏洞,不过我这里有个案例,希望能帮助你。

历时长达3年多,前后有双鹤药业、上海先锋药业、白云山医药科技、广州威尔曼等众多医药企业卷入其中的“哌/舒专利无效案件”日前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昨日宣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3月10日发出决定书,宣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ZL9710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由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创造性的规定而全部无效。

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目前拥有专利的广州威尔曼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就该决定到法院上诉。虽然备受瞩目的国内最大专利纠纷案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法律人士分析指出,此次专利案也暴露出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专利权属不清而一再启用中止审理程序致使专利纠纷一拖再拖。

权属纠纷与专利案同时久悬未果

3年间有关“哌/舒专利无效案件”一直起起落落充满戏剧性。伴随着专利案同时进行的是有关该专利权属纠纷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8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合议组经充分的事实认定,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就在当日,与广州威尔曼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湘北威尔曼以该专利存在权属纠纷为由,向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并向专利复审委请求中止审理。由此,已经作出的无效决定也因权属纠纷而被迫封存达两年半之久。

专利复审委对该专利无效案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中止决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因权属纠纷中止程序一般不超过一年,该专利中止截至日是2004年8月31日,在截至日到来之前,广州威尔曼于2004年8月13日又以权属纠纷尚未解决为由,要求延长一年时间,而在第二次中止期间,广州威尔曼于2005年2月28日再一次要求延长。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在其权属纠纷久调不决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底撤销了该纠纷调解案后,两个威尔曼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再次在广州中院进行。

事情发展一波三折。去年8月,为了尽早结束专利官司以进行产销,以广州市白云山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1家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国“专利不侵权”诉讼。而就在上月19日,威尔曼集团授权上药集团上海新先锋药业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所使用“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及其复合制剂“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签约三方在承认专利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建立产销同盟。

我国专利法修改呼之欲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对于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各方反应强烈。

此前不久与广州威尔曼签署专利转让协议的上海先锋药业代表叶葳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刚刚知晓此事,正在与威尔曼进行沟通确认。如果专利是在有效期内,那么双方将继续合作,而如果该专利确实无效,上海先锋将会修正以前的合作协议。

广州威尔曼公司在当天给媒体发出了律师声明表示,即使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则该宣告还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专利复审委的宣告不生效且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即与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属相同情况。

而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是一个行政机关,它的决定不是最后的裁定,如果威尔曼对于该决定表示不服,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律师许淑文表示,根据专利法,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使该专利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无论是无效宣告前还是宣告后,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专利被宣告无效,尚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应立即停止执行。

南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告诉记者,威尔曼的确可以去法院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诉讼将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因此即使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时间内,由于该专利无效,其他企业是可以生产、销售的。

据业内人士分析,我国专利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已经实行了20多年,有些地方已经暴露出了弊端。比如对于因专利权属不清而终止的无效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限定,而且专利法也没有对专利权属作一个司法解释。而当时的专利法之所以要对于专利权属纠纷作出一个规定就是因为当时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纠纷比较多,所以需要一个中止无效程序,但是目前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容易出现一个法律漏洞。据其透露,目前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正在酝酿进行修改。

②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1、专利申请权纠纷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2、专利归属纠纷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③ 如何应对专利权属纠纷问题

每年发生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相当的多,但重要的还是要了解有关专利权属纠纷的一些基本知识,这有利于应对权属纠纷事项的发生;专利人自有了技术,从申请专利的过程到申请专利之后,由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分歧因而导致很多专利纠纷,再者是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有人异议了该专利,因此处理专利纠纷知至少需要了解纠纷的大概。《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样属于由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专利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只需要满足请求和费用两个条件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专利归属纠纷,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特别有些情况是专利申请的中出现同时竞争这申请专利或者是该专利多人合作引发的纠纷。
处理专利纠纷问题重要还是要具备专业处理能力,因此小七建议专利无论是出现什么纠纷,除非自己有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应对,否则还是要选择专利代理来处理 纠纷的问题,毕竟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去做,这样相比之下靠谱些;当然在代理机构会给出相应的专利纠纷评估建议,如果没有胜算,那就可以退一步放弃了。

④ 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专利权权属纠纷怎么解决

当事人在解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
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⑤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 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⑥ 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的异同

只有异,没有同。
前者的纠纷在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以及相应救济赔偿,后者的纠纷在于专利权属于哪一方。

⑦ 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下来就由找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一、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如何进行?严格说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并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中写明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能得知当事人可以就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案件的程序称为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样属于由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专利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只需要满足晴求和费用两个条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涉及专利权属诉讼的时效,但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律未另行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样超过该诉讼时效的,原告只丧失胜诉权,并不妨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和专利权属纠纷的启动。请求人就专利权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提出起诉时,最晚在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该专利权属纠纷程序不能启动。人民法院就专利权属纠纷作出判决的,当事人未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对涉外当事人可宽限到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该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程序终止。否则,直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该程序才终止。

⑧ 专利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专利权纠纷该如何处理?专利权的纠纷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从开始的研发按到申请费用缴纳,到专利权授权的主体这些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纠纷,专利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归属于谁的问题;专利纠纷是有关专利的争执。可表现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所发生的争执。后一种争执主要表现为因专利权的行使、维护、转让、许可而引起的争执。专利权纠纷该如何处理对专利纠纷,当事人可要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专利纠纷法律规定只能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不得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常见的专利权纠纷还有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这些专利纠纷都需要体现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申请最后的是属于谁的,但是最终还是要看专利人关于权利的纠纷问题主要建议专利人在申请的时候确定好相关的合同规定,不管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纠纷,不管是合作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都需要有合同作为证据,有了证据对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好多了,当今时代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凡事都需要有证据。关于纠纷问题您也可以找我网专业顾问了解详情

⑨ 专利权权属纠纷怎么解决

因为你所述的事情在过于笼统,我也只能尽可能的提供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规定告知你
根据《专利法》
一、使用侵权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内容侵权: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三、解决办法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