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具体一些.....

对象是知识产权,但是如果问知识产权又细分为哪些产权,我直接告诉你,从狭义上讲 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4可复制性
具体地说要分对象和特点,这样才比较好理解。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

无形,即无形式。中国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汉语通常取其“无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触摸不到的,无实体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确定的,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所以,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无体,即无实体,或称非物质。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劳力的收支,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物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在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九十年代以后,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不能反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上述分析说明,无形或无体、非物质,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无形说、无体说、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用所谓“准物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来形容与描述知识产权,其方法就不正确,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它的本质。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思想和创造是人类的天性。据此,人具备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识则是这种能力的结晶。这种能力,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创造则是知识的源泉。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诉别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号(即符号)系统描述出来。人类运用信号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就是创造。就创造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识。它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惟一产品。无疑,科学技术即形式,文学艺术即形式,知识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没有知识。这就是知识的本质。

物质世界分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应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区别。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与纯粹表达思想和情感所运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创造物,是知识。可见,所谓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已经是智力成果或产品,再用“知识产品”的说法,固然不失符号学上之美感,但在逻辑上却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只是知识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检疫”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

(二)知识的特征

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2. 这些行为为什么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2

就你提的这些问题,我可以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1。书籍的盗版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何谓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主体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的总称。

书籍的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的对书籍进行发表、修改、署名、复制、网络传播、表演、发行等权利。

盗版书的确是侵权产品。所以应当依法追究这些制造商、销售商的相关责任。

个人的使用同制造商、销售商比起来太九牛一毛,也没有从中获得收益,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远不及制造销售者。至于个人的使用,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的确没有追究个人的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个人的使用行为就是合法。

也许,几年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样会把个人的使用归为侵权。目前,已经有人在提议这样做。

2。购买,这个回答基本和上面一样。

3。也同样分为两个问题。一是购买。这个回答也等同于上面。二是经营性使用,专利法11条第二款:外观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没有规定经营性使用为侵权。

4。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所以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构成侵权。

在我印象中,此题好像是某一年司法考试题目

3. 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软著、版权等哪一个好

如今知识产权已经与企业发展密不可分,众多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可是知识产权中有商标、专利、软着、版权等等,到底用哪一种来保护知识产权才好呢?
商标 让品牌固若金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体现.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受法律保护,利于打造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
专利 让创新更有价值
简单来说,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如,一个具有设计性的产品外包装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某一产品的生产方法、制作工艺等则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版权 保护作品预防抄袭
版权即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今日我们着重来了解一下版权,也就是着作权.
着作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着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版权登记的作用
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产生给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不安全感.
登记制度的设立就是从法律上提供一种制度,对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并作为着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着作权人享有和行使着作权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着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进一步明确了着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登记的作用日益显着.
版权登记的好处
以着作权登记部负责的除软件以外的作品的版权登记为例,取得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的好处一般有:
1、在发生着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作为着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着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着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着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着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着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着作权权属证明文件;
5、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着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6、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着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7、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8、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可以作为着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总结
从企业发展战略来说,需要企业认真分析自身所需,再根据需求选择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多方布局,才能使知识产权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4. 安博教育拥有着许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内著名法容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自主知识产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英文里没有所谓”自主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最早来源于16大报告。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一般指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相对应的,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从其权利特性看,具有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私权公权化的特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分为创造类自主知识产权和标示类知识产权两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

5. 国家知识产权网说明书浏览器下载,已经下载安装了,为什么还不能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谢谢!!!!!!!

1、请检查你的浏览器 Internet选项中的安全设置

2、如果用的是360浏览器,请将他升级到最新版本,然后重启访问网页

3、实在不行就去网站上下载一个专利文件下载器

6. 盗取知识产权有哪些威胁

知识产权也是财产权,其取得与实物财产一样,必须经过生产要素的投投入和人的劳动而得到。种瓜得瓜,种豆收豆,搞研究收获知识产权。

7. 知识产权版权的有效时间

知识产权版权的有效时间?
版权的有效期也就是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8. 著作权侵权该怎么起诉

著作权侵权该怎么起诉,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著作权侵权该怎么起诉?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该怎么起诉?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4、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5、起诉前的措施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6、立案、准备开庭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