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赔付
『壹』 如何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宁波市首家奥特莱斯购物公司尚未正式开业,即遭遇侵权索赔,引起了宁波商贸企业的关注。如何有效避免供货商、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纠纷,值得我们宁波的大型商场、超市认真思考。 一、 商场、超市承担供货商、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风险的法律依据 商场、超市一般不生产产品,其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销售、许诺销售供货商的侵权产品或因承租摊位的承租商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而引发。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不同,商场、超市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针对销售商的主要是: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假冒他人专利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对存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的产品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该销售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如何处理与供货商、承租商的关系,避免因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法律风险 由于商场、超市等销售商的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输入性侵权行为”,而非故意的侵权行为。为保护善意当事人,相关法律对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赔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均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知,虽侵权但免赔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非明知,即主观上无恶意。如果销售商明知销售的属侵权产品,但和供应商约定如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该约定只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索赔。二是能够提供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以便权利人从源头上找到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场、超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供货商、零售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商场、超市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商品标识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实物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货商、承租商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完善进货与销售记录,及时记载供货商提供商品、承租商销售商品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 2、与供货商、承租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进货前要求他们提供下列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等。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因要求供应商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该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文件。若发现供应商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3、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约定因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商场、超市受到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为避免因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风险,商场、超市应与他们约定,要求其严格遵守商场、超市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商场、超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商场、超市有权检查他们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承租商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及有关证据,或对商品涉嫌侵权没有异议时,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贰』 售卖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怎么赔偿
1、立即停止侵抄权行为。
2、赔偿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能证明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证据,则需要赔偿。
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叁』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难,怎么解
您好,在知识来产权方面,与发源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金额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相比于惩罚性赔偿,从市场价值来确定侵权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如果能够更多地从市场价值角度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外,还能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有价值的理念,警示潜在的侵权人不要做违反规则的事情。
『肆』 最新的知识产权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版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权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伍』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审判实践中还适用的计算方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
这些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和经验,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显然包括了赔偿的其他问题,如赔偿范围、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等。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除去当事人自愿达成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赔偿额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首要条件。法律即使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额标准的制定依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然后再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决定。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受害人提出,并举证证明。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损失的情况,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开始一定法律程序。对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承担对原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也不会转移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作为原告提出的实际损失证明,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予以认定,不属实或部分不属实的,不予认定或部分不予认定。对于虽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失的,应当适用停止侵权等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应当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对于有最低赔偿额规定的,方可予以不问实际损失按照最低赔偿额予以赔偿。
概括起来,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专利权的转让费、使用费,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等。
据一位德国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三、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赔偿
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四、结论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根据损害赔偿的几个原则,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体,以及参与对具体案件处理并作出司法决策的法官或法官集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与正义,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思想贯彻案件处理的始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是法官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确定或确立的法律和法学原则,法官的法律意识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等,在透彻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超强度思维的科学、精细的工作。不能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此种设想实际上是否定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为了作好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工作,在审判中除应注意收集、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范围、数额等方面的陈述、证据材料外,还要作好一些准备工作。如对权利人提出的因侵权造成的经济盈亏、财产损失情况及侵权人侵权所得、收入和利润等情况的审计、鉴定工作;对作为争议标的知识产权整体或某部分权利进行必要的专业评估和估价;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行业在正常情况下,对所争议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报酬和单位价格等标准的规定和惯例行情等等。
『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底应该赔多少
您好!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曾经公布过一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其中显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占78.54%;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上述标准的占97.63%;专利侵权判决的这一比例则为97.25%。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私权。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权利人通过诉讼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当然包括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而在实践中,权利人极少提供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的证据材料,直接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如能提出进一步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柒』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怎么计算
知识产抄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捌』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回造成的实际经济答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