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专利事务所
超凡这个公司让我很失望。亲身经历,我2016年初委托发明专利给北京超凡代理,签约前我与他们详细沟通我的技术点,超凡内部评估认为很有希望通过授权,因此我决定让超凡代理,刨除官费交了代理费5000元。结果这个专利代理一直拖到2019年11月,最终被专利局驳回。拖时间长不说,竟然还提出要再交6000元代理费进行复审,果断拒绝了。 现在回过头看,我的这个专利最初的版本写的很差,权利要求点写的过于宽泛,底子太差导致之后的与审核员沟通弥补也无效,导致被专利局驳回。回顾驳回的理由,只要初版能写的好一些完全可以通过授权,也怪自己没有经验,太过信任。 超凡接我这个案子写初版本的人,估计也早就离职,后面与我沟通的人也更换了。对方的客服也理直气壮,投诉也无所谓,反正合同上确实也没有包过,之前口头说的都无效,看样子写专利的能力不怎么样,赖皮的能力还是蛮强的。
很好的技术方案都已经落地,结果专利却拖了三年,再次申请,代理也不会再让超凡做了。
⑵ 上海超凡志诚专利代理公司是否具有代理资质
都改名字了,这个公司黄了,换了张皮
⑶ 重庆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超凡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
法定代表人:母洪
成立时间:2007-02-25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90300004628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8-7
⑷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九、超凡优势
快
所有商标申请当天上报
超凡专利返稿期远快于同行,发明、实用新型15个工作日返稿,外观设计3个工作日返稿。
专业
全国优秀商标代理组织(中华商标协会评定)
2013年度世界千佳事务所(WTR1000)
全国极少数几家受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修改商标法座谈会的代理组织之一
所有的案件律师代理
超过500人的专业代理人、律师、咨询师与顾问团队
专利代理人中包括曾为副部级的审查员,谷歌、西门子、华为、腾讯指定代理人,他们参与代理的“风轮”专利无效案、“老人机”专利侵权及无效案入选2011年中国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超凡成功为五粮液集团在韩国争回“五粮液”商标权,被客户和媒体誉为“商标专家”。
可靠
已超10年历史
每年各类申请超40000件,每年为超20000家客户办理各项事务。
美国的福特、英国的BBC(英国广播公司)、韩国乐天集团、韩国三星电子、五粮液、洋河股份、张裕集团、加多宝、清华大学、纽约城哥伦比亚大学理事会、西班牙高等科研理事会、纳爱斯(他们的知识产权事务都指定由超凡代理,有的已合作10年)等一大批中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的共同选择。
服务
一对一的顾问式服务
整合
商标、专利、版权以及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⑸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超凡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超凡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在众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中处于行业的最前沿。2015年8月13日,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33183),成为知识产权服务第一股。
法定代表人:母洪
成立时间:1999-11-16
注册资本:6111.9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9层
⑹ 超凡知识产权怎么样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