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㈡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须清回醒地认识答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特征、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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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10大案件名单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5.网络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网络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什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打造国际知产争端解决“优选地”

“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陶凯元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陶凯元认为,要想成为“优选地”,依靠的是高水平的审判质效。《意见》以审判体系现代化、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两大抓手,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努力造就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他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表示,该院目前有30%的案件为涉外案件,其中就有许多为双方当事人均涉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境外的当事人、权利人比以往更加愿意选择到中国,尤其是到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

据介绍,最 高人 民 法 院也通过各种对话平 台,积极参与和引导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创设和修订,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国际规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负责任大国形象进一步提升。

㈥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知多少

知识产权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当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会在证据固定后,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权,但是,诉讼程序通常会经过一审、二审,耗费时间非常长。在法院最终判定侵权之前,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其权利也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

一、典型案例

1、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诉前禁令案

2016年6月20日,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随后,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了原裁定。

2、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杨季康在该案中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二、相关规定

总的说来,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5、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作了一些细化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可以简单地归纳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不及时制止,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然,法律对这一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三、总结及延伸

诉前禁令制度在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前,已经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这说明,诉前禁令很早就被引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在其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后,才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得以实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应用得并不多。

笔者认为,诉前禁令在给权利人的利益以及时保护的同时,对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也非常大,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案件在经过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所以,这一制度的适用应当谨慎,需要为其设定一定的标准,当然,这一标准不应仅仅是现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㈦ 禁令的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实践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之一是,“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根据2004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成都会议)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些基本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 简言之,就是要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诉前临时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条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会议和个案批复等,一再强调中国法院对执行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态度—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⑴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专利侵权指定管辖请示案:最高法院通过对本案的批复明确了一些实体判断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⑵申请人吕学忠、萧朝兴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申请人申请对正在“2003年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参展的被申请人的涉嫌仿冒产品下达诉前禁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该展会上宣传、销售PS、PF、PL型同步牵引机的行为,并于同日执行了该裁定。
⑶申请人日本岛野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某车辆配件公司等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2004年8月5日,申请人向宁波中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等有关配件,扣押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相关财务账册等。该裁定立即被执行。
⑷美国万宁药业有限公司诉天津万宁保健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5年2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原告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予立即执行,对被告的账册、销售发票、仓单、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扣押。

㈧ 如何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这个问题还是太大了,首先我们的司法保护体系需要改革,在日本、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甚至台湾也有了智慧财产法院,而我们虽然设有知识产权庭,但是基本上属于民三庭,也就是只负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是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会涉及到刑事问题和行政问题,对于前者,我们刑诉法要求的审限很短,有时候民事侵权还没认定,刑事方面就先判刑了,结果民事判决又和刑事判决相矛盾,而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高,刑事庭的法官们平时巨大的工作量让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知识,结果判决的质量很难保证;对于后者,行政确权也就是专利评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专利、商标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而法院的判决则需要与行政机关的裁决挂钩,有时候原告拿着专利去起诉,结果被告又向行政机关申请原告的专利无效,法院就只好中止审理,而行政机关的效率又没那么高,即使裁决拿到了,利害关系人又可以提起复审,甚至提起行政诉讼,于是那边的民事诉讼只好一直拖下去,那么专利诉讼的成本就会变得很高,司法保护就变得极其繁杂且混乱。

㈨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