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论述
1. 如果论述商标显著性理论
商标显著性相关理论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是传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最近有学者明确指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概念带来的困惑多于其解决的问题。”这一论断或许不无偏颇之处,但也绝非空穴来风,在此先作简要分析,详细探讨有待另文。
按照宜于获得商标保护的适格程度,传统理论将各种标志分为五种类型:(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暗示性词汇、(4)随意词汇和(5)臆造词汇。其中,暗示性、随意和臆造词汇均具备固有显著性,而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则由于与所标示商品之间过强的关联。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所谓具备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标志不能被合理地理解为是对其所附着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这种标志视为产品出处的表征,因而,可以直接注册为商标,如海尔冰箱、苹果电脑和健力宝饮料就分别属于臆造、随意和暗示商标;而对产品的性质、产地、成分等进行直接描述或者可被合理地视为产品装饰的标志则不具备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其中,描述性或装饰性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如果被消费者认可,产生了标示产品出处的第二含义或者次要含义,则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传统理论又称获得显著性为“显著性的拟制”。如五粮液白酒、两面针牙膏和青岛啤酒。
事实上,“从现代语言学的视角来看,任何含义对于词语而言都不可能是‘固有的’,词语的意义只能是社会交往的产物。”商标作为一种商品语言,也不例外。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同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不可能天生就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只可能是后天获得的。
同时,必须注意到,固有显著性只是从否定或者消极方面描述了标志与其标示对象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下定义不能采取否定的方式。事实上,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关联或者关联较弱,并非该标志发挥标示与区分作用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因为本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后也可以发挥标示与区别的作用。因此,所谓固有显著性至多只能算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获得显著性才是真正的显著性,而不是什么拟制,对商标强度起决定作用的正是获得显著性。
对于上述观点,国外法律文献也多有论述,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就强调指出:商标固有显著性的高低“对商标强度而言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商标强度最终还是取决于潜在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出处联系的程度。”一些司法意见也表现出类似倾向:“尽管从技术上讲,JBJ是一个强商标,但在商业实践中,它却不过是一个弱商标,这是由于消费者实际上几乎没有意识到这一商标。”“有关某一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的裁决并不能保证该商标是一个强商标,因为固有显著性并不能保证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就说明,固有显著性对商标实际所具备的显著性的影响微乎其微。
实际显著性与潜在显著性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某一标志在什么时候具有强的显著性,不可能作出一般的描述,比方说,通过设定一个百分比,当视某一标志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标志就具备了显著性。”很明显,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则该商标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上述功能,则它根本不具备显著性。
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可以量化为具体百分比的分界点,低于这一分界点,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不复具有显著性。对于那些人们平常很少购买而且使用寿命长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消费者只是偶尔光顾这类市场,在有此需要之前,人们根本不会关注该类商品或服务。而另外一些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则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影响,即便是那些根本没有购买需求的人也对其充分关注。因此,即使要确定一个量化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具体百分比也应该因商品或服务种类而异,这就使得这种量化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此,试图对显著性进行量化混淆了两个概念:其一,社会公众对某一商标的实际认可度;其二,某一商标在相关市场上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对某一商标的实际认可度常常可以通过市场调查量化,而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则难以量化,因为它同时包含了实际和潜在的标示能力。因此,实际的认可度并非衡量某一标志区分产品能力的尺度。
可见,显著性又可以分为实际显著性与潜在显著性。对此我国学者也有论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也就是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这种区别作用应该仅仅理解为一种可能,并不一定需要现实生活中实际具备。”实际显著性很低的商标却可能有着很高的潜在显著性,实际显著性往往代表着商标实际的市场认可度,潜在显著性则不过是被认可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潜在显著性似乎等同于固有显著性,实际显著性则仿佛对应于获得显著性。实际上却并不尽然,固有显著性很低的商标如 CocaCola和Microsoft这些本来具有描述性的标志也可以成为强商标,因而具有很高的潜在显著性,事实上也拥有了很高的实际显著性。潜在显著性能否充分实现,主要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市场营销能力和强度,而与商标标志本身的属性关系不大。这样看来,企业最初对商标的选择和设计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重要。当然,实际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之间则确乎可以划等号。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两者都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中。我们可以发现,“雅儒”商标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我们说这个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纯绵”商标,由于在 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 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的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 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 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视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 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
4、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 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 等。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香港商标显著性要求
香港商标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问:什么是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答:尽管某商标因欠缺显著性而遭拒绝注册,如申请人能证明在注册申请日期前,该商标已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性,则商标仍可注册。要证明标记实际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须以法定声明提供证据,解释。
问:香港商标显著性要求如何付诸使用?
答:是申请人抑或其他人根据申请人给予的特许使用该标记
问:申请人使用该标记有多久,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该标记
答:该标记如何具有显著性,换言之,即顾客能辨认在该标记下出售的货品或服务是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
如申请人使用法定声明标准表格(范例载于本处工作手册有关《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章最后部分,应在表格内加入所需资料以阐释上述各点。申请人提及的事实,必须与注册申请日期前的时期有关,以证明该标记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应在法定声明内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显示该标记的标签、包装、小册子或广告的样品或相片,以及发票或顾客名单的例证,以支持声明内的陈述。
如你在任何时候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任何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以便处理你的申请,请确保已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必须获相关版权拥有人同意可供商标注册处作执行《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用。
问:香港商标注册处有否提供任何指引,香港说明商标付诸使用的时期要有多长,才能证明商标实际上具有显著性?
答:使用时期长短只是商标注册处考虑标记是否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时的其中一项因素。完成注册香港商标,商标就可以使用。即使使用时期长,也未必表示标记具有显著特性。我们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请人是否把标记用作商标、有关货品在香港的销售量、公众透过广告认识该标记的程度等。
2. 简述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原则
:(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通过注册取得;②通过使用取得;③通过使用或注册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Bp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3.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在中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4. 论述商标的分类
朋友你好!商标分类可以这样论述:
1-34类商品商标,35-45类服务商标。
1-19和工业有关,其中再细分,如5类和药品有关,3类和日用品有关等.
20-28和生活有关,如25类服装,24类床上用品.
29-33和吃的东西有关,如32类水,33类酒等从主干到枝干,再从枝干到类似。
5. 论述题:商标的使用及其法律意义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内者与服务有关的物容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
6.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 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6)商标论述扩展阅读:
2019年0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25日透露,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90%以上。
其中,高档烟酒、服饰等由于利润高、门槛低,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郑新俭表示,知识产权犯罪当前呈现的特点主要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渠道发展,侵权作品也多以网络方式传播。
7. 试述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试述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称为注册商标商标权。
权利请参阅《商标法》。
8. 简述商标的构成条件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呵呵,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