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是什么

专利权共有是什么?专利权共有有什么特征?专利权共有需要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回共有,两人以上共同答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一、专利权共有是什么?专利权共有是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二、专利权共有有什么特征?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专利权共有是什么?专利权共有有什么特征?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㈡ 专利共有人应该如何行使专利权

一、专利权共有人的专利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专利各共有人之间,对专利权利的享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出共有人的意志。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权共有人的专利权行使规则是什么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在权利共有时,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
但我国专利法及实在施细则均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修改时,应当增加此方面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可以为多个主体共享,其使用不会发生像有体物那样的磨损或损坏。
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社会性。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社会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一般不具有社会性。专利权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专利法第一条“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中,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中。故在专利权共有时,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公道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公道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种区别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特色,在美国,美国版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权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应共同分配。

㈢ 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约定双方共同所有,委托方可以自行申请专利吗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㈣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在法国,共有是针对同一财产的同一性质的数个权利的集合。看得出来,共有的定义并没有将其限定在物权范畴。其实,所有权以外的共有的情况早已引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广泛关注,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德国民法典》第741条等。日本学界认为,知识产权以财产权为主,因此可成立共有。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共有也早有论及。江平先生认为,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使用经营权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的种类,可以将知识产权共有关系分为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有、商业秘密权共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每个共有人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无论是何种共有形式,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均需要对知识财产进行估价,并进行价金分割。
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
知识产权共有立法也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在著作权共有上,就分为共同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这两种作品,都是一个著作权由数个作者所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但每个作者成果是可以分开、可以辨别的,按照创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两款,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共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正是著作权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
在商标权中,如果是合伙取得的商标权,即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约定按照份额取得的商标权,则为按份的准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权利行使
原则上,知识产权共有人行使权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单方决定行使,如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但须承担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利行使则需要共同协商决定。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均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额。因此,不能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仅限定在知识财产的某些份额之上。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额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并不能按照份额行使权利,因为所有权利人只拥有一个权利,除了转让份额外,权利是不能按照份额来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全体共有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就知识产权转让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而言,应该按照份额表决,即以份额为票数,表决结果以所占份额的多少认定,份额多的表决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是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或者份额进行分配。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笔者赞同确立权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节省权利行使的成本,促进权利的实施。
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在同等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参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种”。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概念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人权利行使
有关重大事项的权利行使,共同共有人应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表决结果以多数票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结果;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而在“共有”的行使上,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因协议分割(包括权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分割)、知识财产超过保护期限而消灭。

㈤ 使用双方共同拥有的产品知识产权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只能说,双方共同的知识产权,双方对它都有“部分比例所有权”,注意这个部分比例,也就是说,你对属于你的那一部分是享有所有权的,而不能对全部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

㈥ 知识产权共有包括源代码吗

源代码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一般性组件。共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分享源代码。共有可以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等。是否提供源代码以及再开发问题,由双方合同约定予以确定。

㈦ 请教一个问题,各种知识产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方式没有约定时,应如何实施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下: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