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看待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会展产业的不同层面和产业链条来进行分析,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提高中国会展知识产权整体水平的关键。
1、国内展会组展商、展会项目被仿冒怎么办
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2、外国展会组织者:品牌移植中国怎么办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3、会展项目交易者:品牌交易缺乏标准怎么办
随着会展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展行业资本运作会频繁产生,展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将逐渐增多。对于这种会展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会展项目的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交易行为和具体案例。但是由于操作的程序与规范还没有及时出台,特别是市场交易价值的标准制定其参考依据不足,而使得市场显得比较混乱。
4、出国展览组展商:企业被投诉怎么办
作为出国展览组展商,比较注重的是在国外参加展览会时,如何处理中国参展商被外商投诉展品侵权或软件及著作权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办展也经常出新此类问题)这样的事件已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对此,他们普遍认为,对出展企业提出一般性的关于遵守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难,真正难点在于很难保证和控制所有参展展品都不出问题。所以,他们希望划定责任界限,一旦出现这方面的纠纷,要由有关参展商承担责任,而不要追溯到组展商。
5、国内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怎么办
作为国内展会参展商,最为害怕的是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甚至被骗展,结果是白花钱、没效果。不过,但是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展会的假冒宣传问题,是否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骗展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6、展台设计搭建商:抄袭设计方案怎么办
作为展台设计搭建商,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7、展具专利持有者:新型展具被仿制怎么办
一些已经广泛使用的标准展具和一些近期开发出来的新型展具确实是进行过专利注册登记的。因此如果仿制这些展具,就会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从本质看,这种侵权只是一种与会展业有着间接关系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8、国家主管部门:被外商投诉怎么办
作为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他们除了负责在总体上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外,当前似乎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外商的指责和投诉。
因此当展览会成为发生投诉事件较多的一种场合的时候,他们就会对展览会主办者提出要求,必须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至于有关会展业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由于许多工作还有待深入地调查和研究,所以主管部门尚需要时间提出一个全面的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9、会展行业协会:管理依据不清楚怎么办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未成立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但是,一些地方性的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❷ 展会与知识产权侵权怎么办

一、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案专利权人是通过向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来解决纠纷的。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行政途径。其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可将涉嫌侵权的行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其二,展会主办方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也可向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诉。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交专利证书、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其三,专利权人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司法途径。权利人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展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协商途径。被投诉人在获知相关投诉之后,如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可以与投诉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二、纠纷预防措施
就本案具体而言,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在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时,需要向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参展单位在参展时需要提高相应的专利保护意识,即使展会并不销售产品,但由于展销会系推广宣传展品,属于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也可构成侵权。参展商可在参展前通过网络检索查阅相关的专利情况,同时应当要求展品供应商提供其专利的相关文件,并保留与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和货款发票。

❸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

如果已经证实是侵权行为,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取证:
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❹ 会展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❺ 如何对展会的参展产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首先要了解相应国家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其次要对贵公司在该国或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进行排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❻ 如何面对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会展业的繁荣,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参展企业普遍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刺手的问题之一。我们有必要对展会中涉及到的这些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1.展会侵权问题我们会经常遇到很多这样的会展:定位、内容、市场、题目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一个展览会办得好,不进行经济基础、区域性市场和购买力的分析,不进行对别人办好展览如何投入人力物力的分析而盲目跟进,造成同类展会过多、过滥,造成好的展会被分流,差的展会被投诉,无序竞争。加上价格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变成所谓的“会展泡沫”。2.展品侵权问题无论在国内的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各类展会上都存在中国的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不是把别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改头换面拿出展示,就是剽窃抄袭他入成果被当场投诉。参展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它们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3.软件侵权问题在日常举办的展览会上,普遍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对于这些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很难依职权直接有效地处理会展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展持续时间通常很短,一般的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程序无法适应。会展业作为当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期间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严重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对于各方人员来说,如何做才能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呢?二、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措施第一,对于组展单位来讲,必须严格审查展品。展品出运前,组委会要求各参展单位提前自查,有疑问或不能肯定的产品不能出运,敏感的产品种类需在参展之前提供产品专利或相关认证,以防万一。做到层层把关、责任落实到位。各组团单位在组委会领导下对各自分团负责,严格把关。各参展单位需要签署参展知识产权保证书。出现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如确有侵权行为,将停止其下届参展资格。第二,对于政府来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展览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将展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体系,依法保护展览会的知识产权。通过协助会展组织者制定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则或章程,并将这些规定、规则或章程作为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的合同附件,约束参展商的行为,同时引入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律师组成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第三,对参展企业来讲,要做好以下的相关事宜。 编辑:西点会展网

❼ 求会展知识产权案例及分析

现在的企业越来越趋向通过参加会展来发布自己的产品,提高知名度,争取客户和订单。然而当这么多的企业在展览主办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个舞台同场竞技,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企业和会展主办方都是严峻的挑战。

[事件]

2003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会展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否则即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进场扣押被控侵权企业的参展产品。

[界定]

作为主办方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受托全权处理此事。律师首先请两家公司出示他们的专利权属文件,两家公司出示的专利权属文件表明他们的专利均是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律师认为参展企业单纯的展览商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销售的要约邀请,并不在专利法明确禁止之列,而参展企业一旦在展会上与客户达成订单则属于销售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处理]

鉴于此,如果两家企业与其它企业僵持下去,则两家企业暂时并不能控告其它企业侵权,任由其它企业大肆宣传产品,两家企业的利益显然将受到损害,而其它企业也不能在展会上销售其产品,有动辄遭受侵权控诉之虞,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因此律师建议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与其它企业共同协商由其它企业撤除在展会上可能侵权的产品,两家企业不在展会中追究其它企业的责任,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展会圆满结束。

[结论]

在许多已经发生的专利争端面前,大多数企业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力的解决措施等问题,从而多以支付专利使用费、丧失一部分市场而告终。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形象,还敲响了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安全警钟。对于会展主办方,不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会令自己尴尬地陪着侵权企业站在被告席上。律师建议企业参加展会不仅产品要“硬”,自主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资料]

2003年香港贸发局颁发《关于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定》,企业参展产品必须保证各方面均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如果有投诉涉嫌侵犯,且证据比较充分的,被投诉单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览会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够提出证据反驳。

广交会现行保护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中《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提出了一项维权的硬措施:所有参展单位(企业)都必须向大会作出“所有携带参展的展品绝无侵犯知识产权,如有发现,愿接受大会处置的书面承诺”。

❽ 和会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8)会展知识产权案例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作为实现“创新”关键环节成为今年“两会”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关于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会展业的知识产权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突出。

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中央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主管部门的关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❾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对于参展商来说,涉及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许可展出他人专利产品等。
其他可能的侵权行为还有:未经许可在展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的商标侵权;在展品火宣传材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展位设计方案而请著作权;未经许可在宣传资料上使用他人图片而侵权著作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