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单
1. 著名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的唯一官方机构是:商标服务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专局下属的事业单属位,以下简称「中心」),查询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中心只对境内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查询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查询商标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字头)及其合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及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二、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用传真、邮寄、直接递交计帐的形式查询商标。
企业与个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费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除开展普通查询外,还可办理加急商标查询:
普通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第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
加急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四十八小时(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不办理邮寄加急查询。
2. 商标申请结果在哪查询
目前大约有以下两种方式查询。
一是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输入类别或者申请号进行综合查询。
二是让委托代理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商标代理人帮助查询。
3. 商标查询的规定
商标查询的唯一官方机构是: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心」),查询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中心只对境内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查询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查询商标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字头)及其合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及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二、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用传真、邮寄、直接递交计帐的形式查询商标。
企业与个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费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除开展普通查询外,还可办理加急商标查询:
普通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第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
加急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四十八小时(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不办理邮寄加急查询。
四、价格:
(一)普通商标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件100元;图形商标每件120元(暂不查询)。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费。
组合型商标查询:如英文(含字母、字头)中文商标(注:指英文与中文无确定含义或含义不一致的商标),图形中文、图形英文商标(暂不查询),则按中文、外文商标两件计价收费。
(二)为方便收费,境内的传真查询目 前暂定加收20元传真费。
五、各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查询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中定期划拨给中心。
六、中心统一制定商标查询单及查询报告书式,各代理组织按照该书式自行印制。
4. 如何进行商标查询
来查询商标有两种自方法,一是登录商标局系统查询,二是其他商标数据平台查询。
一、商标局系统查询。
1、登录商标局。在栏目页上点击“商标查询”进去
8、点击商标注册号可以查看商标详情
5. 怎样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
查询很简单。登录中国商标网,确认您要查询的是什么类别。分为45大类,每大类都不同。你是要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还是要查询已注册的信息都可以
6. 商标查询单要怎么填
你好。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为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服务为第三十五类到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
你从事的是外贸出口,注册商标的话可以注册第三十五类(3503替他人推销中的进出口代理。)
而你要注册的农产品和土特产则集中在了第二十九类(如2905腌制、干制蔬菜、2911加工过的坚果、2912菌类干制品)、第三十类(如3002茶及茶叶代替品、3008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第三十一类(如3104活动物、3106新鲜蔬菜)。
你需要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标类别和群组,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7. 商标查询的分类查询(第10版)
商品类(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
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石。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第八类: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第十二类: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乐器。
第十六类:纸和纸板,不属别类的纸和纸板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皮革和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二十二类: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和包(不属别类的);衬垫和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纺织用纱和线。
第二十四类: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第二十八类:游戏器具和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类(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
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8. 如何进行商标查询
在商标查询过程中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查询的根本,但是除了这些,还需要分析商标是否违背商标的相关规定,例如商标本身是否缺乏显著性等。
(1)近似判断:应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或者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两商标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我们在分析一个商标是否存在显著性时,主要会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数字、字母、图形,或过于复杂的要素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联系过于紧密,如,使用商品的外形作为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此类商标即为缺显。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
商标的查询阶段是决定商标能够成功注册的关键因素,正规的代理机构具有经验丰富、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专业人员,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及评审规则,对商标近似判定,及商标是否违反规定的判断准确,对商标注册成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缺乏专业经验的申请人应该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注册前对商标进行查询分析,从而有效的降低商标注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