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李核专利
Ⅰ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大民四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凌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该校教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清恬园14号2-2-1。
委托代理人吴珊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18号4-4-1。
委托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方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接某、吴珊某,被上诉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方舟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合作协议》,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我公司完成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等工作。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并将成果交付给大连某某大学,该软件已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验收。大连某某大学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
大连某某大学原审辩称,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约定“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我校不得已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故我校无义务支付剩余款项。二、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我校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软件的验收,通过验收不等于其交付的软件合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连某某大学作为受托方之一与案外人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接受该航道局的委托对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建设示范工程网络设备购置、集成与应用软件开发标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连某某大学作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为乙方,就乙方协助甲方开发上述标段(简称SZHD-04标段)的部分项目一事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与乙方相互协作完成SZHD-04标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内容:(1)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2)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3)航标遥测遥控标准的编制;(4)对用户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整个项目以及与业主、关联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工作;(2)负责向乙方提供SZHD-04标段合同中与协作项目有关的内容;(3)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关联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测试产品;(4)负责向乙方提供详细、准确的协作项目的技术规格书,并经双方签署;(5)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协作开发费用40万元整,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协助工作;(2)乙方应统一服从甲方的项目管理和调度;(3)乙方保证协作项目要完全达到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作项目。4、甲、乙方协作完成本协议规定项目内容的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的三个月。5、协作项目的验收标准为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6、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协作项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款项……(3)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协作费用的,乙方有权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追索违约金。……10、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系统开发计划”规定“系统开发周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统采用分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统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统全部功能的现场测试工作,阶段验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统验收。验收时提交如下材料与文档:a、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b、系统开发文档,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计划及测试报告等;c、使用手册(含联机帮助)。(8)2月28日,系统竣工验收。”甲、乙双方代表均在协议上签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系统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连某某大学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项目协作开发费用20万元。大连某某大学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统功能软件的源代码”为由未按照约定于2008年2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并至今未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职员王勇给大连某某大学项目负责人王德强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老师:您好,这是南京项目的最新源码,请查收……”,该邮件的附件是一个名为“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的压缩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交通部拟在2月末或3月初进行长江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现杨老师已到南京准备验收材料。因贵公司所承担的航标通信模块和业务管理系统的源代码一直没有提交给我方,给我方和贵方的信誉造成了影响。希望贵司能够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提交全部源代码,以免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给王德强回复邮件一封,内容为“1、关于源码,我们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发到了您在雅虎的邮箱中,当时的原因是交通部验收工作,之后验收成功。2、2009年每次询问关于20万余款回款的问题,您都说验收结束,等待南京的审计工作,对于我们来讲,在该项目上的培训、验收工作已经结束。3、我们目前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4、请贵方将项目余款20万元结账,以支持我方在该项目上的售后服务工作,不然我方将无力支持该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届时后果自负。5、关于20万项目余款的结账日期,请给我方一个明确的答复。”2010年2月2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项目将于2月28日完成交工验收并运行一周年,交通部拟在三月初举行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特此告知。”在该封邮件中,大连某某大学未再提到源代码一事。诉讼中,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职员王勇于2008年12月31日发送给王德强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系双方合同约定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源代码。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的竣工验收。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技术规格书、(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0678号公证书、银行电汇凭证、记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任务,大连某某大学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开发费用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开发费用为40万元,大连某某大学在支付20万元之后,剩余的开发费用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的义务。大连某某大学逾期付款还给某某方舟公司带来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大连某某大学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义务,其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的验收。验收通过不等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合格”的抗辩意见,因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属于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分未通过验收,整体工程也不可能通过验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举证证明其向大连某某大学提供了项目的源代码,而大连某某大学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合格、源代码非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行组织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故对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某大学负担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 070元。”
宣判后,大连某某大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编制和技术培训,其应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其交付的技术成果必须经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并由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原审法院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邮件方式递交源代码的事实,而没有审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并就此认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款项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码并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仅提供电子邮件证明其交付源代码,并未证明附件中的内容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以及该源代码是否符合技术指标和功能指标,也未证明验收合格,且大连某某大学对其交付的源代码并未认可。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系合法源代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方舟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大连某某大学称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合要求,采用了他人开发的软件,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也与其在电子邮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连某某大学否认收到了源代码是为其赖掉20万元后期款制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三、原审判决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足够,无需进一步举证,大连某某大学应当举出足以推翻现有证据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四、原审判决对双方公平合理,可以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明整个项目的金额是1192万元,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部分仅占全部项目的3.3%,整个项目的验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项目合格,而且大连某某大学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软件的开发;
证据2、源程序光盘,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身完成,证明验收项目并未采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个项目的验收通过并不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验收合格;
证据3、(2013)大证民字第41591号公证书,内容为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已经明确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负责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码,证明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
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不同意对大连某某大学二审开庭后提交的所谓新证据进行质证。一、上述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之前的说法相互矛盾,是伪造的证据;二、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大连某某大学单方的事情,与双方合同履行与否无关;三、上述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系大连某某大学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该证据并被原审法院采信,不应在二审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重复认定。证据2系本院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大连某某大学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关于其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证据,但由于该证据为电子数据光盘,具有容易修改且无痕迹的特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而且该软件成果本身不能证明其研发主体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中的邮件已经履行了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应予认定,邮件内容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软件交付问题的沟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虽系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但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鉴定申请书,后被本院司法技术处以没有适格鉴定机构为由拒收,由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材料即王德强电子邮箱于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电子文件的输出电脑未做过清洁度检查,无法认定该检材来源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的王德强给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您好。前期发来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决方案文件等,请王经理与今天中午前发给我,以便提交给用户。现在验收材料就差这两部分源代码没有提交,这样势必要影响验收前的软件系统专家测评会的召开,从而影响验收进程。请王经理配合做好源代码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开某某航道项目的专家评审会和进行工程验收,通知已发。请王经理将航标业务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码于17日前发给我,以供用户(监理)验收。另请王经理安排汪波于25日到南京报道。谢谢。”2009年2月23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附件是26日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议程,27日交工验收议程,请王经理收悉。此次验收关系重大,请王经理以大局为重,出现差错你我都承担不起。希望我们都善始善终,尽快安排汪波到现场,把此次验收工作做好。”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王德强进行了询问。王德强认可通过验收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界面,且其从未将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情况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方舟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就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开发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案涉软件开发义务,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公证书的内容,其已于2008年12月31日将最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电子文件发送给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直至2010年1月还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于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员参加26日的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和次日的交工验收,并于2010年2月2日邀请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经理参加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结合2010年9月20日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交通部竣工验收的事实,可以认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经交付了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并通过验收,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然而,举证责任分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关于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点赞。
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关于项目交付时间问题,尽管《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于2008年2月20日进行系统验收,但《合作协议》约定某某方舟完成项目完成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三个月。鉴于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为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整体工程的一个子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受到整体项目进展程度的约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工作需要大连某某大学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并服从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管理和调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码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大连某某大学在2008年11月25日的邮件中亦予以认可。同时,大连某某大学在与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中从未对交付时间问题提出过异议,应当认定其对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大连某某大学不得再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开发费用。关于验收问题,《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由用户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的功能及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和检查结果符合验收条款要求时,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大连某某大学的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户满意就认为验收合格。而且,根据大连某某大学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电子邮件内容,大连某某大学已经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员参加南京航道局组织的整体项目验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担的子项目未经过签字验收的责任并不在于某某方舟公司,而整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可以认定该子项目的验收合格。
大连某某大学抗辩称通过验收的项目系其自行组织人员研发的,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从案件事实来看,《合作协议》约定大连某某大学在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万元开发费用,而大连某某大学于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完成系统全部功能时已支付20万元开发费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复催要剩余开发费用时其从未提出过已放弃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而由其自行研发,也没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于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其参加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及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显然有悖常理。并且,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亦认可通过交通部验收的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设计的界面。因此,大连某某大学对于其主张的验收项目系其自行研发的抗辩意见举证不能,本院不予点赞。
综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大连某某大学未支付剩余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点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 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Ⅱ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报)
Ⅲ 徐立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论文与专利等)
王元成,徐立.一种桑资源长效降血糖药物组合及其颗粒剂与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671797.8;
徐立,刘超,喻艳.分离DNJ及制备DNJ纳米混悬剂的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614225.6
徐立,刘超,刘静,向伟.制备桑叶方便食品的调味料及其桑叶方便食品和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293660.9,授权公告日:2014.05.28;
徐立,贾雯旭,李鹏,成林林,张薇薇,陆昆鹏,张守亚。口香糖胶基、口香糖及其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163914.0,授权公告日:2014.02.12;
梁杨,徐立.一种抗植物茎点霉病菌和植物菌核病菌的中药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应用[P].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306408.8,授权公告日:2013.06.12;
马晓敏,温斐斐,梁杨,徐立.一种抗肥大型菌核病菌的中药提取物[P],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035552.4,授权公告日:2012.07.25;
徐立,伍春,刘峻池,余茂德,夏庆友.氧化白藜芦醇的提取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04202.X,授权公告日: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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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YangLR(杨利荣),XiongJ(熊江),TanNH(谭宁华),ChuHB(褚洪标),XuL(徐立).Chemical Constituents of Pedicularistricolor[J].ActaBotanicaYunnanica.2006,28(5):553-557
指导学生获奖:
指导学生作品《峰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赛中荣获“网络虚拟运营专项竞赛中获国家三等
指导学生作品《峰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国家银奖
指导学生作品《废弃桑枝中新型皮肤美白因子——桑皮苷与氧化白藜芦醇的提取分离与开发利用研究》在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
指导学生作品《峰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重庆地区决赛中获市级金奖
指导学生作品《华桑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七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重庆地区决赛中获市级金奖
指导学生作品《废弃桑枝中新型皮肤美白因子——桑皮苷与氧化白藜芦醇的提取分离与开发利用研究》在第十二届“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庆地区决赛中获市级特等
指导学生作品《一种抗桑椹菌核病生物制剂的研发》在第十一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市级二等
指导学生作品《一种抗桑椹菌核病生物制剂的研发》在西南大学第一届“含宏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校级一等
指导学生作品《桑皮中皮肤美白成分(氧化白藜芦醇)的研究》在西南大学第二届“含宏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校级一等
指导学生作品《峰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南大学第三届“含宏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校级二等
Ⅳ 求有关知识产权的练习题
练习一
一、判断题
1、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
2、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受一定的地域性限制。(√ )
3、我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
4、商标只能用在商品上,不能用在服务方面。(× )
5、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音像商标和组合商标等种类。(×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实施,1993年修订并施行。(√ )
7、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8、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1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 )
二、单项选择题
(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B)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
( )2、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D)。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 ),并且无权允许他人(B)。
A、所有权;所有 B、实施权;实施 C、用益权;收益 D、处分权;处分
(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与专利权人关于专利权使用费的争议,由(A)裁决。
A、专利局 B、专利复审委员会 C、仲裁机构 D、人民法院
( )5、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C)内向法院起诉。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三、多项选择题
( )1、工业产权包括(A、B、C、D、E )等权利。
A、实用新型 B、商标 C、服务标记D、货源标记 E、制止不正当竞争
( )2、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成为我国专利权主体所根据的原则是( A、C、D)。
A、国际条约 B、互利原则 C、双边协议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3、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A、B、C、E )。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4、可以自主转让专利权的专利权主体有(B、C、D )。
A、全民所有制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私营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
( )5、专利局应予登记和公告的有(A、B、C、D、E)。
A、授予专利权 B、转让专利权 C、强制许可的决定
D、专利权终止 E、专利权无效
四、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P3)
2.著作权(P21)
3.发表权(P73)
4.邻接权(P85)
五、简答题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7-10)。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P23-24)。
3.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P25)。
4.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P26)。
六、论述题
试述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P17-18)。
七、案例分析题
"百合花"纺织品公司1985年4月设计成功一种五彩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86年获此项专利权。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与"金花"服装公司签定合同,许可"金花"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花"公司生产一年后,认为自己也是专利权人,又许可"四芳"纺织厂实施该项专利。"华丽"床上用品商店一向与"四芳"有业务关系,不知此事实真相,替"四芳"销售了大量床单。半年后,"百合花"纺织品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以"金花"、"四芳"和"华丽"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金花"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转让权,所以许可"四芳"实施是侵权行为。
2、"四芳"在接受"金花"的授权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否则也是一种过失造成的侵权。
3、"华丽"是善意的,不算侵权,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练习二
一、判断题
1、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2、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5、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音像商标和组合商标等种类。(×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实施,1993年修订并施行。(√ )
7、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8、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1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 )
二、单项选择题
( )1、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2、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 )3、在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方面,我国采用的是(A)。
A、世界新颖性和本国新颖性相结合的原则 B、世界新颖性原则
C、本国新颖性原则 D、绝对新颖性原则
( )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有(C)。
A、新颖性、创造性 B、新颖性、实用性
C、新颖性 D、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5、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B)。
A、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B、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C、经双方协议,无需申请和备案
D、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多项选择题
(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B、C、D)。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D、摘要 E、图片
( )2、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D、E)。
A、请求书 B、权利要求书 C、摘要 D、该外观设计的图片 E、该外观设计的照片
(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A、D、E)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E、在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主要依据的原则是(A、B、E)。
A、有关协议 B、国际条约 C、互利原则 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5、商标权的客体包括(A、B、C、E)。
A、文字商标 B、拼音商标 C、图形商标 D、音响商标 E、图文组合商标
( )5、商标不得使用(A、B、C、D、E)文字和图形。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E、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四、名词解释
1.表演者权(P104)
2.商号(P170)
3.集体商标(P177)
4.商业秘密(P425)
五、简答题
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P33)。
2.商标的功能(P180-181)
3.商标权的法律特征(P207-208)。
4.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P264-265)。
六、论述题
试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46-48)。
七、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完成时间为6个月,华清池管理处审稿时间除外。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9.15×3.6平方米画稿。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该画稿进行了审定。经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用。在将壁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在壁画右端署了:“丙寅秋张义潜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的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闲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的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199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之后,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的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199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以后,三方就署名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张义潜以华清池管理处侵犯其版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遂判决: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管理处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义潜精神损失1000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是否属于合作作品?
(3)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作者是谁?
(4)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著作权属于谁?
(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中的第一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有无法律根据?
〔答案〕
(1)该壁画属于职务作品。
(2)该壁画不属于合作作品。
(3)该壁画的作者是张义潜。
(4)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张义潜。
(5)符合。该壁画的署名权归作者张义潜。
(6)有法律依据。
练习三
一、判断题
1、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书面公开过,或在国内使用公开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
2、发明专利的公布,必须在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18个月后进行。(× )
3、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一般在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实质审查阶段。(√ )
5、专利的撤销权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的宣告无效权属于专利局。( ×)
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
7、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开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 )
8、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9、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10、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二、单项选择题
( )1、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采用(C)。
A、一律自愿申请注册 B、一律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依其规定
D、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可以不注册的,依其规定
( )2、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D)。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 )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C)内向法院起诉。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 )4、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5、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三、多项选择题
( )1、商标不得使用(A、B、C、D、E)文字和图形。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E、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 )2、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在(A、B、D)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A、商品粗制滥造 B、商品以次充好 C、不合格商品 D、欺骗消费者 E、假冒注册商标
( )3、著作权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A、B、C、D)。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E、复制权
( )4、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可具体表现为(A、B、C、D、E)。
A、表演权 B、播放权 C、展览权 D、发行权 E、摄制权
( )5、著作权中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称为邻接权,在我国包括(A、B、C、D、E)。
A、出版者权 B、表演者权 C、音像制作者权 D、广播组织权 E、电视组织权
四、名词解释
1.防御商标(P179)
2.职务发明创造(P288)
3.商业秘密(P425)
4.商号(P170)
五、简答题
1.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P288-290)。
2.实用新型的特征(P297-298)。
3.不可专利的发明创造(P302-304)。
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P428-430)。
六、论述题
试述著作财产权(P78-88)。
七、案例分析题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答案〕
(1)该轮船模型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著作权应属于工艺美术学院,张某某、王某某应享有署名权。
(2)两篇初稿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某所有。
(3)本案中木器厂黄某不享有著作权。
(4)获奖论文的作者应为王某某和张某某。
练习四
一、判断题
1、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4、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
5、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书面公开过,或在国内使用公开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
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
7、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开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 )
8、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9、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二、单项选择题
( )1、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B)。
A、农用药品 B、人用药品 C、药品原料 D、兽用药品
( )2、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3、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 )4、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B)。
A、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B、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C、经双方协议,无需申请和备案
D、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5、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采用(C)。
A、一律自愿申请注册 B、一律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依其规定
D、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可以不注册的,依其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 )1、专利局应予登记和公告的有(A、B、C、D、E)。
A、授予专利权 B、转让专利权 C、强制许可的决定 D、专利权终止 E、专利权无效
( )2、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B、C、D)。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E、图片
(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A、D、E)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
E、在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主要依据的原则是(A、B、E)。
A、有关协议 B、国际条约 C、互利原则 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在(A、B、D)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A、商品粗制滥造 B、商品以次充好 C、不合格商品
D、欺骗消费者 E、假冒注册商标
四、名词解释
1.邻接权(P85)
2.集体商标(P177)
3.职务发明创造(P288)
4.商业秘密(P425)
五、简答题
1.实用新型的特征(P297-298)。
2.不可专利的发明创造(P302-304)。
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P428-430)。
4.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P264-265)。
六、案例分析题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若有,是什么样的权利?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案〕
(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4)王某享有著作权。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张某作为影片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应予保护。但是,张某无权分享电影发行后所获利润。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不视为侵权。
(8)不对。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无需征得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1)此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Ⅳ 韩忠朝的专利有哪些
专利信息查询(1985年——)
专利名称
发 明 人 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专利名称
(单击名称查看详细信息) 发明人
(单击姓名查看个人专利) 证书
发明专利
200910068510.1 2009-4-17 一种培养间充质干细胞的低血清浓度完全培养基和利用该培养基培养间充质干细胞的方法 韩忠朝、郑翠玲、杨少光、卢士红、韩之波 2
发明专利
200610013828.6 2006-5-23 人促造血细胞增殖的细胞因子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韩忠朝、王黎芳、韩之波 2
发明专利
200610013319.3 2006-3-17 抗肿瘤的靶向粘附斑激酶FAK的RNA干扰药物 韩忠朝、梁琳慧 1
发明专利
200610067537.5 2006-2-27 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的制备方法 韩忠朝、刘拥军、吕璐璐、孟磊、龚伟 1
发明专利
200510013755.6 2005-6-10 一种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的干细胞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韩忠朝、汤锋武 1
发明专利
200510016201.1 2005-2-21 人促血液血管生成素基因转染的骨髓基质细胞及其用途 韩忠朝、刘拥军、孟磊 1
发明专利
200510013168.7 2005-2-1
2006-11-29 抑制bcr3/abl2和VEGF基因功能的反义核酸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韩忠朝、丛秀丽 1
发明专利
200410072714.X 2004-11-15 携带人PF4基因的减毒沙门氏菌在化疗保护及促造血重建中的用途 韩忠朝、闫凤英、卢士红 1
发明专利
200410018770.5 2004-3-22 具有放射保护和抗肿瘤作用的减毒沙门氏菌药物组合物 韩忠朝、赵丽华、刘斌 1
发明专利
200410018771.X 2004-3-22 抗人促血液血管生长因子(HAPO)的单克隆抗体、多克隆抗体及其应用 韩忠朝、秦迎松 1
发明专利
200310122144.6 2003-12-29
2007-2-28 通过扩增巨核祖细胞和成熟巨核细胞制备巨核细胞制剂的方法及用途 韩忠朝、冯义 1
发明专利
200310107583.X 2003-12-18
2006-10-11 用于诱导白血病细胞分化及凋亡的抗CD44的工程抗体 韩忠朝、宋国丽 1
发明专利
03130371.4 2003-7-8
2005-9-7 抗肿瘤的多药耐药RNA干扰药物 韩忠朝、彭智 1
发明专利
03130086.3 2003-6-17 基因重组萨斯病毒(SARS Virus)外壳S蛋白及其制造工艺 韩忠朝、徐斌、刘拥军 1
发明专利
03130133.9 2003-6-17 用于治疗组织缺血性疾病的干细胞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韩忠朝、黄平平、杨晨 1
发明专利
03100652.3 2003-1-20
2005-6-29 一种抗血液肿瘤的反义VEGF基因序列及其重组真核表达载体 韩忠朝、何睿 1
发明专利
02129408.9 2002-8-21
2005-1-12 抑瘤多肽TSF及其基因治疗载体组合物 韩忠朝、刘澎 1
发明专利
02116866.0 2002-4-16
2005-2-2 用于修复中枢神经损伤的干细胞制剂及其制造方法 韩忠朝 1
发明专利
01109083.9 2001-2-28
2004-3-10 人促血液血管细胞生成素及其制造方法 韩忠朝、刘拥军、蔡英林 1
发明专利
01109086.3 2001-2-28
2004-8-11 抗肿瘤多肽及其基因治疗载体组合物 韩忠朝、李妍涵 1
发明专利
99109339.9 1999-6-24
2003-5-14 一种用于辐射损伤治疗的多肽类药物组合物 韩忠朝、马月霞、雅克·康、莫妮卡·阿拉玛妮 2
Ⅵ 孩子刚刚吞了一个李子核该怎么办,谢谢!速回
吞下去了吗?卡着就赶紧送医院,下去了就没关系啦 我从小吃李子杨梅都是连核吃 没事~~
Ⅶ 我正在申请了一个专利,涉及军队的,问能不能变成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因此国防专利是保密专利。如果你的发明符合国防专利的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专利,没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已经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且是按照实用新型报的,如果不涉及国防利益,就不会在初审时,转变为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都是由申请人交;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