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网络热词注册商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申请商标合法性要求
网络热词注册商标的前提,首先是符合《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需要满足《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后,重点强调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内容:申请商标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综上所述,例如"怼他"、"脑残"、"屌丝"等等皆因内容夸大低俗不被准许获得注册。
2、申请商标显著性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语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例如,前段时间爆火的网络热词"皮皮虾",因大众赋予其独特的定义而受到热捧;往往此类网络热词本身就是普通日常用语,缺乏独创性和显著特征,故难以通过审查获得注册。
3、申请商标近似性要求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如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然而,网络热词的传播途径主要依赖于网络等新媒体,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难以控制,传播主体、传播来源无法确定。
用网络热词注册商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综上可见,网络热词是一把双刃剑,如申请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主体,而获得在先商标权,那么当他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或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所以,网络热词蹭热点可以,但也要谨慎。

『贰』 怎么看待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

一个商标代表着公司的形象跟影响力,盗用商标或者打擦边球都是对别人公司的伤害。这也会让消费者容易产生误会,从而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商标有时候也是公司花大价钱请人设计制作的,如果人人都模仿大家可能就会分不清真真假假。

『叁』 请问注册商标失败有哪些原因

商标注册不通过的原因:
1 查询盲期的风险

商标在申请前要在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但是已经成功但未录入的或者正在进行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商标数据库里没有从查询之时起前六个月左右的商标信息,所以商标库里能查询到的是六个月前的商标信息,这就是查询盲区,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碰到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会被驳回。虽然这种情况的概率非常小,但盲区的存在具有不可抗拒性。
2 申请的商标违规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同时,由于社会飞速发展,商标注册会出现一些以往没有出现过的问题,有可能会因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3 缺乏显著特征
通用名字通用品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涉及的产品涵盖普通名词或名称;申请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也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仅描述产品的特征,同样缺乏显著特征,因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4 公告期被异议
商标注册还有异议的风险,这是在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中发生的。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最终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5
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但该商品并非来自该区域,容易误导公众,此类商标不予注册。
6 和国外商标、驰名商标撞车
外国商标在国外申请后六个月内又在国内申请商标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而与驰名商标撞车,则是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这个是查询没有做好,可以规避的风险应尽量避免。
7 审查员主观判断
商标审查并不是机器审查,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的时候对一个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判断、禁用性条款判断虽然大致相同,但是还是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因为知识水平不同,对商标法近似判断理解不同等等,造成判断出来的结果不同,审查员主观判断错误有可能会导致商标给驳回。

『肆』 tripes条款 商标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

Trips协议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一、 界定定义和法律体系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商标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
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专利法亦属知识产权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属于经济法范畴
二、 trips协议与商标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中国商标法之比较研究
同其他民事或者商事法规一样,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既有强制性条款也有选择性条款。不折不扣地履行TRIPS 中的强制性条款, 是作为WTO 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 对于TRIPS 中的选择性条款, 虽然各成员可以作出任意选择, 但是, 任意的选择也应当是科学、恰当的选择。通过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对比,有利于促进我国商标法与TRIPS 强制性条款的完全吻合, 以及对TRIPS 选择性条款作出科学、恰当的选择。
在1986 年国际社会发起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谈判内容, 并最终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同其他民事或者商事法规一样,TRIPS 中既有强制性条款也有选择性条款。不折不扣地履行TRIPS 中的强制性条款, 是作为WTO 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 也是我国的入世承诺; 对于TRIPS 中的选择性条款, 虽然各成员可以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立法理念作出任意选择, 但是, 任意的选择也应当是科学的选择。本文通过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对比, 旨在发现其差距, 实现我国商标法与TRIPS 强制性条款的完全吻合, 并对TRIPS 选择性条款作出科学、恰当的选择。 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比较, 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
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 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我国也是。但确实也有少数国家如美、英等国依照自己的传统, 把“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虽然这类国家已经越来越少, 但毕竟还存在。所以TRIPS 协定照顾了这种现存事实① , 没有强行要求商标权的获得必须通过注册②。但是, TRIPS 协定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较详细的规定显示, TRIPS 尊重并导向性地支持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商标权获得方式-注册原则。 根据TRIPS 协定, 商标注册条件有四:
(一) 显著性 TRIPS 协定第15 条第1 款指出: “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 均可构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 赋予其可注册性。”该条显示,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性, 否则, 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因而也难以获得注册。当某些标记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 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 亦可获得注册。比如我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酒, 该酒以五种粮食即“高梁、大米、糯米、小麦、玉米”为原料, 配水酿制而成。“五粮液”是说明性词汇, 直接说明该酒是由五种粮食酿造而成。严格地说, 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很难作为酒商标。然而, “五粮液”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 已经成为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的专有标志, 这时, 该商标具有了区别性, 按照TRIPS 的规定, 该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的显著性, 又称独特性, 是指商标自身的特异性。商标只有具有显著性, 才能实现商标的功能, 达到区别不同企业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目的。TRIPS 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已经完全被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吸纳。新《商标法》第9 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的特征, 便于识别……”此外, 第11 条第1 款在列举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同时, 在第2 款中又强调指出,“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 视觉上可感知 TRIPS 协定第15 条第1 款同时指出: “各成员可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此作为注册的条件。”“视觉上可感知的”商标, 当然是排除“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不能被视觉所感知的商标的。但须说明的是, TRIPS 第15 条在规定这一要求时, 使用了“may (可以) ”而不是“shall (必须) ”。可见, 这一要求不是强制性的, 允许成员国选择。即是说, 各成员可通过立法将“视觉上可感知”作为商标注册条件, 也可以不作这种要求。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新商标法又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须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定是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有必要一提的是,过去我们对商标的理解过于狭窄, 长期以来, 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这类可视性标志, 而其他诸如立体商标等被排斥在外。这是与TRIPS 的主要差距。新商标法对此予以纠正, 指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③。该规定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 与TRIPS 的要求进一步相吻合。其中, “三维标志”即指立体商标, 不仅应包括独具特征的产品外形、外包装, 还应包括商业服务场所独具特征的外观装璜等④。目前, 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承认并保护“音响”、“气味”等非形象商标。 (三) 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 TRIPS 协定第15 条第3 款规定, “各成员可以将依赖使用作为可注册的条件, 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各成员可以将依赖使用作为可注册的条件”即是说, 各成员可以通过立法, 将“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换言之, 若商标尚未投入商业使用, 各成员可以拒绝其注册。需指出的是, 该条款仍不是强制性的, 仅具有导向性。或者说该条款是具有导向性的选择性条款。我国商标法未受该导向性条款的影响, 执意坚持长久以来的做法, 未将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非但如此, 对有些商品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要求必须先注册后使用。虽然我国的上述做法并不违反TRIPS 的要求, 但实际效果却是弊端丛生。试想, 一件商标, 从未在商业中使用过, 其市场效果好坏未知, 就必须先注册后使用, 其盲目性和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商标注册后, 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现该商标的市场效果不理想而弃之不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注而不用”的垃圾商标不但直接昭示着经营者的利益损失⑤ , 也给商标管理带来一定的负担和混乱。此外, 进行商标注册时对申请人不提任何使用要求, 也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 应当要求申请人递交“该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明, 或者至少应要求递交“使用意图证明”, 即该商标意欲投入使用的证明。也许有人会说, 即使如此, 也应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 等作为例外, 因为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 必须加强对这些商品的管理。是的, 以往我们均打着“加强管理”的旗号来要求上述商品商标必须遵循“先注册后使用”的原则。这种看似合理的规定其实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在我国, 人用药品、烟草制品这种事关人们生命健康的商品都有各自的业务监督、检查部门, 何劳商标局多此一举! 这种冠名以“加强管理”的“重要措施”, 实则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结果只会导致职责不分, 职责重叠。因此,笔者认为, 这些商品应当同其他商品一样, 是否使用商标, 其商标是否注册, 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不应强制, 尤其不应强行要求这些商品上的商标必须先注册后使用。 “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 即是说, 即使商标还没有投入实际使用,仍可对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是TRIPS 的强制性要求, 也是我国自1982 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制度。但有必要一提的是, 在以使用作为商标注册条件的一些国家, 如英、美等国,其立法往往进一步表明,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 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待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后, 再予以注册或发生注册的效力。在申请日确定后, 该申请排斥他人的同类在后申请。
(四) 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 TRIPS协定第16 条第1 款指出, 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 各成员无选择余地。 对“已有的在先权”, TRIPS 未加解释。但在巴黎公约的修订过程中, 在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 的示范法中, 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至少应包括下列权利: (1) 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 ; (2) 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 (3) 版权; (4) 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 (5) 姓名权; (6) 肖像权;(7) 商品化权。 我国早在1993 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就已经把保护“在先权”引入其中, 但当时对“在先权”的保护水平不及TRIPS 的要求。其差距主要在于中国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均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即构成侵犯在先权必须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要件。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无疑为在先权人制止侵权设置了障碍。TRIPS 并没有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作为保护在先权的前提或要件。换言之, 只要行为人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那么, 即使行为人事先并不知情, 其商标也被禁止注册和使用。 新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对“在先权”的保护水平, 取消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要求,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⑥。该条显示,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 该注册均不被准许。这一修正, 使我国的商标立法与TRIPS 的规定相一致。
二、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
TRIPS 协定第16 条第1 款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范围的概括说明。该款指出: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 以便能防止未经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去标示与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假如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记, 则应推定有混淆的可能……”该规定明确肯定, 不具有选择性。 商标一旦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所有人便可享有商标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一般要求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任何人不得在贸易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去标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TRIPS 的这一精神与我国现行商标法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 TRIPS 在作出上述规定后, 后接一条件从句, “假如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这意味着, 任何第三方在有关使用中若不大可能造成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的话, 仍被允许使用, 不构成侵权。比如, 甲(注册商标所有人)在A 地经营面包生意, 乙在B 地经营面包, 甲乙所用商标近似, 但因AB 两地相距甚远, 且面包销售区域不同, 因此甲乙商品不可能发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 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总之, 根据TRIPS 协定, 除了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记”应直接推定有混淆的可能外, 其他如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记, 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记等, 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会造成混淆的可能, 而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认定为侵权。 审视我国商标法, 长久以来一直规定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⑦ , 一概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见, 在这一点上, 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高于TRIPS 协定的要求。在我国, 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样的高标准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我国幅员辽阔的现实表明,如果两企业相距甚远, 且各自的商品行销区域不同, 另一企业用近似商标去标示相同商品, 或者用相同商标去标示类似商品, 并不一定会发生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因此, 不加分析地一律将这类行为认定为侵权, 既不科学也有悖TRIPS 的统一标准。
三、关于商标权的例外
TRIPS 第17 条规定了对商标权的例外, “各成员可以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例外, 诸如可公平使用说明性词汇等, 只要此类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正当利益。” 通常情况下, 说明性词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拒绝作为商标注册。但是, 如果该说明性词汇通过使用具有了显著性, 可作为商标注册。根据TRIPS 第17 条, 这些说明性词汇即使获得了商标注册, 也不能阻止他人的正当使用。如甲餐饮企业经营颇具特色的潮州菜, 并向商标局注册了“潮好味”服务商标, 由此获得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乙也是一家经营潮州菜的餐馆, 在其店门前立一广告牌, 上书“潮州菜, 好味道”广告词。根据TRIPS 协定, 乙餐馆不构成对甲的商标侵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与TRIPS 的差距是, 对商标权的例外仍然未置一词。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的这一缺陷进行了一定的弥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或者含有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⑧。但是, 这种挂一漏万的列举式, 并不完全适合非判例法国家。像我国这样的非判例法国家, 法律对某类问题的规制仅采取列举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官没有“造法”职权, 对法律中存在的空白无能为力, 只能按既定的法律处理案件, 而不像判例法国家那样, 法官对尚未列举到的遗漏问题可以动用其“造法”职权进行弥补。因此, 对商标权的例外,在商标法中进行概括的说明, 或者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 无疑更适合我国审判实际需要。
三、 trips协议与专利法
见PDF“我国专利法及执法实践与TRIPS协议的要求之比较”
四、 trips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求不同
详见“Trips协议中未披露信息与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
2、PDF:“我国_反不正竞争法_的完善_参照巴黎公约十条之二_Trips协议与WIPO示范条款”这篇里可以发现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trips的异同

『伍』 有关产权意识的面试热点题怎么答

有关产权意识的面试热点题的答题解析:
例题
近年来,文物古迹多次被抢注商标,“兵马俑”近日再次被抢注,而且被注册为抽水马桶、坐便器等产品的商标。对此,你怎么看?
答案
商标是人们认识一件商品或一家企业的开端,为商品选择一个好的商标确实至关重要。好的商标可以让人印象深刻,但是争抢文物古迹名称,注册为产品商标,很可能对文物古迹有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文物商标,我们应该尤其慎重。
文物被抢注商标,近年来屡有发生。岳麓书院被注册为烟草商标、西安兵马俑被注册为马桶商标、河南博物院镇馆之宝“莲鹤方壶”被注册为酒类商标、“明孝陵”等商标被杭州一家制造公司注册并拍卖、浙江的“十里红妆”商标也发生了7年的纷争……这些文物商标被抢注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商标法》保护商标持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除此之外,还享有禁止权——即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而对于文物商标注册,却并没有任何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也让一些人有机可乘。文物商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商标具有其特殊性,文物商标被肆意利用,一方面,让文物古迹变相变成商家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当其被注册成为不恰当的商品商标时,将会非常不利于文物古迹的文化传播以及教育功能,对其艺术魅力和市场价值也具有非常不良的影响。
因此,文物商标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首先,政府部门应该着手完善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不给部分商家漏洞可钻;其次,可以建立文物商标管理与服务组织,对文物商标信息进行统一登记注册,在源头上杜绝文物商标被抢注现象;再次,对已经抢注的文物商标,依法进行维权;最后,文物博物馆等行业也应加强文物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应的文物局以及博物馆要更好地开发利用文物的权益。

『陆』 商标抢注的案例解析

“刘老根”商标大战背景
随着电视剧《刘老根》的热播,许多企业和个人看好“刘老根”的品牌知名度,纷纷着手抢注“刘老根”商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刘老根”牌的商品:啤酒、酱油、辣酱……就连“药匣子”也被注册为农药类商标。
据了解,在《刘老根》刚播完的时候,就有人开始注册了,但是不多,真正掀起注册热潮的是在《刘老根续集》播出后,也就是2003年春节前后,这时候,一种叫“刘老根咸菜”的产品已经在电视上做出了广告。而且,赵本山本人也开始关注此事,并且迅速行动,派助手赵刚到北京进行“刘老根”商标的注册,基本上是“把能注册上的全注册上。”赵刚对餐饮、文化、食品类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注册申请,但最终能不能注册下来,还要等一段时间。不过,赵刚认为,《刘老根》电视剧是和“刘老根”联系在一起的,赵本山享有“刘老根”商标的注册申请权。
“刘老根”商标抢注震动商界引起各方关注
《刘老根》电视视剧热播一年多来,除了其剧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们“回忆反思”的教科书外,“刘老根”商标抢注也成为商界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一现象使更多的人们对产品形象、产品品牌有了更深的思考。
众多商界人士认为,商家抢注“刘老根”反映出商界对品牌的意识已经提高到了相当的高度。
对这一下现象,沈阳羽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宇琦女士说:为什么大家都抢注‘刘老根’?因为现在的产品太多了,但是在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消费者接受的不是产品,而是品牌,产品只等于库存,而品牌才代表市场,没有好的品牌几乎就是市场中的失败者。”
而另外一位在某跨国公司做高级营销主管的蔡先生说:“‘刘老根’在农产品里注册的最多,一方面反映出注册人的理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产品缺乏品牌的现实。在没有高投入去打造品牌形象的时候,想办法嫁接到‘刘老根’这个深入人心的艺术形象上,确实是个高妙的选择,选择一个定位准确的品牌就是成功。”
现在已经不仅是“刘老根”的商标抢注热,《刘老根》剧中的其他人名、地名也成为许多商家抢注的对象。日前,国家商标总局的有关负责人预测,下一阶段“龙泉山庄”有可能成为申请注册的热点。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李处长介绍,目前“刘老根”这个商标已被用于咖啡、化肥、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连“药匣子”也成了一个较热门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出意外,下一阶段申请注册“龙泉山庄”商标会成为商家又一个竞争热点。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家企业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刘老根”商标是否一定代表着商机?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的刘处长介绍:具体有多少人申请注册了《刘老报》商标,目前尚无明确统计,不过全国共有150多家商标事务所,再加上直接到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保守估算,全国申请注册“刘老根”这个商标的也有500个以上。刘处长还向记者介绍,就目前各地注册“刘老根”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看,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尽快注册取得商标使用权,尽快将其投入并有所产出,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二是为产品生产做好资源储备,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投入使用,这部分主要是那些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条件,但不能及时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三是只是单纯投资,以备在适当时机转让商标,以获取商标转让费,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目前,第三种情况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的比较多,也就是单纯投资,准备转让。这方面有一个最成功的例子:哈尔滨市联众经营策划有限公司仅用2000多元费用注册“刘老根”商标,被肇东一家企业看中,要出资200万元购买“刘老根”注册商标,哈尔滨这家公司嫌开价少没有卖。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处长姜洋海用“名牌效应”这个经济名词,对抢注“刘老根”商标热潮现象进行了概括。姜洋海处长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名牌战略开始启动,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开始增强,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始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举个例子,江苏省的常熟市是一个占地面积很小的县级市,而该市的波司登羽绒服、雪中飞羽绒服、梦兰床上用品、孤神电冰柜、白雪电冰柜等5种产品均是全国名牌,名牌数量占了江苏全省的一半,居国内县级市之首。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实现利税和利润总额,分别占全市的34%和41.6%,名牌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发现和领悟:名牌是经济的旗帜。实践也证明,名牌经济的形成、发展,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和巨大影响。
“刘老根”为辽沈企业上了一课
众商家纷纷抢注“刘老根”商标,导致赵本山本人在注册商标时陷入被动,这确实给大众上了一堂通俗生动的“商标知识”培训课。本来,刘老根是辽沈演员在辽沈地区打造的品牌,应该是辽沈地区注册的“刘老根”商标最多,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刘老根”商标绝大部分是被南方一些企业抢注。这不能不说是辽沈企业的悲哀,《时代商报》、《辽宁经济日报》等辽沈媒体纷纷对此现象在报上展开讨论。有人说:如果赵本山的商标意识再强一些的话,可能不管怎么忙,在《刘老根》播出时也会忙里偷闲把一系列的“刘老根”商标给注册了。
对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沈阳双喜压力锅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红极一时的品牌,但是由于当时企业对商标意识的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被南方的一家企业进行了抢注,双方为此结结实实的打了一场商标官司。沈阳著名的“宋家馄饨馆”是宋声明先生一手创立的,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宋家馄饨”这个商标却落到了别人手里。最后,宋声明先生不得不在“宋家馄饨”前面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宋声明”,从而把商标注册为“宋声明宋家馄饨”。而老边饺子、李连贵薰肉大饼、小土豆等这些阳市知名品牌,无不经历过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风雨波折。
沈阳当地的企业界人士对此深有感触,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纷纷发表感想。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长铭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过去我们商家都比较注重质量和服务,但是现在,我们应该意识到,品牌才是企业的核心,依靠品牌进行扩张是最有效的途径,品牌是企业价值的延伸,夸大点说,品牌就是企业的生命。但是这一切都是依靠商标来实现的。”
据了解,海尔集团在海尔产品刚刚打开市场之际,就在商标局将—系列的产品种类都进行了“海尔”商标的注册,这应该值得很多商家学习。
一些企业家更是从更高的高度进行反思:与这些熟谙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作手段相比,我们却陷入了一个反向的尴尬境地,那就是: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像赵本山这样的名牌,却困坐愁城,无法把它变成实实在在的财富。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年的“金牌不是名牌”还是今天的“名牌不是金牌”,其实都直指我们东北文化中商业精神的脆弱与缺失。
抢注热潮中的另一种声音:抢注“名牌”不应盲从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姜处长认为,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品牌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想提醒商家,抢注“名牌”不应盲从。品牌是有其特定领域性的,不能随意延伸。试想,把一个油漆涂料的品牌使用在矿泉水上,即使这个涂料的牌子再响,也不会有太好的市场。质量是名牌取胜的原因和重要基础,质量不过关,百姓不认可,名牌也照样会被市场淘汰。所以抢注“刘老根”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注重产品质量和积极完善商品自身才是取得胜利的硬道理。
沈阳杰瑞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海说:“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要理性为好。”他认为,在这个“过度传播”的社会里,一方面要抓住任何机会打造品牌,另一方面则要注意不能盲目跟风。“品牌是个性化、有连带性的,如果在市场有十个不同种类的商品都叫‘刘老根’的话,这十个都好不到哪去,因为一个出了问题,整体都得遭殃。
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刘处长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有大量的‘刘老根’商标申请了不用,想用的单位又不能再注册,造成了浪费。”“申请注册商标最少也要花2000多元费用,许多企业注册了没用,只是想有朝一日高价转让出去。可是,转让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样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我提醒广大商家,不要盲目注册‘刘老根’。商标其实只是个无形资产,它如果剥离了‘实体经济’,其结果往往是除了引来关注,并没有使企业利润实实在在地增长。类似的是商标‘傍名牌’现象并不可取。注册—个和名牌产品差不多的商标,当然可以获得介入市场的良机,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支撑,‘傍名牌’的结果非但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可能引来纠纷和争议。”
经济学家点评“刘老根”商标大战
对于这场硝烟尚未散去的商标抢注大战,经济学家是怎么看的呢?“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辽宁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如是说。梁启东所长认为,有众多企业抢注“刘老根”这个商标,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梁所长认为,赵本山之所以失去了许多“刘老根”商标的拥有权,其实是他自己缺乏商业敏感性,是自身失误造成的,怨不得别人,“许多企业的经理人和赵本山一样,往往会把最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失掉,这其实是很沉痛的经验教训。”
梁启东所长说,市场经济逐渐加强,不但带动了企业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连个人也开始介入商标的投资。“这里可以讲一个例子,‘小康社会’这个词经党的十六大提出后,一个姓周的农民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但具有时代意义,而且还有其他商标所不能达到的知名度。现在有人出价10万让他转让‘小康社会’的酒类商标,被他谢绝。”正是在这种‘商标热’的社会经济氛围带动下,才使‘刘老根’商标注册火爆。”梁启东所长认为,以往我们国家处在短缺经济时代,而现在则是处在过剩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用户制定规则。而现在用户的要求就是,一个商家不光要有好的产品,还要有好的品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拥有一个知名的商标,对任何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知名的商标,体现了企业的质量、服务、规模和效益,也集中体现了社会消费者的需求、认可、投入和期待,当今一个驰名的商标,就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和增强竞争力”
“刘老根”为何如此受商家青睐?
商家青睐“刘老根”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有一点相同的是,他们都无一例外地看中了“刘老根”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就“刘老根”品牌到底能值多少钱,记者采访了几家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沈阳维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王女士说,“刘老根”品牌其实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形资产。但目前国内的品牌评定都是以产品为主,而涉及到个人的品牌价值却是没有定论的。
中国的明星品牌排名会是怎样的?还没有人知道。但文娱圈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还没发现目前哪个国内明星大腕能够火过赵本山的。
专业人士指出,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该品牌名称可以给价格带来多少的额外价值;二是品牌名称对顾客的选择喜好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三是品牌被取代要付出的代价;四是取决于该品牌的股票价格;最后,则着重于该品牌创造利润的能力大小。品牌的价值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的,所以,衡量其标准的手段也会有多种多样。
沈阳华横资产评估事务所张先生说,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实是很复杂的。对“刘老根”这样的新生品牌,暂时无法评估其价值。像可口可乐这样享誉百年的国际大品牌,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积淀之后才会做这样的评估的。不过,如果刘老根真的估价的话,因为无从计算全国到底有多少生产“刘老根”产品的厂家以及产品销售和广告投入等情况,大概估算一下,“刘老根”的品牌价值应该在1000万元之上。
不少专家学者都谈到,刘老根形象如果进入电影、音像、商业体育、流行服饰、卡通漫画这些领域,都有利润上亿元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巨大规模。但正是这种兼有文化和经济两种性能的特殊品格,使得商业文化比起传统的文化形式,就更容易进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这不能不说商业文化对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结构、意识形态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赵本山让铁岭在全国家喻户晓,这就是商业文化的魅力所在。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赵矾老师说:“刘老根”这个艺术形象现在已经家喻户晓,无论是在文化界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享有非常大的知名度。对商家来说,一旦拥有了“刘老根”这个品牌,就意味着有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可以说,赵本山的电视剧为“刘老根”产品迅速打开市场提供了一条捷径。“刘老根”这个人物形象在全国观众心目中赢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正在成长为一种商业信誉,赵本山和“刘老根”正成为东北商业文化的领头羊。

『柒』 卓一商标有哪几类比较热门

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几种。

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

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的使用既有其便于识别的一面,又有其不便呼叫的弊端。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不论在什么国度,消费者只需看图即可识牌。但图形商标不易于呼叫,特别是较抽象的图形商标,因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人们的口头交流,不便于广告宣传,影响商品的销售。

组合商标

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商品商标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亦称服务标记。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卓一知识产权

『捌』 利用合同法和商标法如何写一个宣传软文

热点事件具有公众知名度高、传播度广的特点,利用热点事件来写软文,可以迅速抓住读者的眼球,从而达到软文的宣传目的。但是,很多编辑会抱怨不知道怎样巧妙的将软文和热点新闻结合起来,下面为大家大概解释一下怎样结合最为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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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文网(www.ruanwen.com/case)的编辑提醒软文创作者想要利用热点新闻来写软文,要求编辑必须时刻关注最新的新闻报道,并能快速地判断哪些新闻可能会成为头条,从而敏锐的作出反应,将软文广告巧妙的融合到新闻热点中去,这样,一篇不错的文章就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