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2条2款
1. 专利补正书 关于细则20条2款
这个问题相当严重!
不符合细则20条2款,是驳回专利申请的法定理由之一。
先找找原申请文件中有没有可以讲清楚连接关系的直接描述,那个实施例讲的是工作过程,不是连接关系。
如果原申请文件中没有出现可以讲清楚连接关系的直接描述,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补正时概括出来的,那就极有可能出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从而违反专利法第33条,这也是驳回的理由。
如果原申请文件找不到讲清楚连接关系的直接描述,那么,
你现在可能的机会在于,能说服审查员:电路元部件的连接关系能从附图中“毫无疑义的”得出,据此修改权利要求,讲清楚电路连接关系,谁和谁怎么连接,是并联串联还是什么,加上实施例或说明书其他部分的参考,由此说明修改不超范围,符合法33条的规定。
或者祈祷审查员一时大意、冒着质检不合格的风险会放你一马。
补充回答:
最好是电路图,仅仅是框图希望不大,但是如果能明显的得出方框图中各个方框之间的联接方式(串、并联)以及电路图中每个电子元器件之间的联接方式,指出各个方框的作用和功能,也是有希望的。
既然已经这样了,就只好试试吧。
祝你好运!
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的是那一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2条2款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 急求 权利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该如何去修改
您给我的追问我复已经给您答复了。制您再看看。我的意见就是既然审查员针对说明书第1-4段检索了,那您就把说明书1-4段作为一个权利要求写入权利要求书。格式大概就是一种xxx(您的发明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后面照抄说明书)。专利申请撰写也不要求语言优美简练。您就照抄说明书也没什么问题。当然了,描述发明效果、发明原理的适当删除掉,这个不用照抄
4. 专利二十二条第二款审查怎么答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因此,从说明书中找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的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并在答复中提及该特征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 急求 专利审查意见权利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表述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争辩空间不大,有难度;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以往现有技术上靠,有争辩空间。
以上信息,希望能够帮到你!
6.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解释
应该是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本身确定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仅仅保护外观,主要指美学意义上的外观。不保护产品本身的材料、功能以及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技术上的改进。
7. 有关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
专利审批程序专利局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聋, 并批准和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全过程。中国的专利审批程序自受 理申请开始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止,要经过以 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查明专利申请是否符 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①是否履行了祛律 所规定的申请手续。②请求书、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是否使用了规 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③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④申请专 利的发明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⑥发 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⑥发明是否明显不具备实用性。 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委托书。对于形式上的缺陷,专利局应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补正。如果有下列情况,专利局 将予以驳回:发明违反法律、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申请人无权 申请专利的;属于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发明没有实用性的; 外国人依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权在中国申请专利,或未通过代 理机构申请的。 第二阶段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布。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 请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除在此期间已经撤回或已被驳回的以 外,一律予以公布,但经申请人请求,也可以提前公布。公布的方 式是在专利公报上登载专利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和发明的摘 要。另外还要出版发明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 行本。实行专利申请早期公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相同技术的重复 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专利现象的发生,以节省人力、物力和 财力,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第三阶段实质审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专利局应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 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发明是 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是实质审查的中心工作。②说 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③申请人是否已经 提交了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④是否符合发明单 一性要求。⑤发明人对申请所作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 ⑥要求优先权的,应对有关优先权的问题进行审查。⑦申请专利的 发明是否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 第四阶段驳回和复审。实质审查结束后,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 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如经 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特别是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利将 被驳回: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的。②不符合发明单一 性要求的。③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不能授予专利权的。④专利申 请不符合条件或违反中国法律、道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及属于 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项目的:⑤申请人没有提供在申请日前与其 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的。⑥对专利申请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范围。 申请人如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阶段审查决定和异议程序。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符合规 定的,专利局将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自审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此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人 应在收到专利局送交的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 专利局须对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专利局 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取消原来的审查决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将 作出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